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時報A4版有一則標題是「老媽悶死兒朝野支持籲特赦」的新聞報導,內容敘述八旬老婦悶死癱兒一案,立法院國民黨團提案,認為依據《赦免法》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受罪刑宣告確定方能特赦」,總統如果願意特赦,即刻就能宣布,不用讓年事已高的被告深陷漫長的司法程序云云,此一提案在昨天的立法院院會中,經宣讀後,朝野皆無異議,因此逕付二讀待協商。
關於上述提案所說的刑事個案,目前尚在法院審理中,作者於本月14日已在本平台以「老婦悶死癱兒能否獲得特赦」為題提供解說,審判中的刑事案件,並非特赦的對象,不容誤導。特予論述如下: 一、依照民國(下同)80年9月修正增訂的《赦免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顯見特赦須以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自從該法於42年3月公布施行以來,特赦向來是以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被告為對象。 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刑事裁定理由的第三段之(一)載有下列文句:「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量,特別予以寬免罪罰⋯⋯實際運作上,赦免係以行政權的作用,變更了司法權的結果⋯⋯」足見特赦是要變更司法判決的最終結果。如果被告有罪的判決尚未確定,應該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方為正辦。 三、法務部於113年5月15日在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中提出的專題報告,認為行政權不可干涉司法審判,特赦是政治救濟,宜待司法救濟途徑已窮方能實施,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應無《赦免法》第3條特赦適用的餘地。(參見該報告書第5頁、第7頁)
綜上所述,審判中的刑事案件,是無從給予「特赦」的。立法院昨天逕付二讀的提案,用意雖佳,卻已曲解了《赦免法》第3條的規定,不能採取。立法機關曲解法律,令人覺得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