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IEP會議到底該通知誰?
一、事實經過
甲生父母以A校沒有召開甲生實體IEP且未通知母親到校參與為理由之一,向A校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二、法院認為
1、個別化教育?
個別化教育計畫,是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劃。2、參與人員?
必須參加: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必要時參加: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3、通知誰參與?
學校訂定甲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該通知甲生家長參與的義務,尤以甲生母親獨任甲生之親權人,行使負擔對於甲生之權利義務,甲生母親的參與至關重要。
而甲生之106、107學年度IEP之學生基本資料已載監護人為甲生母親,主要照顧者為甲生父親,且均有聯絡電話,足見學校並無不能通知甲生母親參與的理由。但是學校召開甲生之IEP會議,僅通知甲生父親並由其簽署家長同意書,並未通知甲生母親參與。
證人即甲生就讀三、四年級導師稱:
「我在甲生的IEP資料上手寫表示監護權是媽媽行使,但負責通知業務的個管老師都通知甲生父親參與。」
足見學校在制訂甲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程序已有違失,致甲生母親無機會為甲生表達其現況及所需協助,則學校為甲生擬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即欠缺完整評估,未臻適性,對甲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已有侵害。
4、通知的形式
至於通知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目的在於使家長參與討論,形式不拘,經家長同意而以電話、書面溝通亦無不可,法律並未規定應以實體會議行之。
5、一致性教育?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是關於教學之方式,乃學校之裁量空間,法無明文規定學校應施以一致性教育,一致性教育僅為教育之方式、原則。
且個別化教育計畫,非甲生父母單獨主張特定教育方式,就應該辦理,所以不得以學校未執行部分特定教學方式或輔導方式,即全盤否定學校制定之IEP計畫,而認甲生未有接受特殊教育。
三、結論:
未通知監護人到場開IEP會議,實屬程序違法。
[結論]:
雖然看起來是「來亂的」,但確實還是要明確通知監護人到場較佳!
歡迎轉傳給特教領域/輔導領域教師,這篇與餵藥是同一位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