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契約的建立基於最大誠信原則,並且有嚴格的法律規範來防範道德風險。其中最嚴峻的道德風險,莫過於要保人為了詐領保險金而謀害被保險人。在這種極端惡意的行為發生時,保險契約將產生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今天,我們將透過一道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的測驗題,來解析保險法在這方面的「鐵律」。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9: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效果如何?(A) 喪失其受益權 (B) 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之保險費 (C)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D)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正確選項解析
第 9 題的正確答案為 (C)。此答案依據《保險法》中對於要保人惡意行為的規定。
(C)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法規依據: 此選項的核心法源為《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
選項說明: 當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法律最直接的效果是解除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即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的發生不負擔賠付保險金額的義務。這項規定旨在徹底遏止要保人藉由惡意行為從保險契約中獲取經濟利益。
簡單生活例子: 李太太為先生投保了高額壽險,自己擔任要保人。若李太太為了領取保險金而故意殺害先生(被保險人)。一旦犯罪事實確定,保險公司將可以援引《保險法》第 121 條,向受益人(無論是否為李太太)主張,不需給付保單上約定的數百萬或數千萬元的保險金額。
其他選項深入解析
(A) 喪失其受益權
法規情境: 此敘述是正確的法律效果,但主要適用於受益人的惡意行為。《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雖然如果「要保人」同時也是「受益人」,他當然也會因此喪失受益權,但選項 (C) 描述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是針對要保人惡意行為,對保險人責任所產生的根本效果。在多選一的測驗題中,C 選項是針對「要保人故意致死」最精確的總體法律效果。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張先生的兒子(受益人)為了繼承父親的保險金而殺害了父親(被保險人)。此時,兒子將依據法規喪失受益權,無法領取保險金。
(B) 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之保險費
法規情境: 此敘述是錯誤的。在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情況下,保險人應返還的不是「所繳之保險費」,而是「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果保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法在此區分了「所繳保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低於所繳保費的。
簡單生活例子: 承前述,李太太殺害先生後,保險公司雖然不賠付保險金額(C),但若李太太已經繳了兩年以上的保費,保險公司必須將保單中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應得之人」(通常指其他善意的法定繼承人,而非李太太本人)。
(D)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法規情境: 此敘述是錯誤的。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情形通常發生在兩種情況: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且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然而,在要保人故意致死的情境下,保險人根本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因此「保險金」本身就不會被支付,自然也無法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王老先生的保單上沒有寫受益人,那麼當他過世時,這筆保險金就會被視為他的遺產,依照繼承法規分配。但若王老先生是被要保人故意殺害,則保險公司根本不給付保險金額(C),所以也無所謂的保險金遺產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