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思維: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川普關稅違憲?談判時機應暫緩?內容再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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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川普關稅違憲?談判時機應暫緩內容再力爭

川普「對等關稅」政策,很可能遭聯邦最高法院(9個大法官)判決違憲。如前所述,川普是美國甚至全球權力最大的人,但連他(行政權)都得屈服於「聯邦最高法院(司法權)」的憲法權威之下,唯獨台灣,竟被「我比你大的白藍立法院」毀憲亂政搞得可能「滅國」(一點都不誇張)。但,這並非此次的主題,從而,只得先暫且不談,言歸正傳。

路透社報導,美國最高法院17日在官網表示,法官可能在20日依既定開庭日程就已進行口頭辯論的案件公布裁決。可能包括川普對全球加徵大規模關稅的合法性問題。(See:2026/01/17,中央社,美最高法院預計1月20日宣判 川普全球關稅案成焦點)

前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1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外媒持續預測美國最高法院何時將就前總統川普關稅政策是否違法作出判決,全球出口商與美國進口商引頸期盼結果出爐。然而就在此關鍵時刻,卻傳出台美即將達成談判協議的消息,內容包括台積電將在亞利桑那增建5座廠,他直言,姑且不論協議本身是否明智,僅就時機而言,「答案就令人傷心」施俊吉指出,川普是依據1977年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各國出口至美國的商品課徵三種激進關稅,包括10%的基準關稅、依貿易逆差與談判結果而定的對等關稅,以及針對加拿大、中國與墨西哥的反芬太尼關稅若川普敗訴首先是依IEEPA加徵的關稅將立即失效台灣(20+N)%中的「20」將因違法而被取消,美國須對台灣無條件降稅20%。其次,川普若不願善罷甘休,可能啟動B計畫,改引用232、201、301、122或338等條款延續政策,但其效果不可能像IEEPA一樣,達到「快速、全產品、國家級、全球性」的殺傷力,威嚇效果勢必下降。第三,美國政府須將不合法的關稅退還給美國進口商。(See:2026/01/14,Newtalk新聞,施俊吉:川普關稅恐違法 台灣何必急拿5座晶圓廠換降稅、聯合報,施俊吉質疑:何需拿5座晶圓廠與美換關稅?、中國時報,晶圓廠換降關稅 施俊吉批時機差

經濟日報社論認為:川普關稅如敗訴,關稅超過15%的國家,中印瑞加墨越,川普政府會提出替代案補強稅收的減少;川普的商人特質很明白「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內涵,川普關稅被判違法,他會提出B計畫來補強美國的稅收,更可能多過2025年徵收的2,000億美元,這樣的折騰,又會掀起全球經濟大波瀾。川普政府的B案,除了上述的122、232、338條款 ,還有以下兩項貿易武器我們也要戒懼...301不公平貿易報復條款。針對貿易夥伴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如智財權侵權、匯率操縱);也會針對含有中國零件的台灣產品,包括轉運或洗產地,課徵25%關稅。1930年關稅法的反傾銷反補貼條款。針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可課徵倍數級的反傾銷稅加反補貼稅 ,中國鋁箔(188%)、越南太陽能板(813%)就被課徵,目的要讓特定外國商品退出美國市場。
(See:2026/01/16,經濟日報,經濟日報社論/川普關稅未判決 台美談判應力爭

此等"時機差"或"內容差"的質疑是否正確?顯然完全並非確論!

由於美國最高法院極為可能判決川普關稅違憲!因此,就「時機」言,應該要暫緩談判?就「內容」言,應該再去據理力爭?此等「時機論」或「力爭論」的思維方式均屬有誤!自然導致結論有誤!甚至於根本完全不值一哂!

例如,「力爭論」自己都明白表示:關稅超過15%的國家(台灣不是!),川普的商人特質被判違法,他會提出B計畫來補強美國的稅收(姑不論台灣不是!台灣若是真去「據理力爭」,只怕會被川普納入B計畫的懲罰名單而已!)。若此,其論述真的完全不知所云!

創新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嘗言:「在管理決策上,最重要及最困難的不在於找出正確答案,而在找出正確的問題。」("The most common source of mistakes in management decisions is the emphasis on finding the right answer rather than the right question.")

創新思維:先問對問題:台灣延緩談判時機好?力爭內容會更好?

首先,先談美國法制問題。所言,川普是依據1977年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各國出口至美國的商品課徵三種激進關稅,包括10%的基準關稅、依貿易逆差與談判結果而定的對等關稅(反芬太尼關稅與台灣無關,暫且略過),台灣(20+N)%中的「20」很可能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定違憲無效。

據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分保守自由派都質疑川普政府的主張(See:2025/11/06,中央社,美國最高法院辯論川普關稅 大法官不分保守自由派都質疑)

問題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能判決川普依IEEPA的關稅政策違憲無效,那就不要談判?

先假設,美國最高法院確實判決川普依IEEPA的關稅政策違憲無效。所以,台灣談判團隊先行談判敲定協議就不對?

目前是,台灣已經與美國簽訂協議,關稅15%不疊加,並依232條款取得最優惠條款

先分析:
1.對等關稅(15%)此「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政策乃川普政府依據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因此,聯邦最高法院若判決川普依此作依據課徵對等關稅違憲,則此15%對等關稅的部分將會失效。
2.232條款(半導體及衍生品關稅最優惠待遇):其依據是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Section 232):赴美投資企業可享有其產能 2.5 倍的關稅配額,配額之外,適用 15% 的優惠關稅;若實際關稅水準低於 15%,依較低稅率適用。(See:2026/01/16,經濟日報,「232條款」是什麼?台灣取得最惠國待遇 為何比對等關稅更關鍵?)日韓無

據此可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受理審判的部分,僅僅是「對等關稅(15%)」的部分,並不及於「232條款」的部分。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使宣告川普依IEEPA「課徵對等關稅(15%)」部分違憲,對「232條款」部分亦不生影響。也因此,

1.「232條款」既無違憲無效問題,對「232條款半導體及衍生品關稅最優惠待遇」部分,台美雙方既已簽署協議,自當遵守,此部分對台灣是有利的日本、韓國等並無)。因此,無關談判「時機」,也無關談判「內容」(再談,也不會更優惠,甚且有害)。

2.「對等關稅部分」,即使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川普政府「對等關稅政策」屬違憲,但這是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屬於「司法權」範疇,而川普「關稅」,則是屬「行政權」範疇,要言之,台美貿易往來乃屬長期性,終究要靠行政層級來協商,而非依一時性司法判決
(1)台美雙方行政層級就「232條款」以外「對等關稅15%」部分既然已經達成協議,即使遭判違憲,未來雙方均應仍會以先前的15%作為基準,不至於有太大變動。而且,
(2)川普政府已經表明,即使「對等關稅」遭判決違憲,對等關稅失效,將會先課徵臨時關稅10%,未來,正式關稅,則甚至更高。果真如此,15%不是對台灣有利?!況且,
(3)若台灣不先跟美國談好此「15%」部分,台美雙方未來繼續拉扯,倘若談成25%或30%等更高的稅率(依台美貿易逆差看,絕對不可能會更低),豈不是對台灣更不利?
(4)縱據上述,總體來講,台美貿易關稅協議既定,應已可評估,無論「對等關稅」部分遭判違憲與否,對台灣而言,都無所影響,將會繼續維持原本有利方向。反之則否。

華爾街日報已報導,白宮國家經濟會議(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主席哈塞特(Kevin Hassett)17日在福斯財經新聞網(Fox Business)上說:「我們可以立即恢復課徵10%的關稅,以填補大部分的缺口。」他補充說,之後政府還可以轉而運用其他更持久的關稅徵收法律依據。這些包括針對歧視性貿易行為的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第301條,或是針對國家安全威脅的「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條。(See:2026/01/17,中央社,川普關稅若遭推翻 白宮顧問稱可恢復徵10%應急)

已有分析師15日表示,預期最高法院的裁決將不會對川普政府向各國加徵的整體關稅稅率產生重大影響,美國可能會改用其他法源對各國祭出相近稅率。
(See:2026/01/17,中央社,分析師:美最高法院裁決將不影響整體川普關稅稅率)

關此,即可證明,「先行談判」無關「時機」甚至「內容」。「先行談判」永遠是最有利的策略。反之,「遲疑或爭執者」,就「時機」或「內容」言,均將是風險更高失策之舉

創新思維:不行動的風險遠比行動更高!先行動者先確定先前進!

其次,即談行政管理決策問題。即使「對等關稅」可能遭到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違憲,必須重新處理。但,若台灣行政談判團隊不依上述先行與美國磋商,就「時機」或「內容」言,顯而易見地,將會是風險更高甚至損害更大者,自然是失策之舉 理由是:

1.不行動的風險遠比行動的風險更高!

創新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嘗言:「不採取任何行動的風險,要遠比採取行動的風險來得大。」("The risk of doing nothing is much greater than the risk of doing something.")

(1)如所周知,川普念茲在茲的就是「關稅」。川普更直言:關稅政策為美國帶來許多重大投資,「我們應該要贏」,但若沒贏,會想辦法解決;他還說,關稅是自己最愛的單字(See:2026/01/14,中央社,美最高法院將裁定關稅案 川普:關稅是我最愛的字)。倘若遭認定陰奉陽違者,必然得不到好下場,甚或阻礙或拒絕協商者,必然遭到其更嚴厲的報復。
(2)根據上述的分析即知,先行與川普達成協議者,即使對等關稅15%部分後來遭到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違憲,川普政府亦必然會尋求其他法律依據補足,絲毫不會有更低的空間,因此,根本不必顧慮這個所謂的時機部分,甚至於反而陷入談判僵局,導致越來越不利。
(3)畢竟,台灣已經與美國洽談超過9個月,倘若未能及時達成協議,未來,只會花費更多時間磋商,甚至,若遭美國政府認定「陽奉陰違者」、「拖延協商者」甚或「阻礙或拒絕協商者」,只會獲得更不利的下場。不僅在「時間」上更加拖延,在「內容」上更加不利。

凡此,正好堪稱是「不採取行動的風險遠比採取行動的風險更高」的最佳註腳。

2.先行動者先確定先前進!

先行採取協商行動者,均較不採取協商行動者,更加有利。反之,則是相反。

(1)台灣已與美國達成協議,「內容」上取得較日韓更好的「232條款最優惠待遇」(See:2026/01/17,自由時報,真的比南韓好!台灣成全球首國享232關稅優惠 韓媒嚇瘋了)。(2)同時,「時間」上,台灣已經談妥協議,台灣各產業如同「吃了定心丸」,即可先進行各項策略布局,諸如調整定價與成本調整生產供應鏈等等。這正是先行動者的優勢:「先行動者、先確定、先前進」。

杜拉克因言:「不能管理變局,只能走在變局之前。」("One cannot manage change. One can only be ahead of it.")「在我們所處的動盪時代,變動才是常態。」("In a period of upheaval, such as the one we are living in, change is the norm.")

創新思維:領導是做對事情!預測未來最好的方法就是創造未來!

要言之,誠如創新管理大師杜拉克所言:「不行動的風險,要遠比行動的風險高!」

因此,上述「時機論」或「力爭論」,就策略管理而言,顯然完全錯誤,反而更加證明:台灣政府與產業團隊合作先行談判取得最優惠待遇的方式,才是最佳路徑。

反之,「時機論」或「力爭論」,無論「時機」或「內容」,只會讓台灣陷入更難堪的處境之中。茲再簡要彙整,證明其等論述之謬誤

1.就時機層面言:台灣與美方已經洽談9個月以上,如今取得協議後,台灣政府與產業即可進行各項策略布局,諸如,調整定價與成本、調整生產供應鏈等等。因此,「時機論」的論述:「應等關稅判決出來再說」云云,反而更加不利,已略如上述!反之,若再與美方據理力爭,只是會更加拉長談判與確認時程,反而更加不利於台灣的策略布局。因此,「力爭論」的論述:「川普還有B計畫要戒慎恐懼」云云,反而正證明:台灣不應該再去據理力爭,否則,只會遭到美方更嚴厲的報復!故,此等論述的邏輯,不正是笑話?!

2.就內容層面言:台灣已經取得美國最優惠待遇了,倘若再去「據理力爭」什麼的,只是會徒令美方反感與抗拒而已。而且,倘不先行談判,竟遭美方認定陰奉陽違者或拖延協商者,必然不會得到好下場,甚至若遭認定阻礙或拒絕協商者,只是會遭到美方更加嚴厲的報復而已。因此,「力爭論」或「時機論」的損害或風險只會是更高更加得不償失!故,此等論述的邏輯,真的就是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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