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彥勳、劉俊緯
多數人知道學姊應該是從《扭曲的正義》這本書,吳忻穎學姊在臺大法研所碩士畢業後,曾經當過三年九個月的檢察官,在書中,從局內人的視角,透過文字讓讀者們了解警政、檢察體系內部的各類問題與困難。從在職時期,學姊便保有臺大法研所的博士生身分,辭職後,學姊持續攻讀學位,如今正在德國攻讀博士,也在 Facebook 經營粉絲頁,不時發布時事評論。
在三年前,學姊便曾接受本部的專訪(註一),當時與學姊主要談論德國的法學教育養成,亦談及學姊對於高中學習歷程檔案的看法。如今相隔三年,學姊再次接受我們的邀請,與我們談論如今變成「局外人」後,對我國的檢察體系的看法與和德國實務的比較,以及對於法律人養成的看法。
依舊令人失望的檢察系統
對於如今的檢察體系是否有所改變,學姊給出的答案依舊,仍然令人失望,且工作環境持續惡化。雖然在明面上,有著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外表,但暗地裡的小動作仍然在體制內存續,來自體系外部的壓力、民粹化的輿論壓力等皆實實在在地影響檢察官的獨立性。更且不用說,許多重大案件總有各種風聲,學姊也向我們說明,偵查中的案件消息外漏並非一定是承辦檢察官所洩漏,很有可能承辦者也不清楚消息如何洩漏的,可見體系內部與檢察行政系統之間的聯繫可能有相關問題。
即使不論暗處中的手腳,檯面上,在特別刑法肥大化的情景下,大量案件送入司法系統,幾乎由基層檢察官消化。面對猛增的案件數,基層檢察官人數明顯不足,只能一人當兩人用,促成不合常理的工時與不匹配的待遇,使得許多年輕檢察官選擇出走,如學姊便提及很多他的同事現在也都轉為律師。如此情形並非少數,使得檢察官內部的經驗傳承可能存在空隙,使得整體陷入惡性循環,最嚴重更可能導致檢察體系的崩潰,進而影響法院系統,演變成全面的司法系統崩潰,急需改變。
面對爆量的案件,學姊認為關鍵不只是擴充人力,更根本的解方是反思與改變重刑化的刑事政策,考慮擴大刑事訴訟法的篩選與轉向(Diversion)制度,例如緩起訴處分適用擴大等;衝突解決機制方面讓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途徑,能節省資源、盡快解決爭端才是眾多案件的第一要務。
德國養成模式的借鏡:實務與教育系統的深度交織
對比德國實務的沿革,學姊在這幾年深入學習後,其認為德國其實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多多借鑑。
從實務人員的養成,這部分,與上次專訪內容十分相關,因為德國法學教育的培養,其中便主要包含了實務能力與人員篩選。與台灣大學端的法學教育不同,德國幾乎不存在「同情分」,不及格的比率可能佔到一半以上,而多次不及格甚至可能必須退學,因此在德國的司法考試中,其通過率將近九成並非代表其門檻低,而是代表著從教育體系內部便有的人員篩選機制確實有將法學程度不足或不適合研讀法律的學生排除,或許從整套養成訓練來看,實際上的錄取率應該和我國的司律考試相差無幾。可以補充的是,在德國,並沒有同我國切分律師與司法官的分數,只要是司法考試及格,便表示其可以擔任司法官與律師的職業(學姊補充,雖說如此,但是仍必須各自應徵,而沒有「保證分發」),也就是說,律師與司法官是共用一樣的門檻。
對於德國的法學生而言,司法考試不只是走向實務的道路,更是持續進行學術研究必經的門檻,因為德國並沒有真正的法學碩士學位,若想攻讀博士,其中的要件便包含司法考試及格(其碩士學位是開給非本國的國際生,碩士學位畢業且有一定成績者,始能等同於司法考試合格的要件,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也因此,許多德國法學教授都擁有深厚的實務經驗,甚至在教學期間也常兼任司法官,使得其教學場域與實務緊密掛鉤。
我國與德國檢察實務樣態之對比
講完教育端的差異,看向德國的司法體系,與我國第一個也是最大的不同點,便是其檢察系統與法院系統的司法行政機關同屬於司法及消費者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下稱司法部),並非如我國一者在法務部,一者在司法院。司法部除了聯邦司法部外,各邦也設有該邦的司法部,且各邦都有司法部長為其首長,對應我國大致相當於法務部長。
學姊向我們說明,若只論法制上的對比,不討論實際情況的話,或許我們會得出台灣的檢察系統比德國的系統更加獨立,因為在德國的法院組織法迄今仍有外部個案指令權之規定。在德國,檢察首長對於其管轄的檢察官享有內部指令權(internes Weisungsrecht),而各邦司法部長對於其所轄的檢察署理論上仍有外部指令權(externes Weisungsrecht)(註二)。而在我國,從法制面上(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之規範),我國並不存在檢察體系以外之任何人得對個案檢察官下達指令的職權規定,因此若從該角度望之,極有可能得出我國檢察系統較德國更為「獨立」。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卻大相徑庭。
雖然德國擁有合於法的外部個案指令權,但是其本身對於該職權的使用十分節制(註三),學姊也說到,即使合於法,基本上司法部長都會避免堂而皇之地介入個案,更有邦的司法部長明確宣示自願放棄外部指令權,維護檢察官的獨立性(註四)。而在台灣,雖然我們並未擁有合於法的指令權,卻時有新聞報導法務部長對於個案表達「天理難容」等情緒性的評價,或「法務部責成地檢署偵辦」等字眼(註五),似乎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已見怪不怪。
由此,學姊提醒我們,在做比較法研究時,不能只單純對於法律文本進行對比,更要看向實然場域的情形,否則僅止於紙上談兵,更好的做法,是直接到當地學習,了解當地的法律文化與實然樣貌,這也和學姊現今的研究內容息息相關,也鼓勵學弟妹參與學校的交換生計畫。
學姊如今在德國的研究方向,便在探討歐洲檢察體系的沿革,自啟蒙時代與十九世紀以來的司法改革開始學習,發現許多階段都與台灣如今面臨的問題相似,而其突破的方式也多合於學姊自身原本的想法,使得學姊更加確信其所相信的尋找問題答案的道路是正確的。
追尋自己的路,讓相信成為確信
談到求學的心路歷程,學姊形容自己是「典型法律人中最不典型的」。多數人選擇進修,不是畢業後直升,就是先執業或教書積攢學費;至於司法官,則多半選擇在職進修,或等到取得實任身分後才辭職。
然而,學姊卻在任職滿三年的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便毅然辭職攻讀博士,隨後遠赴德國深造。他笑稱自己當年根本是「裸辭」。學姊坦言,早在上任前就已定下出國的目標,這份覺悟反而讓他在擔任檢察官時,更有底氣去做「認為對的事」。這顆種子早在高中時便已埋下,當時他深信自己應該到世界看一看,尤其是身為現代法治國家制度發源地的歐洲。
正因為早有辭職的打算,學姊自嘲當時就像「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能心無旁鶩地實踐正義、保持初心。這份堅持,也讓他的辦案表現獲得了警界「教科書式」的評價。憶起初到德國時,甚至連指導老師都還沒找好就直接出發,學姊表示,這種「浪漫的冒進」若能激起學弟妹的一點興趣或啟發,就不枉費這一路走來的堅持,也算對得起十幾歲時那個對未來充滿期許的自己。
至於為何選擇德國?學姊認為自己在實務上已花了足夠時間確立問題,而解決之道,則必須回到台灣法律制度的源頭——德國。到德國進修不只是為了圓夢、浪漫或個人興趣,更是為了對過去司法實務問題的追尋。
正如前文學姊指出,台灣司法負擔過重,若是不推動改革而持續一意孤行,我國司法體系在不久的將來必將崩潰,司法官甚至會累死在崗位上(註六)。因此,他認為現在是個好時機,能從我國主要法律繼受來源,具有同樣問題的德國經驗,從中尋找並思考答案,他也表示,他所看到的,也正與他之前所思考的方法不謀而合。
給學弟妹們的建議
對於有志於司法實務的學生,學姊給出了核心建議:「你會成為你所想要成為的那種人。」你如何看待這個職業,就會成就怎樣的自己。此外,無論是選擇留學或任何路徑,若那不是你的夢想或終極目的,你在執行手段的過程中,人格終究會被你的初衷所牽引。法律這條路上的對於目的與手段的分辨必須清楚,法律這條路上目的必然包含手段,但若只是手段,便陷入劍走偏鋒的危險之中。更要清楚自己想要甚麼,在做甚麼,心中要有些閃光,可以尋找,不要讓光消逝,更不要自欺欺人,錯估自己的野心與慾望,那才是最恐怖的。
而最後、也是最現實的一點,學姊還是建議儘量通過國家考試,成為具有執業資格的法律人,或是至少如當年王皇玉院長所建議的道路——「進入體制、了解體制」(註七),才更有助於在這條路上實踐目標;否則,光是自怨自艾或是怨天尤人,也無法在實務上做出太大的改變。「心懷浪漫、踏實前進、保持初心、自問自省」,我想這便是學姊希望學弟妹一起努力的勉勵。
註解
註一:張壹棋,黑暗下的星火——吳忻穎 前檢察官專訪,medium,2023年2月17日,https://reurl.cc/5bY7a7。
註二:參許澤天,檢察官定位與指令拘束──德國法的視角啟發,交大法學評論,第 3 期,頁1-50,2018年9月。
註三:學姊親注:德國文獻指出,各邦司法部長對於該權力之行使「相當節制」, vgl. Hund, ZRP 1994, 470, 472; Dieckmann, DriZ 2000, 44, 44; Markwardt, in: FS für Reinhard Böttcher zum 70. Geburtstag, 2007, 93, 101; Mertin (2021), ZRP 2002, 332, 336. 但實務上仍發生一些外部指令引發的爭議案件,例如 2015 年netzpolitik.org案。
註四:學姊親注:Erlass der Justizministerin in Mecklenburg-Vorpommern. In: Legal Tribune Online, 02.01.2026 , https://www.lto.de/persistent/a_id/58972.
註五:學姊親注:吳忻穎,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PNN,2017年8月3日, https://pnn.pts.org.tw/project/inpage/776/29/70;姜長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票選制度之理論基礎——以「檢察一體」秩序重整的觀點出發,台灣法學,331期,頁99-134(該文於 102 頁以下所指出之具體案例),2017年11月。法務部長情緒性發言之新聞例如:稱殺警案「天理難容」法務部長蔡清祥遭糾正 ,中時新聞網,2020年5月6日,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506002165-260407?chdtv。
註六:參簡竹書,【鏡相人間】正義的成本 當檢察官與法官陸續昏倒,鏡新聞,2024年1月29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0122pol001;李若雯,「再做下去我會死在這份工作上!」買不起房又過勞,檢察官爆出走潮,天下雜誌,2021年10月26日,https://reurl.cc/jmxDrq。
註七:出自學姊所寫《扭曲的正義》一書中,王皇玉院長所撰之推薦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