我們華人基督徒只靠從別國的文章知道一些猶太人的宗教文獻,亦只能從大綱中窺探出一些表面內容,以《塔木德》為例,這文字的意思是指「為教導或學習」,其內容分三部分,分別是密西拿──口傳律法、革馬拉──口傳律法註釋以及米德拉什──聖經註釋。
無論怎樣拆解分類,萬變不離其宗,都是以摩西五經為源頭,而613條誡律,既有屬於密西拿,亦有革馬拉及米德拉什的部份。到了「研究歸類二十 - 懲罰與賠償這些內容時,便可以看到「口傳律法」的必要性。
筆者先舉出三節經文內容:
出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利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申 21: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挂在木頭上。
從這三節經文中,那肯定是某些個別罪犯一定要「治死」處置的,問題就是如何「治死」?用石頭打死、用鋸鋸死,抑或是眾人吐口水把犯人淹死?只有口傳律法才能提供具體的處理方式。
在摩西五經裡面,很多時候 神只提出要「治死」,但沒有提出「如何?用甚麼形式?」為了要完成「治死」這樣的任務,拉比律法師們就必須查經究典後,作出規範標準。最後他們得出了一種共識,只有四種死刑形式:
石刑(Sekilah)— 用石頭打死
火刑(Serefah)— 用火燒死
斬首(Hereg) — 用刀斬首
絞刑(Chenek) — 用繩吊死或勒死
由於摩西五經經文原文中很少直接提及施行死刑方式,故此從經文表面文字內容來看,只看到犯案的個別事件,拉比們要從內中深研死刑形式的選擇,只有個別的一些清晰經文,清楚地闡明有關亂倫妻子母親的案件,必用火燒死,已經許配丈夫的處女與人暗中行淫,要用石頭打死。
利未記 20: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
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申命記 22:23-24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他、與
他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
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
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
除掉。
這是兩個最明顯的案例,明確地說明「用火焚燒」與及「用石頭打死」,這兩種公開處刑極具震懾與及教導效果,成為一種鑑戒,也是痛苦指數最高的刑罰,但如果摩西五經經文內,對某些罪行沒有列明要用這樣的極端懲處方式,拉比們便考慮到痛苦指數的等級,與及減低對犯人公開的侮辱性,因此都會改用「絞刑」,通常「勒死」也屬於這種範疇。
因此同樣是「行淫」,但某些案例是處以「絞刑」的,例如第286 條誡律的經文是利未記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利未記20章內的前前後後有關各類行淫的懲處,都只用了「總要治死他」、「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都必治死」等等,完全沒有「用石頭打死」這樣明確的指示,所以這章節內的都會用「絞刑」處置。
但申命記22章裡「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他、與他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於是在這章節內的所有行淫奸情,就算只出現「一併治死」,沒有明言「要用石頭打死」,但全都會採用「石刑」處理。
有關歸類二十的「懲罰與賠償」經文一共有二十條,由於內容太多,分成(上)、(中)、(下)三段去細看:
歸類二十 — 懲罰與賠償 (上)
第285條 出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
、他必要受刑。(原文是指殺人者要受處罰)
出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利 26:25 我又要使刀劍臨到你們、報復你們背約的仇.
第286條 利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第287條 利 20: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
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第288條 申 22:23-24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
他、與他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
城門、用石頭打死、
第289條 申 21: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挂在木頭上。
第290條 申 21: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
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
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
第291條 申 21:23 同上
第292條 民 35: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
,他必被治死。
第293條 民 35: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
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
的大祭司死了。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這裡首次看到完完全全的口頭律法內容,表面經文是看不到明確的配對,但細心研究後就會得出箇中原因:
歸類二十 — 懲罰與賠償 (上)
第285條 法庭應判斬首死刑
第286條 法院應判處絞刑
第287條 法院應判處死刑,以火焚燒
第288條 法院應判處石頭砸死
第289條 懸掛受罰者的屍體
第290條 被處決罪犯的屍體不得懸掛在木頭上過夜
第291條 處決當天埋葬被處決死者
第292條 不可接受殺人者的贖金
第293條 放逐誤殺人者
設定了四種死刑方式後,便是受刑者屍首的處理,第289 條是懸掛受罰者的屍體,是為了公開展示犯罪的嚴重性及其後果。這是一種強烈的威懾,旨在教育以色列人並防止他們效仿這種罪行。
這種公開懸掛的屍體是要當天處理掉的,有關詳細的經文在
申命記 21:23:
「他的屍體不可整夜掛在木頭上,當日一定要埋葬,因為被掛的人是
受上帝咒詛的,這樣,你就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
地。」
第292條 誡命經文是「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表明了該治死的人,決不可以用其他形式換取免死的懲處,這樣才能確保司法的絕對公正性,免於權力和金錢染指其中,做成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