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故事:家門不幸與法律的制裁
阿強長年不務正業,甚至為了早日拿到老父親的房產,竟動手偽造了一份將遺產全部留給自己的遺囑,並威脅妹妹不得聲張。老父親發現後痛心疾首,在臨終前對所有親友表示:「阿強大逆不道,我的一毛錢都不會留給他。」
在法律上,繼承權並非絕對。雖然子女通常具備繼承身分,但如果發生了嚴重違背倫常或法律的行為,法律將會剝奪其繼承資格。
二、 法律概念解析: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根據 《民法》第 1145 條 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針對上述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即原諒)者,其繼承權不喪失。但第一款絕對失權事由一旦成立,縱使有被繼承人表示原諒,也沒辦法回復繼承權。
至於第五款表示失權的事由,雖然民法第1145條第2項並未明文規定在內,但由於情節相較輕微,因此法院實務上通常也認為可以經過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三、 結論
繼承權的設立是為了照顧家屬,但如果繼承人做出傷害親人或違法的行為,便失去了這份權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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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