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學校義務作為與輔導紀錄的重要性!
一、事實經過
受害學生:A生 / 行為學生:乙生
乙生自108年9月起接連對A生進行騷擾與霸凌,主要事件包括:破壞自身鉛筆盒栽贓勒索A生、無故翻查A生書包導致A生丟剪刀自衛,以及使用科學麵袋裝水惡意捉弄。上述事件均經後續調查認定屬實。
多名目擊同學均證實雙方自9月起衝突不斷,且指出乙生常刻意撞A生或進行挑釁(如水袋事件),導致A生與乙生之間多次發生肢體打架與激烈爭執,可知乙生屢對A有精神、肢體暴力事件。校方於108年12月之會議記錄即明確載明知悉上述砸椅、鉛筆盒勒索及水袋騷擾等事件,且導師與學務處均曾介入處理。後續110年之調查報告再次確認上述事件屬實,並認定乙生行為偏差,學校應教導其正確之人際互動技巧。
二、法院怎麼說?
1、法規範義務:
教育部於101年公布《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其中關於校園衝突規範如下:
(1)、一般偶發性暴力偏差行為:
應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並著重學生人權、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
(2)、屬霸凌個案:
應立即成立輔導小組,給予加害學生受害學生及旁觀學生輔導。
(3)、結論:
可知一般偶發性暴力偏差行為固與霸凌定義不符,然為防微杜漸,維護校園安全與個案身心發展,學校仍應對施暴學生實施三級輔導,此為學校應負之作為義務,沒有不作為的裁量餘地
2、學校做錯什麼?
但依照乙生的輔導紀錄內容,學校除與甲生父母、乙生父母約定在學務處見面,要求乙生與A和睦相處,不應欺侮同學外,並沒有任何對乙生的具體輔導措施,可見學校自衝突事件後,確未對乙進行三級輔導。
因此,學校怠於依校安要點對乙介入三級輔導,致乙持續對A為暴力、騷擾行為,已侵害A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三、結論:國家賠償成立。
[編的話]:有應盡的義務時,請認真執行,有認真執行,就依規定寫好輔導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