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騰騰的判決,在我的老家台南地方法院的判定,藉這個機會跟學生們討論這個案例,以下是上課的講義,一起來看看這個特別的判決吧!(判決主文在最底)

今天我們要聊一個讓大人們吵翻天的新聞。試想一下:如果你以後結婚了,發現另一半偷吃(外遇),你氣得告上法院要對方賠錢,結果法官跟你說:「外遇雖然不對,但對方不用賠錢。」
你會不會覺得頭頂冒煙?這正是最近臺南地方法院這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47號)發生的事。
這堂課,我們要搞懂三個重點:
- 什麼是「侵權行為」?(法律的基本邏輯)
- 通姦除罪化後,大家都在告什麼?(配偶權的概念)
- 為什麼這位法官說不用賠?(挑戰傳統的思辨)
第一部分:什麼是「民法侵權行為」?
——就是「弄壞東西要賠償」的概念
在民法裡,有一個超級天王條款,叫做第184條「侵權行為」。邏輯很簡單:
「因為你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了我的權利,造成我的損害,所以你要賠我錢。」
舉個例子:
- 情境A:小明騎車不看路,撞壞了小華的iPhone16。
- 法律邏輯:小華對手機有「所有權」,小明侵害了這個權利,所以小明要賠錢讓小華修手機。
這在財產上很容易理解,但如果弄壞的是「感情」或「婚姻」呢?這就進入了我們今天的深水區。
第二部分:通姦除罪化後的戰場轉移
——從「抓去關」變成「賠錢了事」
以前(2020年以前),台灣有《刑法》通姦罪,外遇是可以請警察抓人、讓對方坐牢的。但後來大法官釋憲說:「感情的事,國家刑罰權不應該介入」,於是通姦除罪化了。
那現在元配(受傷的一方)怎麼辦?
大家轉向《民法》,主張對方侵害了我的「配偶權」。
- 什麼是配偶權?雖然民法法條裡找不到這三個字,但過去大多數法官認為:結婚後,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如果你外遇,就是侵害了我的「配偶身分法益」,讓我精神痛苦。這幾年的常態:只要能證明另一半跟別人有超乎友誼的行為(不用到性行為,牽手、接吻、曖昧對話都算),法官通常會判賠幾萬到幾十萬不等的「精神慰撫金」。
第三部分:這個判決為什麼特別?
——法官說:人不是物品,不能被「獨佔」
這次臺南地院的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47號),法官駁回了原告的請求(也就是判外遇者不用賠)。為什麼?阿嘉老師幫大家翻譯這位法官的邏輯:
1.法律裡沒有寫「配偶權」
法官認為,法律只有規定「權利」(如生命權、財產權),並沒有白紙黑字寫下「配偶權」。既然法律沒寫,就不能隨便創造一個權利來叫人賠錢。
2.人不是「財產」
這點最重要!法官認為,如果我們承認「配偶權」,就像是承認「老公/老婆是我的專屬財產」。
- 傳統觀念:你是我的人,別人碰你就是侵害我的所有權。
- 法官觀念:現代憲法重視個人性自主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即使結了婚,他/她依然擁有決定要愛誰、不愛誰的自由。我們不能把配偶當成「被獨佔的客體」。
3.法律不該強迫「愛」
法官認為,婚姻的基礎是情感。如果感情沒了,用法律強迫對方忠誠,或者用賠錢來懲罰變心,並不能挽回婚姻。這屬於道德與情感的範疇,法律的手不應該伸得這麼長。
這個判決的總結
這個判決目前是少數說(大部分法院還是會判賠),但它代表了一種新的法律思維:法律能解決財產糾紛,但真的很難解決感情糾紛。
這位法官不是支持外遇,而是認為「外遇的代價」應該是婚姻破裂、道德譴責,而不是「民法上的賠償金」。
課後深度思辨(Thinking Time)
今天的回家作業沒有標準答案,請大家分組討論或自己思考這三個問題:
- 【關於工具】你覺得「金錢賠償」真的能彌補被背叛的痛苦嗎?還是這只是為了讓受傷的一方心裡好過一點的「懲罰」手段?
- 【關於自由】結婚雖然是一種契約,但你認為這份契約應該包含「絕對控制對方身體與情感」的權利嗎?個人的「性自主權」與婚姻的「忠誠義務」發生衝突時,誰該優先?
- 【關於界線】如果法律完全不管外遇(不抓去關、也不用賠錢),你覺得未來的婚姻制度會崩潰,還是會讓人們更謹慎地思考要不要結婚?
下課!記得把垃圾帶走,有問題的可以來前面找老師討論!👋
本案判決主文,簡易摘要如下:
判決摘要
案件資訊:
-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 114 年度訴字第 1347 號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涉及侵害配偶權)判決日期: 民國 115 年(西元 2026 年)1 月 13 日
當事人主張:
- 原告(夫): 主張被告(妻或第三者)之行為(如親密出遊、疑似性行為等)破壞婚姻圓滿,侵害其「配偶權」,因此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判決主文:
- 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敗訴,被告免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理由重點(法律見解):
本案承審法官採納較新穎之法律見解,認為「配偶權」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主要理由如下:
- 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官指出,現行《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所謂的「配偶權」。過去實務上常見的「配偶權」概念,多源自最高法院早年的判例或學說,並非絕對的法律權利。
- 反對將配偶「物化」:法官認為,若承認「配偶權」,隱含將配偶視為客體或財產的觀念(類似將丈夫/妻子視為所有物),這與現代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個人性自主權的價值觀不符。
- 情感與忠誠屬道德範疇:婚姻關係中的情感交流、忠誠義務等,本質上屬於情感與道德層次的主觀感受。法官認為,不應透過法律手段強制規範情感,或以金錢賠償來量化感情的痛苦。
- 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既然「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明文保障的「權利」,則被告的行為(如外遇)即不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侵害他人權利」之要件,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
案件影響:
此判決屬於司法實務上關於「配偶權」存廢爭議的少數說(或稱前衛見解)。雖然多數法院判決仍承認侵害配偶權應負賠償責任,但此類判決顯示部分法官開始反思以金錢強制介入婚姻情感的正當性。此判決結果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
(註:本摘要依據公開之判決主文與相關報導資訊整理,詳細判決理由仍以法院完整判決書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