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OP30 全球氣候行動議程的六大主軸與 PAS 解方架構
COP30 巴西主席團提出的「全球氣候行動議程」將全球盤點結果轉化為六大主軸與30項關鍵目標[1][2]。圖示說明六大主軸涵蓋能源、產業、交通轉型,自然生態保育,農業與糧食體系轉型,城市與基礎設施韌性,人文社會發展,以及融資、技術與能力建設等促成要素。

主軸一:能源、產業與交通轉型。加速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和零碳技術的擴散,逐步以公平方式淘汰化石燃料[4]。
主軸二:森林、海洋與生物多樣性治理。透過保育、復育和永續利用來保護森林、海洋和生態系統[5]。
主軸三:農業與糧食體系轉型。推動永續土地利用、再生農業和具韌性的糧食系統,確保糧食安全與減少排放[6]。
主軸四:城市、基礎建設與水資源韌性。建構氣候韌性的城市、基礎設施與水資源管理,以抵禦極端天氣衝擊[7]。
主軸五:人文與社會發展。將人民置於氣候行動中心,加強健康、教育、文化與公平,以確保公正轉型[8]。
主軸六:啟動融資、技術與能力等促成要素。擴大全球氣候資金、技術轉移與能力建設,以解鎖更高氣候雄心[9]。
為落實上述目標,COP30 總統提出「解方加速計畫(Plans to Accelerate Solutions, PAS)」的架構[10][11]。PAS 架構著重於將倡議轉化為具體行動方案,其運作包含四個步驟:[12]
1. 整合現有倡議:將先前各屆COP啟動的自願減碳與適應倡議,依照共同的關鍵目標進行協調整合。
2. 量測與透明報告:對這些倡議產生的結果進行衡量評估,並透過公約機制與COP平台透明展示成果。
3. 建構「解方穀倉」:證明許多行之有效的氣候解決方案已存在,彙整技術、政策、永續實踐、工具和治理模式,形成案例庫供各方參考[13][14]。
4. 加速規模擴張:匯聚多方力量在2028年(第一個全球盤點週期結束前)前共同擴大全球氣候解方的規模,以填補減緩與適應行動缺口[15][16]。
這套架構體現了氣候治理語言從「倡議呼籲」轉向「落地實踐」的轉變。巴西主席國強調,《巴黎協定》經十年談判規則已備,當前重點在於執行[17]。COP30 行動議程因此聚焦於強化多邊協作與各層級行動,倡導“從承諾走向行動”,將原先零散的倡議轉化為制度化合作[18]。例如,巴西在COP30上正式啟動了“多層級治理解方加速計畫(PAS)”,透過制度化中央與地方、各部門協同機制,作為有效落實《巴黎協定》的必要條件,標誌全球氣候合作進入以執行為導向的新階段[18]。總體而言,GCAA 的六大主軸為全球氣候行動提供了明確的實踐領域,而 PAS 架構則提供了加速行動的操作路徑。這代表國際氣候政策語言已從過去呼籲各界承諾減碳,轉變為強調「如何做、做到什麼程度」的務實合作[17][19]。
二、BCG 模式作為 PAS 的在地化模組:泰國的對接策略
泰國的「生物循環綠色經濟」(Bio-Circular-Green Economy, BCG)國家戰略是該國促進永續發展與脫離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經濟政策。BCG 由生物經濟、循環經濟與綠色經濟三大支柱組成,自2021年起上升為國家戰略並納入20年國家發展規劃[20]。BCG 強調運用科技創新提升生物資源價值,同時促進資源循環利用與環境永續,是一套兼顧經濟與氣候的發展模式[20]。在 COP30 的 GCAA 架構下,泰國將 BCG 視為 PAS 的「在地化模組」,把國際氣候行動議程同化到本國情境,特別是在農業、食品、森林、社區能源、碳金融等領域實現對接。
首先,在農業與食品領域,BCG 提倡氣候智慧型農業和糧食體系轉型。泰國推行低碳永續農耕,例如稻米減甲烷種植技術、農業廢棄物循環利用等,以提高農業韌性並降低排放[21][22]。這對應了 COP30 行動議程中「轉型農業與糧食系統」主軸的目標[6]。實際案例如泰國正推廣減少稻田甲烷排放的水稻種植法,並在農業社區倡導生物質能(如將農業廢料製成燃料)[23]。這些做法既改善農民生計,又作為氣候解方納入 PAS 辨識的案例庫。
在森林與生態保育方面,BCG 模式鼓勵社區參與的森林經營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泰國近年重啟《亞馬遜雨林毀林防制行動計畫》等法規工具,加強打擊非法森林砍伐[24][25]。雖地處東南亞,泰國同樣面臨森林保育與碳匯維護挑戰。透過 BCG,泰國推動森林復育、永續森林管理和社區林業計畫,不僅保存生態系統,也增加碳吸存[26]。例如,泰國電力公司EGAT與TGO合作開展了國內首個森林部門「Premium T-VER」碳專案示範,動員在地社區共同造林以產出生態友善的高品質碳權[27]。這些舉措緊扣 GCAA「守護森林、海洋與生物多樣性」主軸[5]的精神,把國際倡導的自然為本解決方案(NbS)轉化為泰國本土行動。
在社區能源與基礎設施方面,BCG 注重推廣可再生能源和分散式能源系統,讓在地社區共享綠色發展紅利。泰國在綠色能源轉型上獲得德國等國協助,推動太陽能、小型生質能和智慧電網試點,以降低農村地區對化石燃料的依賴[21]。例如泰國正支持綠色社區電廠計畫,利用農業廢棄物發電,同時提供偏遠地區電力[28][22]。此外,在城市層面引入電動交通、提升建築能效,也是 BCG 下的重要措施[21]。這些努力與 GCAA 中「能源、產業和交通轉型」以及「城市與基礎設施韌性」主軸高度契合[4][7]。透過 BCG,泰國將國際氣候目標內化為國內部門行動:從國家政策到地方社區,形成上下貫通的執行鏈條。
最後,在碳金融領域,BCG 經濟模型與泰國碳市場機制緊密相連。泰國很早就建立了自願減碳機制 (T-VER) 以獎勵減排專案,近年更升級為與國際接軌的「Premium T-VER」標準[29]。政府鼓勵企業和社區參與碳信用專案,將節能減碳行動轉化為可交易的碳權,為綠色項目提供融資來源。這種碳金融機制使 BCG 項目(如植樹造林、沼氣發電、廢棄物資源化等)能透過出售碳額度獲得收益,形成經濟誘因[30]。同時泰國也在開發綠色債券、永續金融產品以支援 BCG 項目。這對應 GCAA 第六主軸強調的氣候融資創新[9]。簡言之,泰國將 BCG 納入 PAS 框架下,實現在地方案對接全球議程:一方面以國家策略支撐國際承諾,另一方面藉國際氣候機制(技術、資金、碳市場)來強化本國永續轉型。
三、泰國碳市場體系的深化解析
為支撐 BCG 戰略並履行氣候承諾,泰國建立了較完整的碳市場與治理制度。以下從幾個關鍵面向解析:
1. 國家碳帳本與 MRV 制度(TGO、LoA、CA):泰國由國家溫室氣體管理組織 (TGO) 負責碳信用的登錄和核證,建置國家碳帳本來記錄碳額度的簽發、轉讓和註銷[31]。2025年8月,泰國內閣通過《國際碳信用指引》,指定自然資源與環境部轄下的氣候變遷廳 (DCCE) 為國家指定機關 (DNA),負責國際碳交易的統籌與核可[32]。依此指引,任何泰國境內專案若欲將減碳額度轉讓他國用於其NDC目標,專案業主必須向 DCCE 申請授權書 (LoA)[31][33]。DCCE 審查專案是否超出泰國現有 NDC 行動計畫並符合永續發展等標準,批准後由 TGO 對接國際碳交易機制(如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或國際標準)進行額度簽發[33][34]。每筆輸出的國際碳單位在轉讓前均須經過相應調整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確保該減量不再計入泰國自身減碳成果,避免雙重計算[35]。泰國並規劃對國際轉出的碳額度設定上限,有報導稱可能限制為國家減排目標的3%以內,以防大量外銷碳權影響本國NDC達成[36]。上述安排體現了嚴謹的 MRV(衡量、報告、查證)制度:一方面由 TGO 執行技術層面的審核與帳本管理,另一方面由 DCCE 和國家氣候變化政策委員會把關策略方向,確保國際碳交易與國家減碳目標的一致性[37][38]。這套 DNA+TGO 雙軌體制為泰國碳市場建立了明確的權責分工和法律基礎。
2. Premium T-VER 的設計邏輯與 Article 6 關聯:T-VER(泰國自願減排額度)是泰國自2013年運行的國內自願碳信用體系,用於鼓勵能源效率、廢棄物管理、運輸、造林、農業等部門的減碳專案[39]。然而,早期一般 T-VER 碳信用在國際上認受度不高,曾被國際民航組織CORSIA計劃排除在可用碳單位之外,顯示其環境完整性尚未達到嚴格標準[40]。為提高國際公信力,泰國溫管組織 TGO 與國際自願減碳標準Verra在2022年簽署合作備忘錄,對標國際最佳實踐來提升 T-VER 標準[40]。隨後在2023年,TGO 推出了更嚴格的「高品質 T-VER」(Premium T-VER)規則[29]。Premium T-VER 專案必須符合更高額外性標準、嚴謹的基線與監測方法學,確保減量結果真實、可查證且未被雙重計算[41]。其目的在於讓泰國產生的碳額度能「媲美國際碳信用品質」,可被國際市場(含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或CORSIA等)接受[29]。換言之,Premium T-VER 是對接 Article 6 的國內預備機制:透過事前提高標準,許多 Premium T-VER 專案的減量成果有潛力轉為 Article 6 的國際轉讓減量單位 (ITMOs)。這也使泰國企業或專案在尋求政府授權輸出碳額度時更為順利,因為它們本身已符合國際嚴格標準。Premium T-VER 的推行已見成效——泰國碳交易在2024年末創下新高,三個月內交易額度價值達約83.4萬澳元[30]。高品質碳權的供應不僅提振了市場信心,也促使政府考慮將未來的碳稅機制與碳市場連結,例如提議允許企業以購買碳信用抵繳最多15%的碳稅義務[42]。總之,Premium T-VER 的邏輯在於以國內標準升級來銜接國際規則,為泰國參與 Article 6 機制鋪路,同時帶動本地碳市場發展。
3. 2025 年國際碳信用管理指引的法律效力:泰國內閣於2025年8月通過的《國際碳信用指引》是泰國碳市場治理的里程碑政策[37]。該指引現已納入國家氣候變化管理體系,明確各主管機關權責與國際減量轉讓的規範。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a)體系對接巴黎協定:指引使泰國現有碳信用管理機制作現代化改革,與《巴黎協定》第6.2與6.4條規則接軌[43]。此舉意味著泰國的碳交易將在法律上受到國際規則約束,也獲得相應的國際承認空間。(b)劃定機構職責:指引正式指定了 DNA(DCCE)與 TGO 在國際碳轉讓中的角色,前者管授權審批,後者管登記執行[32]。同時也要求涉及國際轉讓的專案須經國家氣候政策委員會核備,確保決策層監督。(c)設定項目類型與額外性要求:指引附件列出了十類允許向國外轉讓碳額度的項目類型,包括碳捕獲與封存、再生能源、能效提升、交通減排、低碳工業程序、農業廢棄物管理、先進廢水處理、造林等[44][22]。專案必須超出泰國自主減碳承諾範圍(NDC現有措施)且具備可衡量、可報告、可驗證的額外減量,並對泰國永續發展有貢獻,方能獲准輸出碳權[45]。(d)強制相應調整:所有經授權輸出的碳額度均須做相應調整,不計入國內減碳成果[35]。由於該指引經內閣批准,相當於行政命令或政策文件,為相關部門後續制定技術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46]。目前泰國正研擬配套的實施細則,包括可能明文規定輸出總量上限(如前述3%建議)及收益分享機制等[47][48]。整體而言,2025指引為泰國參與國際碳市場建立了明確的法律框架,既保障國家自主貢獻不受損,又為國內減排專案開拓了國際融資與合作的管道[37][38]。
4. 碳稅、碳定價機制:從自願減排 (V-ETS) 到強制 ETS 的演進:泰國在碳定價政策上採取循序漸進的路線,以降低對經濟的衝擊並累積制度經驗。早在2013年,TGO 就啟動了泰國自願排放交易體系 (V-ETS) 試點,涵蓋電力、工業、運輸等12個高排放部門,測試排放量申報、配額設定、交易平台等技術機制[49]。V-ETS 容許企業使用國內認證的碳抵換專案(T-VER)來抵消部分排放,以達成模擬的「履約」要求[49]。這一階段為泰國培養了碳盤查與交易監管的人才與能力。隨後自2021年起,泰國在東部經濟走廊(EEC)區域進一步實施區域性碳市場試點,加強公私部門對碳交易制度的熟悉度[50]。在此基礎上,泰國政府著手制定《氣候變化法》,其中包含建立全國強制性碳排放交易體系 (ETS)和碳費/碳稅的法律授權。根據國際碳行動夥伴組織(ICAP)的資料,氣候法草案已在2024年完成多輪公聽,預計2025年提交國會,2027年正式生效實施[51][52]。草案中提議的經濟手段包括:對特定產品課徵碳稅、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以及建立規範的碳信用交易市場[51]。未來強制 ETS 將由氣候變遷廳(DCCE)主導,在每一履約期設定總量上限、配額分配方案和減排路徑[53][54]。配額將部分免費分配、部分拍賣,每年逐步從嚴,並允許企業使用一定比例的碳信用抵消排放超標[54][55]。目前政府考慮在碳稅實施後,允許企業以購買國內碳權抵繳最多15%稅額,意即將抵換比例納入碳定價設計[56]。一旦強制 ETS 啟動,預計交通、能源和工業(占全國約30%排放)將率先被納入管制[56]。總體影響評估方面,循序推進的策略使企業有時間適應:先通過自願機制累積經驗、再以低稅率碳費試水溫,最後上馬具法律強制力的總量交易。這種漸進式路徑有助於降低產業阻力,也確保制度設計更為成熟。與此同時,政府透過法案也將建立碳資訊年報制度,要求重點源每年盤查申報溫室氣體,以為 ETS 和碳稅的執行奠定數據基礎[53]。
5. 總量管制下的配額與抵換比例設計(與台灣的比較):在未來泰國 ETS 架構下,每期配額總量(cap)將由國家依其減碳目標設定,並逐期收緊[54]。配額分配方式將結合拍賣與免費分配,以平衡效率與產業競爭力考量[54]。為降低合規成本,制度允許企業使用經認證的碳抵換(如 T-VER/Premium T-VER)來滿足部分減排義務,但上限比例將受嚴格規範。例如前述碳稅抵繳比例15%的提案,可視為對未來 ETS 抵銷比例的指引[56]。此外,對出口國際的碳額度也單獨設定3%的NDC扣除上限,以確保國內減排優先[47]。這些設計展現出泰國對「抵換的適度性」原則的重視:既承認碳市場靈活機制的成本效益,又防止過度依賴抵消而削弱實質減排動力。相比之下,台灣在氣候治理制度上仍處於起步和摸索階段。台灣於2023年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訂立2050淨零目標,但在碳定價路線上目前傾向開徵碳費(碳稅)而非立即實施 ETS[57][58]。政府計畫自2024年試行碳費徵收,2025年正式開徵,初期稅(費)率較低且僅針對大型排放源,以免衝擊經濟[59]。然而,台灣尚未建立完整的碳交易平台或國內碳信用制度,企業減碳多以配合能源配額、提高能效等行政措施為主,缺乏市場激勵機制[60]。雖然台灣近年也開始研擬自願減量專案制度(如溫室氣體減量專案登錄),但整體規模和嚴謹度與泰國的 T-VER 無法相比。此外,由於台灣非《巴黎協定》締約方,無法直接參與 Article 6 國際碳市場,國內減碳成果也無法計入NDC或透過雙邊機制轉讓,使得台灣企業難以像泰國企業那樣藉國際碳交易獲益。歸納而言:泰國已透過法律與體制設計將總量管制+市場機制納入氣候治理核心,配額與抵換規則清晰且與國際接軌;台灣則「有財力技術、無制度架構」,目前僅處於導入碳定價的初級階段,碳市場和配額管理經驗明顯不足。兩國在配額設定與抵換管理上的差異,凸顯出台灣未來有必要加速建立碳盤查、信用認證與交易制度,以跟上區域鄰國的腳步。
四、台灣與泰國氣候治理結構之比較與互補前景
綜上所述,泰國與台灣在氣候治理結構上各有優勢與短板,可概括為:「泰國制度完備但資源有限,台灣資金技術充裕但制度缺位」。這種反差為雙方未來的合作互補提供了空間。
泰國的強項在於其氣候政策體系健全、與國際接軌。泰國政府高層有明確的氣候戰略意志,透過立法和行政措施建立了完善的治理架構,包括國家氣候變化委員會統籌、專責機構 TGO 和 DCCE 分工運作、法律保障碳市場與盤查制度等[32][61]。同時泰國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既是《巴黎協定》締約國,又在COP30展現了承擔主席國的務實領導力[62]。然而,作為發展中國家,泰國也面臨資源與能力瓶頸:減碳技術創新和產業轉型所需的資金、技術仍有不足,需仰賴國際支援和私營部門投入[63][19]。例如,在可再生能源、高耗能產業低碳化、前沿技術研發(如綠氫、CCUS)等方面,泰國本土技術和資本儲備相對有限[64][65]。這使得泰國即便有制度,也可能因缺乏充足投入而難以充分實現氣候目標。
台灣的優勢則在於雄厚的經濟實力與技術研發能力。台灣產業企業在新能源、半導體、資訊科技等領域全球領先,擁有推動低碳轉型的技術基礎和資本實力[66][67]。台灣企業對於提升能源效率、導入再生能源、電動運輸等有較高意願,也有能力承擔較高的轉型成本。以再生能源為例,台灣離岸風電、太陽能產業快速成長,2025年對外輸出的綠色低碳產品貿易額達1210億美元,展現出推動全球綠色供應鏈的潛力[68][69]。然而,台灣制度面的滯後削弱了其優勢轉化為減碳績效的效率。受限於國際地位,台灣未能參與UNFCCC談判,缺乏外部監督壓力,同時國內氣候立法和執行長期相對滯後。直到近兩年台灣才加速立法並研議碳費,但企業仍對政策不確定性有所顧慮,甚至有要求延後課徵的聲音[70]。目前台灣碳費剛起步,價格偏低,且缺乏配套的碳交易市場來發掘成本更低的減量機會[60]。因此台灣面臨「有技術卻缺機制引導」的困境:大量低成本減碳潛力未被市場化激發,企業減排主要靠自發或應對國外壓力(如因應歐盟CBAM等),全國層面的系統性治理效果尚未充分體現。
兩國互補合作的可能性在於整合雙方所長,共同提升氣候行動效能。具體而言,台灣可運用其資金與技術優勢,參與並支持泰國的碳減排項目和綠色轉型計畫。例如台灣企業可投資泰國的可再生能源基礎建設、電動車、生質能、智慧電網等 BCG 項目,既助力泰國減碳又拓展自身綠色產業版圖。透過符合國際規範的合作模式(如自願碳市場或未來的雙邊機制),台灣企業在泰國實現的減排量或許能作為其供應鏈減碳或碳中和的一部分[71][72]。儘管台灣政府無法直接購買他國 ITMOs 用於NDC,但民間層面的合作與技術輸出不受此限。例如,一家台灣科技公司為泰國工廠升級節能設備,其減碳效益可透過 T-VER 獲得碳權,該公司進而將碳權註銷以提升自身產品供應鏈碳足跡表現。這種雙贏模式能將台灣的財力技術轉化為實際減碳,而泰國則獲得額外資源和技術加速 BCG 戰略落地。
此外,在制度經驗分享方面,泰國完善的氣候治理架構可為台灣提供寶貴借鑒。泰國如何建立溫室氣體盤查機制、運作碳市場監管、制定碳信用標準、協調各部會角色等經驗,都可供台灣參考以少走彎路。台灣未來如推行全國性碳交易或擴大碳費影響範圍,泰國 TGO 的案例和 PAS 推動經驗能提供實務指引,特別是在如何動員非國家行為者參與方面[3][73]。同樣地,台灣在科技研發、產業轉型管理上的經驗(例如高耗能產業降碳、再生能源併網穩定性等)也可分享給泰國決策者,以優化其政策實施。
總體來看,台灣與泰國在氣候治理上的互補合作,具備從資金技術到制度創新的多層次意義。一方彌補另一方之不足,將有助於加速區域內的減排進程,並為全球氣候治理提供一個不同體制互學互助的範例。從戰略角度而言,雙方若能建立伙伴關係,台灣的企業與資本可找到參與全球氣候行動的管道,泰國則可藉此緩解資源不足的掣肘、提升國內氣候行動力度。如此一來,「台泰聯手」將體現南南合作與南北合作的結合,在COP30 之後的實踐階段為亞太地區乃至全球的氣候治理注入新的動能。[19][74]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What is the Action Agenda?
https://www.climatechampions.net/action-agenda/what-is-the-action-agenda/
https://cop30.br/en/action-agenda
[17] [18] [19] [24] [25]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4] 全球气候治理的共识,越来越弱了?-虎嗅网
https://www.huxiu.com/article/4807466.html
[20] [21] [71] [72] GIZ supports Thailand in gearing its economy towards the BCG model – Thai-German Cooperation
[22] [23] [26] [28] [31] [32] [33] [34] [35] [36] [37] [43] [44] [45] [46] [47] [48] Thailand’s Cabinet Approves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Trading - MPG
[27] [29] [30] [38] [39] [40] [41] [42] [56] Opportunities for Article 6 engagement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 United States | Global law firm | Norton Rose Fulbright
[49] [50] [51] [52] [53] [54] [55] [61] Thailand |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https://icapcarbonaction.com/en/ets/thailand
[57] Taiwan's Carbon Fee Program Takes Off - Taiwan Business TOPICS
https://topics.amcham.com.tw/2024/12/taiwans-carbon-fee-program/
[58] [60] [PDF] 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 - LSE
[59] Taiwan delays introduction of carbon tax until 2025 - GMK Center
https://gmk.center/en/news/taiwan-delays-introduction-of-carbon-tax-until-2025/
[70] 2025 March for Climate: Building a Resilient Taiwan – Joint Demands
https://tcan2050.org.tw/en/2025-march-for-climate-building-a-resilient-taiwan-joint-deman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