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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一、區別 1. 委任經理人(非勞工) 特性:簽署「委任契約」,享有工作自主權,不受勞基法規範。 勞保:不強制投保(屬勞保條例第8條,自願投保),建議為其加保以保障權益。 健保:需強制投保,依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單位負擔60%,個人30%,政府10%)。 勞退:不強制提繳。  2. 僱傭經理
(一)法條: 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觀民法第490及第494條自明。又按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歸於消滅。承攬契約在終止以前,承攬人業已完成之工作,苟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可達訂約意旨所欲達成之目的者,定作人就其受領之工作,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民事
民事訴訟法 第 56-1 條(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一、定義 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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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 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116 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縱父母約定僅由一方負擔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負擔之一
爭點:公司發現員工在公司電腦的私人聊天紀錄,(一)是否違法 (二)是否有證據能力?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I.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1)案例事實: 兩造為父子關係,伊借用上訴人名義開戶,由伊保管系爭帳戶原存摺及印鑑,並陸續於系爭帳戶定存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金額(下稱系爭存款),兩造間成立帳戶借用契約。 (2)法院認為: 按帳戶借用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由金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