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課題與分析架構
本文旨在分析日本業餘無線制度中,如何透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所謂的「安全」——亦即電波使用秩序的維持、混信的防止,以及雜散發射(spurious emission)的抑制——並將其結構明確化為一種制度性安排(包含法律概念、行政程序與實務運作)。
特別是,本文聚焦於2005年導入之「新雜散發射標準」以後,日本制度如何逐步強化其安全確保機制。
作為分析的比較軸線,本文採用以下三個面向:
(A)在制度上,無線設備(發射設備)是否受到事前的技術標準審查與適合性確認; (B)對於操作主體(免許人、無線電操作人員)是否課予資格、義務與責任; (C)在違規或發生混信時,是否設計有事後修正機制(例如停止命令、改善義務等)。
此一分析架構,亦可見於美國 FCC 規則之中,其一方面要求雜散發射的抑制,另一方面亦在發生有害干擾時,要求操作人員以良好工程實務加以排除。[2]
此外,本文所依據的素材,係筆者過去所發表之制度論、免許論,以及免許不要制度邊界相關拙著之中,挑選出與「透過設備規制與操作主體規制確保安全」此一課題直接相關的五篇文章,並加上另指定之一篇,合計六篇作為精讀分析對象。
本文即是在交叉參照並組合這六篇既有論考的基礎上完成(為確保選擇過程之透明性,相關文章標題與論點將於後段列示)。
法制度的骨架
由定義與免許原則所構成的「設備 × 操作主體」雙重控制
在制度設計的起點——亦即概念定義層面——《電波法》並未僅將「設備」或「人」單獨作為安全確保的對象,而是將兩者結合加以規制。
同法第2條第4項將「無線設備」定義為「用於發射或接收電波的電氣設備」;第5項則將「無線局」定義為無線設備與其操作主體的總體,並明確排除僅供接收之設備;第6項進一步將「無線従事者」定義為依法取得資格、得以操作或監督無線設備之人。[4]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這些定義至少蘊含以下意義:
第一,由於發射行為會對外部造成社會性風險(如混信與不必要發射),僅限接收的設備被排除於「無線局」概念之外; 第二,「無線局」的概念本身即內嵌操作主體; 第三,操作主體須透過國家免許制度加以篩選與管理。[4]
此外,《電波法》第4條採取「原則免許制」,即無線局的設置原則上須取得免許,僅就特定類型(例如極低功率、符合特定條件之技術標準適合設備、或登錄制度適用之情形)設置例外。[4]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免許例外並非完全放任。相反地,它們多半與設備側的技術條件相結合,例如要求使用技術標準適合設備。
正如筆者既有的免許制度論所指出,免許制度可理解為一種「原則禁止、經免許而合法化」的事前控制機制,其制度功能在於將私人之發射行為連結至公共的電波使用秩序。[5]
當「無線局=設備+操作主體」之定義,與「原則免許制(第4條)」相結合時,日本業餘無線制度中的安全確保,至少透過兩個層次得以實現。
其一,無線局免許狀使行政機關得以就各個無線局,個別設定並管理呼號、使用頻率、發射型式等事項。東京地方法院於廣頻電力線通訊(PLC)案件之判決中,亦以前提方式說明,免許狀中記載之事項,正是行政對電波使用進行具體管理之核心。[6]
其二,實際操作無線設備之行為,必須由取得國家資格之無線従事者為之,藉此在制度上嵌入對知識與技能的事前確認。該判決亦引用第39條之13、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等規定,說明此一資格制度在無線運用中的位置。[6]

「新雜散發射標準」導入後之制度強化
技術標準的更新與「事前確認」權重的提升
依據總務省所公布之資料,配合 WRC-03 等國際規範修正,日本自2005年12月1日起修正並施行關於雜散發射容許強度之技術標準(即所謂「新雜散發射標準」),並以維持與改善無線電環境為目的,推動相關設備的制度性移行。[9]
此一「技術標準的更新」,不僅在實體層面重新界定何謂「安全」(亦即何種狀態較不易造成混信),同時也在制度上不可避免地引出兩個問題:
第一,如何處理既有之舊標準設備; 第二,如何確認其是否符合新標準。
同一批官方資料顯示,制度上曾設定經過措施,允許舊標準設備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使用,並揭示截至某一時點,約有275萬個無線局中的215萬個完成移行。[9]
經過措施的再設計
從「期限管理」轉向「條件管理」的規範結構
就新雜散發射標準的移行而言,制度設計上最具轉折性的變化,發生於2021年由總務省令第75號所進行的修正。
根據意見募集結果資料,行政機關以 COVID-19 等社會經濟因素為由,將原先明定的移行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止),修正為「暫時」延長。[9]
進一步檢視該次修正之新舊對照表即可確認,原本明確記載舊標準設備使用期限的規定,被改寫為「暫時」,形式上放寬了以期限劃界的制度設計。[10]
然而,若僅從期限延長即評價為「安全確保的弱化」,則忽略了另一項關鍵變化。
同一對照表同時明確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依舊標準取得免許之無線設備,僅得在「不妨礙其他無線局運作」的條件下繼續使用。[11]
亦即,在制度設計上:
(A)一方面,移行期限被延後; (B)另一方面,舊標準設備的繼續使用,被明確合法化為附帶「不造成混信」之條件。
此一設計可理解為,安全確保從單純的「期限管理」,轉化為更明確地以運用結果為核心的「條件管理」。換言之,安全不再僅由時間是否屆滿來判斷,而是與實際是否發生混信直接連動。[11]
保證制度的發展
雜散確認保證的導入與「新標準適合性」之實務化
在實務上,使舊標準設備移行至新雜散發射標準的重要制度管道之一,即為第三方之保證制度。
一般財團法人日本業餘無線振興協會(JARD)說明,其依據總務省公告,自2014年11月10日起實施業餘無線局的保證業務,針對未涵蓋於技術標準適合認證制度之設備(例如在一定輸出範圍內的自製設備),提供技術標準適合性的確認。[12]
該保證制度以「已取得免許之設備」為對象,透過實測方式確認其是否符合新雜散發射標準,並以可保證設備清單等方式運作,形成一種在制度上「挽救」舊標準設備的機制。[13]
此外,JARD 所公布之《基本保證手續指引》(2025年分類)亦明示,自2017年12月1日起,保證審查即以2005年導入之新雜散發射標準作為確認基準,並說明此一安排係因政府設定之經過措施於同年11月30日結束。[14]
從安全確保的觀點來看,重要之處在於:
新標準適合性的確認,已透過此一「保證」制度,普遍化為事前確認的制度實務。 亦即,日本在新雜散發射標準導入後,不僅提高了技術門檻,同時也建構出一套實作回路,使現存設備——包含舊標準設備——能透過保證與確認程序,逐步向新標準收斂。[15]
此一制度取向,亦與早在2016年即指出雜散發射實測重要性的技術性論述相互呼應。相關文獻已具體說明如何正確測定雜散發射強度,並提示量測本身即是制度設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16]
透過精讀既有拙書抽出制度特徵
拙書群所呈現的「安全確保=制度性擔保」觀
本文所選定為精讀對象之六篇拙書(刊載於 note),其特徵並非僅止於法令解說,而在於將制度思想——「由誰、以何種方式、擔保何種安全」——予以語言化。尤以「設備規制」與「使用者規制(資格・許可)」之配置差異為主要視角,並傾向將安全確保理解為「制度所提供之事前擔保」。[17]
第一,〈日米ライセンスフリー無線制度の比較分析〉(日美免許不要無線制度比較分析)雖以免許不要無線為題材,但其重點在於「使用者規制」與「設備規制」之比重差異。文中以美國的 CB / FRS / GMRS 等制度為例,指出在不要求個別免許的前提下,改以僅允許型式認證設備、且不容許改造或自製之設計,以達到抑制不必要輻射與防止混信之目的。[18]
此一視角亦可延伸至業餘無線制度,提供一條比較軸線:安全確保究竟是更偏向「操作主體的資格與責任」抑或更偏向「設備的事前統制」。
第二,〈電波法における免許と登録の違い〉(《電波法》中的免許與登錄差異)以「免許=個別管理」、「登錄=符合條件即原則許可之簡略管理」的整理,說明制度會依「對社會造成影響之程度」(混信或安全問題較易發生與否)而選擇免許或登錄。[8]
此一整理亦與《電波法》第4條之結構相整合:同條在免許原則下,將免許不要、登錄局等例外與「技術標準適合設備」等條件相連結,顯示日本制度已將「可透過條件確保安全之範圍」加以類型化。[19]
第三,〈日本のアマチュア無線家の自作機の免許が難しい理由〉(日本業餘無線自製機取得免許困難之理由)指出,歐美傾向將業餘無線家視為「自負責任之技術者」,相較之下,日本更傾向認為無線設備之安全性應由制度而非個人判斷來擔保,並主張第三方保證制度之嚴格運用使得自製機免許在實務上被例外化。[20]
此一主張帶有評價色彩,但就制度事實而言,JARD 確實公開說明其對非技術標準適合認證設備(含自製機等)之保證,以及對新雜散發射標準移行所需之雜散確認保證制度。[21] 因此,拙書之核心可重新表述為:其重點不在「嚴/寬」的價值判斷,而在於安全確保之主體與方式,如何由「個人判斷」更明確地移向「制度性事前確認」。[22]
第四,〈憲法学からみた無線局免許とは〉(從憲法學看無線局免許)將免許制度視為對私人通信活動之事前限制加以問題化,同時指出:由於電波在空間中傳播,與他者通信之干擾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不可避免性,若完全放任,通信自由反而可能相互破壞。此一「干擾不可避免性」的理解,亦可與國際上關於雜散規制之技術規範相連結,即要求盡可能抑制不必要發射並防止有害干擾。[5][23]
第五,〈おもちゅあ無線とは ― 技術的背景と法規的根拠〉(「おもちゅあ無線」是什麼——技術背景與法規依據)一方面援引免許不要領域(如微弱無線局、無線麥克風規格等),指出透過電界強度或容許值的設計,制度允許「無須申報即可容許的發射」;另一方面亦提及與其他 CB 局之干擾可能性。[24]
此一點可作為補助線,顯示即便在免許不要領域,制度仍透過設備側的輸出與電界強度限制,來降低「事故(混信)」發生的概率。[25]
第六,〈日本のアマチュア無線をめぐる現状と課題〉(圍繞日本業餘無線的現狀與課題)將免許不要與登錄局定位為進入業餘無線的入口,並將免許描繪為「選擇另一種參與方式」的手段。此文雖非直接討論安全,但在制度設計上,它補強了「入口(低風險領域)」與「免許(高自由度但管理更重)」的分節設計,與前述「依影響程度選擇制度」的圖像相呼應。[26]
國際比較
由日美英德法制度觀察安全確保機制差異
下表係就(A)免許單位、(B)資格要件、(C)設備之事前規制、(D)對混信與不必要/雜散發射之對應措施(實務手段)等面向整理。
表1 日美英德法制度與安全確保機制差異(比較表)
日本制度之相對特徵
「事前擔保之厚度」與「新雜散後之條件管理」的相乘效應
綜合比較表可知,日本制度的相對特徵可歸納為:(1)「無線局」概念內嵌「設備+操作主體」;(2)免許原則的例外(免許不要・登錄等)通常與設備側技術要件(技術標準適合設備等)結合設計;(3)在制度運用面,維持第三方保證(JARD),並將非技術標準適合認證設備或舊標準設備之適合性確認,制度化為「事前確認程序」。[43]
美國、英國、德國亦皆在制度中包含抑制不必要發射、以及在發生有害干擾時的是正措施(停止、降低、協力等),但其規範表述往往更偏向「不得造成干擾」與「一旦發生即停止/排除」(包含事後是正)。[2]
相較之下,日本在新雜散發射標準導入後,透過「技術標準更新→經過措施→保證/確認→免許運用上的條件化」之連鎖,厚實化了設備適合性的事前擔保回路。尤其2021年修正後,舊標準設備的繼續使用被明文化為「不得妨礙他局」之條件,這可被定位為在制度設計上將安全(混信防止)之前景化,並因此具有強化意義。[11][44]
討論與結論
本文分析顯示,日本業餘無線制度之安全確保,係透過(1)設備規制(技術標準、保證、檢查合理化等)與(2)操作主體規制(免許原則、免許人責任、無線従事者資格、運用義務)之結合,形成多層次的制度結構。[45]
尤其在新雜散發射標準導入後,日本不僅更新了技術標準,亦透過「舊標準設備繼續使用的條件管理(不得妨礙他局)」以及「雜散確認保證」等第三方制度回路,強化了事前擔保的厚度。[11][12][14]
國際比較亦顯示,「混信防止」的語彙在各國制度中具有共通性——如抑制不必要發射、Undue Interference、防止/排除義務、干擾調查協力、輸出與頻寬限制命令等——但日本在「制度性地厚實事前確認」以及「將舊標準設備的處理明文化為條件管理」方面具有更鮮明的特色。[2][33][11]
當然,制度的實效亦依賴操作主體的守法意識與技術能力。因此,安全確保雖在制度設計上以「設備與人」為雙重對象而被構成,但最終仍需透過現場實務(測定、保證申請、運用注意事項等)才能具體化。[46]
綜上,本文結論是:日本業餘無線制度的安全確保特徵,在於「結合設備規制與操作主體規制,並以制度化的事前擔保與條件管理來構成混信防止與電波使用秩序之維持」。[47]
參考資料(資料名;URL於下方列示)
(資料名維持日文原樣;URL於下方以 [n] 對應列示,以配合本文之參照編號。)
参照した主な資料名(URL非掲載)
電波法(昭和二十五年法律第百三十一号)
総務省「無線設備規則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の一部改正等に係る意見募集の結果及び電波監理審議会からの答申-新スプリアス規格への移行期限の延長-」 総務省令第七十五号(令和三年)による経過措置改正(新旧対照表)
一般財団法人 日本アマチュア無線振興協会(JARD)「アマチュア局『基本保証』手続きガイド」「スプリアス確認保証手続きガイド」「保証可能機器リスト」
東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38部判決(広帯域電力線搬送通信設備をめぐる型式指定取消等請求事件:判決文PDF)
47 CFR Part 97(Amateur Radio Service)、47 CFR §97.307(Emission standards)、47 CFR §97.315(Certification of external RF power amplifiers) Ofcom「Amateur Radio Wireless Telegraphy Licence Conditions Booklet(OFW611)」、Ofcom「Amateur radio guidance for licensees」 Bundesnetzagentur「Amateur Radio Act(AFuG)英文要約」
「Amateur Radio Ordinance(AFuV)英文要約」 Légifrance「Arrêté du 21 septembre 2000 fixant les conditions d'obtention des certificats d'opérateur, d'attribution et de retrait des indicatifs des services d'amateur」(統合版) ANFR「Radioamateurs: Les certificats / Cadre juridique」
黒岩祥浩「迫り来る旧スプリアス規定の適用期限切れと新規定で正しく測るための要点 スプリアス発射の強度の許容値の改定とそれを測るスペアナのお話」(『RFワールド』第34号、CQ出版、2016年)
筆者既発表(note掲載)拙書(精読対象6本):
「日米ライセンスフリー無線制度の比較分析」
「電波法における免許と登録の違い」
「日本のアマチュア無線家の自作機の免許が難しい理由」
「憲法学からみた無線局免許とは」
「おもちゅあ無線とは ― 技術的背景と法規的根拠」
「日本のアマチュア無線をめぐる現状と課題」
note既發表拙書6本(日文;連結)
【拙書(note掲載)6本:LINK(note上の実タイトル)】
- 日米ライセンスフリー無線制度の比較分析
LINK:https://note.com/lopra_lab/n/n4ad5d74fe08b - 電波法における免許と登録の違い
LINK:https://note.com/lopra_lab/n/na52363ba1bf3 - 日本のアマチュア無線家の自作機の免許が難しい理由
LINK:https://note.com/lopra_lab/n/n22a6c7883942 - 憲法学からみた無線局免許とは
LINK:https://note.com/lopra_lab/n/n231b712c0a0a - おもちゅあ無線とは ― 技術的背景と法規的根拠
LINK:https://note.com/lopra_lab/n/n8f92486e3875 - 日本のアマチュア無線をめぐる現状と課題
LINK:https://note.com/lopra_lab/n/n49e991136fbc
參照URL(對應 [n])
[1] [9] [44] [45]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ownload?seqNo=0000222655
[2] [27] [31]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47/chapter-I/subchapter-D/part-97
[3] [17] [18] https://note.com/lopra_lab/n/n4ad5d74fe08b
[4] [7] [19] [43] [50] 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ja/laws/download/3205/04/s25Aa001310204ja7.0_h26A26.pdf
[5] https://note.com/lopra_lab/n/n231b712c0a0a
[6] [49] https://www.courts.go.jp/assets/hanrei/hanrei-pdf-35414.pdf
[8] https://note.com/lopra_lab/n/na52363ba1bf3
[10] [11]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ownload?seqNo=0000222657
[12] [21] https://www.jard.or.jp/about/index.html
[13] https://www.jard.or.jp/warranty/spudata/spu_list.pdf
[14] https://www.jard.or.jp/warranty/kihondata/guidance_01.pdf
[15] [41] https://www.jard.or.jp/hosho/kakuninhosho/contents/guidance_01.pdf
[16] 迫り来る旧スプリアス規定の適用期限切れと新規定で正しく測るための要点 スプリアス発射の強度の許容値の改定とそれを測るスペアナのお話 | CiNii Research
https://cir.nii.ac.jp/crid/1521980706048912768
[20] [22] [46] [47] https://note.com/lopra_lab/n/n22a6c7883942
[23] https://www.itu.int/dms_pubrec/itu-r/rec/sm/R-REC-SM.329-8-200004-S%21%21PDF-E.pdf
[24] [25] おもちゅあ無線とは ― 技術的背景と法規的根拠|LoPRA Lab
https://note.com/lopra_lab/n/n8f92486e3875
[26] https://note.com/lopra_lab/n/n49e991136fbc
[28] [32] [35] [39] https://www.ofcom.org.uk/siteassets/resources/documents/spectrum/emf/emf-amateur-licence-terms-and-conditions.pdf?v=386197
[30] [37]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loda/id/JORFTEXT000000401783/2024-05-25
[34]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47/97.101
[38]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47/97.315
[42] https://www.anfr.fr/gerer/radioamateurs/cadre-juridique
[48] https://www8.cao.go.jp/kisei-kaikaku/kisei/meeting/wg/econrev/211119/211119keizaikasseika_0401.pdf
我也準備了其他文章。如果你願意,也歡迎造訪我的網站:
http://www.lowpowerradiolab.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