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34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在日本東京灣的美軍密蘇里號軍艦上正式簽署降書(降伏文書),我國抗日戰爭勝利,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國戰區總受降典禮,於同年9月9日在南京陸軍總部禮堂舉行。降方代表是日方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由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接受降書。其他各地的受降典禮,分成16個受降區,陸續辦理受降及繳械事宜。第一受降區是越南北緯16度以北的越北地區,這是唯一在外國首都接受敵軍投降的特例,具有重要意義。臺灣省是第十六受降區,於同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現為台北市中山堂)舉行,降方代表是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由臺灣省行政長官(當年不稱省長)陳儀接受投降。日據(殖民)時期從此結束,臺灣省(當年還沒有直轄市)回歸我國版圖。這是臺灣光復節的由來。今天已是第80屆,特別值得慶賀。作者於今年9月17日在本平台發表「駁斥台灣地位未定謬論」的文章,併請參閱。
前身是日據時期的《台灣日日新報》,於同年10月25日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改名為《台灣新生報》,當天創刊第一號有四個版面,除第四版是日文版外,頭版是歡慶專版,中間框列慶祝臺灣光復六字,兩側文字是孤島雲開欣慶金甌重整、萬民雀躍高歌合浦珠還;第三版以「臺灣光復是開羅會議決定的」作標題的專欄,記述了日本應歸還其所劫竊的土地,關於臺灣部分是:「一八九五年佔領之臺灣,人口一百七十四萬七千、面積三萬五千零二十八平方公里」及「一八九五年中日戰後割讓之澎湖列島,人口七萬、面積一百三十六平方公里」。(附註)至於歸還的對象,專欄內容雖未述及,但是按照開羅會議宣言的英文原始文本,明確記載應歸還給Republic of China(即中華民國)。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曾經任職司法機關30餘年,願在此對於法制事項敘述梗概,提供大家參考。 一、法令適用: 34年10月25日臺灣省回歸我國版圖,同時納入我國法域。當年《臺灣接管計畫綱要》通則第五款,明確規定:「民國一切法令均適用於臺灣」。最高法院39年度臺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亦肯定認為臺灣省應於臺灣光復之日起適用當時有效之《民法總則施行法》及《公司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二、法院設置: 日據時期在臺灣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及其宜蘭與花蓮港支部、新竹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其嘉義支部等9所法院。臺灣光復後,自34年11月1日起至35年1月10日止,上述9所法院經陸續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現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現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現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其後八十年間,為了因應社會情況及業務需要,陸續增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中、花蓮、高雄四所分院與相當於第二審層級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所。在第一審層級,陸續增設屏東、澎湖、臺東、基隆、雲林、彰化、桃園、新北(原稱臺北板橋分院)、士林(原稱臺北士林分院)、南投、苗栗、橋頭各所地方法院及一所專業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此外尚有福建金門高分院及福建金門、連江地院屬於福建省,並未列述在內。在終審法院方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於38年8月自廣州遷至臺北辦公。行政法院現已改成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如今各級法院架構日益完備。 三、法律研修: 我國法律自臺灣光復之日起適用於臺灣澎湖,已如上述。(福建金門及馬祖地區本來就是我國領域沒有光復的問題)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無論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訴訟法或行政法,體系完整,粲然大備。在八十年之間,因應政經發展,憲法制定了增修條文,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關,國民大會相關條文已停止適用。各項法律的適時制定或修正,不勝枚舉。持續精進,大步邁進現代法治國的行列。(附註)作者今天瀏覽行政院官網「國情簡介」所載內政部今年5月28日的資料,臺灣本島及其附屬21個島嶼(例如蘭嶼、綠島)的面積總共3萬5887.1325平方公里,澎湖羣島由64個島嶼(例如西嶼、白沙島)組成,面積126.86平方公里。與八十年前相較,前者稍有增加,後者稍有減少。又經瀏覽台灣人口時鐘網站,今天的台灣(含澎湖)人口數是24,080,502人,與八十年前相較,人口成長高達13.25倍之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