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背景
這是一起發生於 1994 年的著作權訴訟案件。原告 Acuff-Rose Music, Inc. 是知名歌曲「Oh, Pretty Woman」的著作權擁有者,而被告則是嘻哈音樂團體 2 Live Crew 及其唱片公司。
1964 年,著名歌手 Roy Orbison 與 William Dees 共同創作了「Oh, Pretty Woman」一曲,並將歌曲著作權讓與給了 Acuff-Rose Music, Inc.。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KFvoDDs0XM
Oh, Pretty Woman · Roy Orbison
1989 年,2 Live Crew 的成員 Luther R. Campbell 創作了一首歌曲,其歌詞是對「Oh, Pretty Woman」的諷刺與嘲弄,並使用了原曲的部分旋律。儘管 2 Live Crew 曾試圖取得 Acuff-Rose Music 的授權,但遭到了拒絕。儘管如此,他們仍然發行了這首名為「Pretty Woman」的歌曲。原告認為 2 Live Crew 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因此提起訴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5GQ70Rf_8Y
Two Live Crew -- Pretty Woman
訴訟歷程
地方法院認為 2 Live Crew 的歌曲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因為它是一個對原曲的諷刺(parody),因此做出了有利於 2 Live Crew 的簡易判決。
然而,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法院認為2 Live Crew 的歌曲具有明顯的商業性質,因此不屬於合理使用。上訴法院還認為,2 Live Crew 使用了原曲的核心部分("heart" of the original),並將其作為新作品的核心,從質上來說使用的部分過多。上訴法院還認為,由於 2 Live Crew 的歌曲具有商業性質,因此可以推定其對原曲的潛在市場造成了損害。
2 Live Crew 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需要裁決的核心問題是:上訴法院在認定 2 Live Crew 的歌曲不屬於合理使用時,是否過度考量商業性質,以及是否使用了不恰當的推定。
美國最高法院以一致意見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認定 2 Live Crew 的歌曲屬於合理使用。最高法院指出,上訴法院過度強調了使用的商業性質,而忽視了其他因素,尤其是作品的轉化性。
最高法院認為,諷刺作品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原作品,才能讓人們認出它所諷刺的對象。因此,在判斷諷刺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不應該簡單地將其視為對原作品的替代。相反,應該考慮諷刺作品是否具有轉化性,即是否增加了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
法官指出,2 Live Crew 的歌曲明顯具有諷刺和幽默的特點,與 Orbison 的原作有著本質的不同。它不太可能替代原作在市場上的需求,反而有可能刺激原作的銷量。最高法院還認為,儘管 2 Live Crew 的歌曲具有商業性質,但這並不能否定其合理使用的性質。
最高法院強調,在判斷合理使用時,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機械地適用某一因素。法院應該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權衡各種因素,以判斷使用是否合理。

Image: Steven Miller on Flickr
訴訟影響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一案為諷刺作品提供了更大的創作空間。
在本案之前,許多法院在判斷合理使用時過度強調使用的商業性質,而忽視了其他因素。本案明確指出,商業性質不能被視為決定性因素,法院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做權衡。
此外,本案的判決還為言論自由提供了更大的保護。諷刺作品往往帶有批評和評論的性質,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過也有一些評論家擔心,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以諷刺的名義使用他人的作品,那麼原作者的利益將難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