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大法官曾經在釋字702號解釋(101年7月27日)去討論「師道」。在民國102年6月27日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提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查證屬實」應解聘、停聘、不續聘,曾經有教師因此提出大法官審查「師道」這個概念是否不明確?
「師道」在法律上被稱作「不確定法律概念」。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大法官認為「師道」的概念可以從「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亦可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
但是在法治社會的概念下,以傳統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來規範教師的行為是恰當的嗎?陳新民大法官在其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師道過於的泛道德化:
「……國民擔任教師,既然是工作權的表現。擔任教師也隨之負擔起一定的義務,儘管這些義務不無道德性,亦即乃由道德律轉入法律義務,都是列入法律規範的範圍。其特性與其他特定職業並無不同。例如:醫生對於危急的病人,應當負有救助、不得拖延之義務,因此一個醫生在路途中目睹他人有危急亟需救護時,有救助之義務,即是一例。在法治國家便是需要將道德律冠上了法律義務外衣後,方可課予人民強制遵循之義務。違反時給予處罰,才具有合憲的基礎。……在此吾人應已經警覺我國現行法制,早已有過度地將所謂的「師道」無限上綱,反而形成了道德律超越法律義務的危機矣。……我們似乎應拋棄由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由傳統文化所鑄就的「師道道德律」,切切實實的就法治國家的人權理念,以及開放進步社會的多元價值,重新塑造一個現代社會教師的「職業法律義務」,免除過去空洞、抽象,以及強人所難之高不可及的教師「聖人化行為準則」!」
因此,大法官們在本號解釋中也建議應該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行為態樣化,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為提高其可預見性,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因此,教育部在第8屆立法院中提出了教師法第14條的修法,其修法理由如下:
「……本部參酌現行因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遭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構成要件態樣分析……移列為第12款,並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屬經合理相隔期間得再聘任為教師之類型,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後二讀條文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換言之,教育部為符合大法官的解釋,提出修法將「師道」此抽象化概念刪除,改以法治國家應遵循的「法治」概念重新賦予教師法律上義務。此修正除了去除道德化標準外,實亦以法治的方法「明確化」教師應遵行的義務,實為一體兩面的正向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