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時報A7版的頭條新聞,標題是「老婦悶死癱兒特赦聲浪高」。聯合報A12版也有相關的新聞報導。一位老婦人,她的兒子從嬰兒時起,由於腦膜炎而癱瘓在床,長期照料兒子達50年之久。民國(下同)112年4月間,老婦人因確診新冠肺炎,深恐無法照顧兒子,遂於同年5月12日,趁外籍看護暫時離開的空檔,將其兒子悶死。案經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審理判決,按照自首及情堪憫恕的理由,從殺人罪最低刑10年減為5年再減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判決書指出老婦人犯罪時的年齡79歲,無法適用滿80歲再減其刑的規定,罕見建議總統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此案目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判中,尚未定讞。
憲法第40條明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所稱「依法」,是指赦免法而言。其中特赦與減刑,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根據赦免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特赦以只赦其刑(即免除其刑之執行)不赦其罪為原則,僅在特殊情節方能將其罪ㄧ併赦免。減刑,顧名思義是維持有罪定讞只是減輕法院判決所宣告之刑而已,仍然必須執行減輕後的刑罰。
赦免法是在行憲後相隔五年,於42年3月7日公布施行。最早的第一件特赦案例,受特赦者蔡興,因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法院判刑定讞,由於其從事敵後工作有功,總統明令依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予以特赦,將蔡興所受宣告的有期徒刑5月免除執行。(見總統府公報第1589號)最早引發特赦死刑犯聲浪的一件案例,兇手黃效先,與楊姓被害人曾經一度發生同性戀情,並被楊某變態性性行為一次,黃效先於45年2月10日將楊某殺害並焚屍滅跡。案經法院判處死刑三審定讞。該案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終審判決理由要旨,曾獲選編為刑事判例,嗣因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而不再援用。黃效先是已故黃百韜將軍的長子,黃將軍在國共內戰期間,於37年11月間因作戰失利而拔槍自盡殉國,獲頒青天白日勳章。該案在當年因黃將軍的功勳而有甚高的特赦聲浪,但是最終並未獲得特赦,總統令只是依照赦免法第4條規定予以減刑,將黃效先所受宣告的死刑減處為無期徒刑。(見總統府公報第861號)黃某入監服刑後,於58年間獲准假釋出獄。
今天中國時報與聯合報報導悶死癱兒的老婦人究竟能不能獲得特赦或減刑?要等到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由主管刑罰執行的法務部研議呈報總統核定。嚴格說起來,法院不負責指揮徒刑的執行,在判決書中提出特赦的建議,並不合適。
人倫悲劇與安樂死(又稱尊嚴死)話題相關。距今63年前,日本名古屋高等裁判所(即高等法院)昭和37年12月22日有一件判決案例可供參考。一位52歲老父癱瘓在床臥病5年餘,且時常劇咳痛苦不堪,其子將農藥摻入牛奶,交由不知情的母親倒給老父飲用致死。辯護律師主張安樂死阻卻違法,法院未予採納,在判決書內論述安樂死的六項要件:必須1.按照當前醫學水準屬於不治之症且其死亡迫在眼前,2.病人的痛苦顯然已達一般人所不忍卒睹的程度,3.全然以緩和病人死亡痛苦為目的,4.病人尚能表達其意思而有其真摯囑託或承諾,5.以經由醫師實行為原則,6.所用方法在倫理上足以認為妥適。法院判決認為該案情節僅與1.及3.相符,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日本與我國均無承認積極安樂死的法律。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安樂死的立法有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