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本聖經全書在清朝時代 1919 年出版,至今剛好一個世紀多一點點,一百年前的文化用字跟今天時代總有很多差異,以我們的眼光有可能錯讀了不一樣的意思,例如出埃及記 23:1「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我們根本沒有「古人」的法律眼光和他們的法律邏輯去看這些句子,這句經文的內容包含了惡人作虛假的見證,我們不要跟從這些惡人。
而這句子裡面又有另一種隱意,包含了不可採納惡人的見證,引伸出來就是「犯罪的人不能做證人。」然而在現實裡,我們這些沒有法律底子的人一時間閱讀這些令人入睡的條文時,只會看到表面的文字,哪會聯想到它裡面更多更深層次的「東西」,因為這些「東西」正是嚴肅的「法律」誡命,既死板又生澀,是寫給法官看的。
我們這些平凡人若肯花時間,仔細地拆解每一隻字時,會驚奇地發現這些「東西」原來真的是存在的。
結論就是當我們這些普通人看閱這些經文時,覺得生澀難以把捉其真正的意思是正常的,因為這些文字根本就是給法官看的,不是給普通人\看的。
還有最精準的解讀,這些誡律是寫給三千年前的古猶太法官看的。
歸類十六 - 訴訟程序
第239條 出埃及記 22:28 不可毀謗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第240條 利未記 5:1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
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
、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
的罪孽。
第241條 出埃及記 20: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242條 民數記 35: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
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
人死。
第243條 出埃及記 23:1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
見證。
第244條 申命記 24:16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
都為本身的罪。
第245條 出埃及記 23:1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
見證。 (和第243條 同一段經文)
第246條 申命記 13:14 你就要探聽、查究、細細的訪問
第247條 申命記 19: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
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
證、纔可定案。
第248條 出埃及記 23:2 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
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我們只能明瞭最表面面的意思:
歸類十六 - 訴訟程序
第239條 不許咒罵法官。
第240條 擁有證據的證人有責任出庭作證。
第241條 不許做偽證。
第242條 不能只憑一個證人的證詞就判決死刑。
第243條 犯罪人不能做證人。
第244條 不能從當事人的近親的證詞做判決。
第245條 不能在一方當事人未出庭的情況下只聽一方的指控。
第246條 要徹底檢查證據。
第247條 不可只取一人作證。
第248條 當議會成員對法律問題有意見分歧時,依多數意見決定。
由於有些中文翻譯對第248條誡命的意思寫得過度簡單,例子如下:
【當有意見分歧時,當依從多數人的意見。(出23:2)】
對於一些有心探求經文解讀的信徒,這種翻譯做成了一種結果,誤以為【教會】在當有意見分歧時,當依從多數人的意見。
然而真實的完整意思,卻是【當議會成員(或法官們)對法律問題有意見分歧時,依多數意見決定。】明確指定受命人是地方法庭而非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