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46號判決(民國113年2月16日)

2024/02/23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超過申復範圍的決議,應為違法

 

一、事實經過:

 

    1、事實經過

    教師遭檢舉於下課時,趁A女問問題時摸了她的大腿,讓A女覺得不舒服;另於上自然課觀看影片時,摸了B女大腿;及於自然課下課時,從後面摸了C女的胸部,使C女受到驚嚇。學校接獲檢舉時,性平會開會受理並決議組成調查小組審查。

 

    2、第一次調查:性騷擾不成立

    經調查小組調查完畢並經性平會決議通過調查報告,認定被上訴人性騷擾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處理建議。教師對於性平會之處理建議不服,遂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復。

 

    3、申復結果

    經申復審議小組認原調查小組報告逕以「本能、不自覺、非故意、不是刻意之動作」,排除所有行為皆不具「性意味」之可能,認定不成立性騷擾,顯有未盡之處,應退回性平會重為決定(補發其餘金額部分則認非申復審議範圍而不予審議),而於108年9月7日作成申復有理由之決定,並敘明本案處理結果因事實認定需重為決定而失其附麗,自應待重為決定後再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議處等語。

 

    4、第二次調查:性騷擾成立

    決議請【原調查小組】就本件事實認定及理由再行討論決定。108年10月16日調查小組開會後,依委員各自主張作成2份不同意見調查報告。同年第4次性平會,決議教師性騷擾成立,並提出處理建議。

 

二、法院怎麼說

 

    教師對於【第一次調查結果】提出申復,依其申復聲明觀之,並【不包含】學校之性平會認定教師性騷擾不成立處分。該性騷擾不成立處分於送達教師後即生處分之拘束力,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亦生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學校本不得任意變更,更何況上開處分既不在教師申復程序中聲明不服之範圍,則上開處分當不屬學校之申復審議小組所得審議之對象。

 

    但學校的申復審議小組對教師並未主張不服之性騷擾不成立處分,認定該處分有違背法令情事,因而作成申復有理由以退回性平會重為決定之結論,即係對未經聲明不服之事項予以決定,而有違法情事。

 

    如果學校關於認定被上訴人性騷擾不成立之處分有違法情事,亦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予以撤銷並變更,而不得於申復程序就申復人(教師)未經聲明之事項逕予審理,並據以撤銷非申復對象之行政處分。

 

    是以,本件教師就對其不利部分請求救濟而提出申復後,申復審議小組自應就教師不服部分予以審查並作成審議決定。而對於性平會依調查報告認定且經學校以函通知教師性騷擾不成立部分,乃對教師有利之事項,並不在其請求申復審議救濟的範圍內。

 

    何況依申復審議決定書所載,申復審議小組既認為教師並無提出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調查程序亦無瑕疵,則本件自無性平法第32條第3項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規定之適用(申復審議決定教師申復有理由,亦不是以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之事由,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因此,申復審議小組關於性平事件有關的事實認定,即應依據性平會調查報告,而不得逕對此調查報告的實體結果即性騷擾不成立之事實,作出不同認定。

 

    惟申復審議小組卻就非屬教師申復範圍之性騷擾不成立部分,以調查報告逕以「本能、不自覺、非故意、不是刻意之動作」,排除所有行為皆不具「性意味」之可能,認定不成立性騷擾,顯有未盡之處等語,而將案件退回性平會重為決定,已與上開規定有違;性平會嗣依原調查小組提出2份不同認定的調查報告,改作成教師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及提出處理建議,再由學校以函通知教師性騷擾成立及處置2項,即有違誤。

 

三、結論:教師勝訴

 

    真是奇特的一個案子,超過申復範圍也處理,還實質建議退回。重點也只是讓「原」調查小組重新審議,還出了兩份不同意見的調查報告,為什麼不乾脆重組?不過本案的重點不是重不重組調查小組,還是超越申復範圍的決議。不得不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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