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保險的實務中,要保人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為同一標的物投保了多份保險契約,這就是所謂的「複保險」。當這種情況是出於善意而非意圖不當得利時,即構成「善意複保險」。
這份財產保險經紀人試題(第18題)的核心,便是檢視考生對保險法中關於善意複保險理賠原則的理解。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測驗題分析: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其法源依據主要為《保險法》第38條。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判斷:❌ 錯誤
-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37條規定,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才無效。本題討論的是善意複保險,此時所有契約均有效。
- 生活例子: 王先生為了他的古董花瓶投保了A、B兩家保險公司,但忘記事先通知B公司已投保A公司。王先生並非想詐領保險金,故屬善意。此時,A、B兩份保單都不會無效,而是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判斷:❌ 錯誤
-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38條規定,在善意複保險且保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是「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比例分攤是以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佔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計算,而非單純按「家數」平均分攤。
- 生活例子: 小陳為一台價值 100 萬的汽車,分別向甲公司投保 80 萬,向乙公司投保 20 萬,總保額恰好 100 萬(此處雖未超額,但用來解釋分攤原則)。若車子全損,甲公司依其保額(80/100)負擔 80 萬,乙公司依其保額(20/100)負擔 20 萬。如果改成按「家數」平分,則兩家各賠 50 萬,這顯然不公平,且與法律規定的「所保金額」比例分攤不符。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判斷:✅ 正確
- 法律依據: 此敘述直接來自《保險法》第38條的但書:「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這項規定是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即保險的目的僅在於填補損失,不能讓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而獲利)。
- 生活例子: 假設老李的房屋價值 500 萬,他善意地向三家公司各投保 500 萬,總保額達 1,500 萬。當房屋發生全損時,雖然各保單的保額都很高,但三家保險公司合計賠償的總額最多只能是 500 萬(房屋的實際價值)。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判斷:❌ 錯誤
- 法律依據: 這個選項同時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它使用了「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這與法律規定的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不符。第二,若保額總額未超過標的價值,通常稱為足額保險,各保險人應依其各自保額限度內,負擔全額賠償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且在超額複保險的狀況下,法條才會啟動比例分攤機制)。
- 生活例子: 小吳的貨物價值 1,000 萬。他向甲公司投保 300 萬,向乙公司投保 500 萬,總保額 800 萬,未超過標的價值。若貨物發生部分損失 100 萬。由於總保額未超額,且此為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應依照其承保責任賠付,而非按家數分攤。如果按照家數平分(1/2),兩家各賠 50 萬,這忽略了它們各自的承保責任和保額。若依《保險法》第38條的規定,只有在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比例分攤的機制才會啟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