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1)案例事實:
兩造為父子關係,伊借用上訴人名義開戶,由伊保管系爭帳戶原存摺及印鑑,並陸續於系爭帳戶定存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金額(下稱系爭存款),兩造間成立帳戶借用契約。
(2)法院認為:
按帳戶借用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由金融機構帳戶之開戶人(名義人)概括授權他方(借用人),得以開戶人名義存提帳戶內款項;即當事人間成立帳戶內款項實屬借用人所有,其持有存摺、印章、定存單,對存款有使用、管理、處分權限,名義人單純出借名義之契約,其成立側重名義人與借用人間之信賴關係,性質上與委任契約類似,就當事人間未約定之事項,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3)結論:被上訴人得依(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與系爭存款同額之金錢
要旨
「按帳戶借用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由金融機構帳戶之開戶人(名義人)概括授權他方(借用人),得以開戶人名義存提帳戶內款項;即當事人間成立帳戶內款項實屬借用人所有,其持有存摺、印章、定存單,對存款有使用、管理、處分權限,名義人單純出借名義之契約,其成立側重名義人與借用人間之信賴關係,性質上與委任契約類似,就當事人間未約定之事項,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又借用人存入帳戶之金錢,外部關係上,係由名義人對金融機構有金錢寄託債權,借用人倘未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用,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名義人交付,然除兩造另有約定,或名義人係專依借名關係而開設帳戶外,難認名義人負有結清帳戶之義務。
又基於債之相對性,借用人與金融機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自亦無向金融機構請求結清帳戶、提領帳戶款項之權利,不因名義人協同與否而有異。」
- 帳戶借用契約,性質上與委任契約類似,就當事人間未約定之事項,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任人所應交付之金錢,不以其原所收取者為限,屬貨幣之債,而非特定之債,僅需交付受任人原有收取相同數額之金錢即可。次按帳戶借用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由金融機構帳戶之開戶人(名義人)概括授權他方(借用人),得以開戶人名義存提帳戶內款項;即當事人間成立帳戶內款項實屬借用人所有,其持有存摺、印章、定存單,對存款有使用、管理、處分權限,名義人單純出借名義之契約,其成立側重名義人與借用人間之信賴關係,性質上與委任契約類似,就當事人間未約定之事項,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又借用人存入帳戶之金錢,外部關係上,係由名義人對金融機構有金錢寄託債權,借用人倘未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用,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名義人交付,然除兩造另有約定,或名義人係專依借名關係而開設帳戶外,難認名義人負有結清帳戶之義務。又基於債之相對性,借用人與金融機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自亦無向金融機構請求結清帳戶、提領帳戶款項之權利,不因名義人協同與否而有異。
- 法院判准:
...兩造為父子關係,伊借用上訴人名義,分別於民國97、98年間,先後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竹南分行、凱基商業銀行(合併原萬泰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苗栗分行開設第0684501066491號(下稱新光帳戶)、00042535236404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與新光帳戶合稱系爭帳戶),由伊保管系爭帳戶原存摺及印鑑,並陸續於系爭帳戶定存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金額(下稱系爭存款)
...綜合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欣宣公司、達興紙器工業社登記資料、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新光銀行、凱基銀行之函覆等資料,及證人即被上訴人子女劉佳星、劉玉琴、劉佳雲之證述,參互以觀,欣宣公司之設立、股份之出資及移轉,均由被上訴人夫妻自行為之,陸續借用未實際出資包括上訴人及許慧婉在內之子女及子女配偶名義登記為欣宣公司股東,上訴人並無勞務出資。
又欣宣公司歷年股利金額,與系爭帳戶歷年存入、提領、轉帳金額及時間不符,系爭帳戶之金額非欣宣公司分配之股利。系爭帳戶於上訴人辦理變更印鑑、申請新存摺前之主要交易紀錄,除被上訴人與劉佳星之轉帳、匯款存入,及轉帳支出予被上訴人與劉佳星外,其餘為定存、轉存、解約等項目,與劉佳星提供帳戶予被上訴人使用管理之情形相仿,堪認系爭帳戶內之款項均為被上訴人存入及支出,由其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兩造間就系爭帳戶有帳戶借用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9號
(1)案例事實:
兩造父親張孫煦於民國105年8月21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5。其生前借用張凱煌如附表一所示A、B帳戶,存入共計新臺幣(下同)7,258萬元
(2)結論: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張凱煌、張淑芬給付68,350,509元、9,117萬元予兩造公同共有,並依同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張孫煦上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