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主管機關來函」對保險業務員而言,就像學校導師突然發E-mail:「請三天內說明你作業的來源。」, 你不能裝沒看到,也不能只回給同學,還得在期限內正式回覆導師。
同樣地,《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7條明白要求:
「業務員或所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這不只是程序,而是保險法遵的底線意識。
🧩 一、法條重點三關鍵
1️⃣ 主體:誰要說明?
→ 「所屬公司」或「業務員」都是義務人。主管機關可直接要求任一方回覆。
2️⃣ 對象:要回覆誰?
→ 只能是主管機關(金管會或授權單位),不是只回公司內部主管。
3️⃣ 時限:什麼時候要交?
→ 必須在「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這是強制性義務,逾期補交仍違規。
🧩 題目重點
當主管機關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關事項進行查詢時,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如何處理?
(A) 得於期限後補報並說明原因
(B) 業務員只需向所屬公司報告 (
C) 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D) 可不提交資料但申請延長期限
✅ 正確答案:(C) 這句話完整體現第17條精神。
- 「應於」=義務性、非選擇性。
- 「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由金管會依個案設定期限,通常是 3~10 天。
- 「向主管機關」=直接對監理單位說明,不得僅止於內部報告。
生活例子:
阿美的招攬流程被檢舉,主管機關要求她10日內說明。 她立即整理報告並附上通訊紀錄,期限內送達主管機關。 這就是合法、合時、合格的回覆。
❌ 常見誤區與錯誤選項解析
(A) 得於期限後補報並說明原因 → 錯誤
✖ 法規沒有「事後補交」這個選項。
逾期=違規,即使補交也只能減輕處分,不能免責。
(B) 業務員只向公司報告 → 錯誤
✖ 義務對象是主管機關,不是公司。
「回主管、沒回金管會」=仍違反第17條。
(D) 可不提交資料但申請延期 → 錯誤
✖ 延期需於原期限內提出;且「可不交」完全違法。
不交=直接違反法定義務,屬重大法遵瑕疵。
📘 二、法遵的底線思維
主管機關來函,就像監理壓力測試。
它不只是要求「交資料」,更在檢驗你是否具備「法規意識」。 請記住這三句話👇
📍 誰要回? 公司或業務員都要準備。
📍 要回誰? 主管機關,不是自己人。
📍 要多久? 期限內,逾期即違規。
💡 結語
在金融監理日益嚴格的環境下,
「期限內回覆主管機關」不是形式,而是信任管理的一部分。
一份準時、完整、具事實依據的回覆書, 往往能讓主管機關「一看就放心」,也讓公司形象加分。
一句話記起來:
🕐「主管機關函來別裝死,期限內回覆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