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沒有自由心證的權力,您知道嗎?但可以無限抗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在司法案件中,許多人可能會認為檢察官和法官一樣,擁有「自由心證」的權力,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見解與判斷處理案件。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檢察官作為司法體系中的一環,並不享有自由心證的權力,其職責和權限完全受到法律的規範。

沒有自由心證一樣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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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法院依法對證據進行判斷的權力。《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明確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簡而言之,自由心證是法官的專屬權力,用於判定證據的真實性和事實的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

然而,檢察官的角色與法官不同,他的責任在於查明事實並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而不是根據自己的主觀見解決定證據是否成立或案件的真偽。


檢察官的權力來源:依據證據與法律的職責

檢察官的工作核心是依據證據和法律,負責調查案件並決定是否起訴。其權力主要來自《刑事訴訟法》,並受到以下條件的約束:

  1. 必須全面調查證據:檢察官有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所有證據,而不是選擇性忽略不利於自身見解的證據。
  2. 依據刑法構成要件:檢察官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必須完全基於是否滿足刑法中的違法構成要件,而非主觀法律見解。
  3. 不起訴的限制:檢察官雖然有權決定不起訴,但其理由必須合法,並且不能違背法律對事實和證據的要求。

自由心證濫用的誤解與風險

檢察官若自認享有自由心證的權力,將可能帶來以下風險:

  • 選擇性調查:檢察官可能只採納支持其結論的證據,而忽略對案件真實性至關重要的其他證據。
  • 裁量權過大: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若基於其個人法律見解,可能導致犯罪行為未被追訴或無辜者受牽連。
  • 破壞程序正義:檢察官濫用職權將使司法程序失去公平,影響當事人的基本權益。

特別是在不起訴處分中,檢察官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這更需要嚴格限制其權限,確保不起訴的理由完全基於事實和法律。


讓社會了解:檢察官不是裁判者

檢察官並非案件的最終裁判者,而是司法程序中的執行者,其責任是確保案件進入合法的審判程序,而不是自行決定案件的結果。因此:

  1. 檢察官的法律見解不受法律保障:檢察官不能憑藉個人見解決定案件事實,而必須基於法律和證據。
  2. 法院才是事實的最終裁定者:檢察官的起訴或不起訴僅是程序的一部分,只有法院才有權最終判斷被告是否有罪。

結語:讓司法回歸公正

檢察官沒有自由心證的權力,這是法律對司法權限明確劃分的基礎。如果檢察官逾越職責範疇,以主觀見解處理案件,將不僅破壞程序正義,也可能損害整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作為社會一員,我們有必要了解並監督檢察官的職權行使,確保司法真正為公平與正義服務。

補充:

檢察官的法律義務

  1. 完整呈現證據的責任
    檢察官負有全面呈現事實的法律責任,必須將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無論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提交給法庭,讓法官依據完整的證據進行裁判。
  2. 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如果檢察官故意隱匿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其行為可能構成瀆職或妨害司法公正,依據公務員法和刑法應被追究責任,例如:
    •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 刑法第132條:濫用職權罪
    • 刑法第214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 影響審判公平的制度漏洞
    檢察官行為未被有效監督,是導致隱匿證據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這點需要透過監察機制(如證據存查機關)來杜絕。

隱匿不利於被告證據的後果

  1.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本意
    無罪推定的核心是保障被告在未經合法審判前不被認定有罪。然而,這並不意味檢察官可以藉此隱匿有罪證據,讓犯罪行為不被追究。無罪推定的基礎在於公平審判,隱匿不利證據則違背這一公平原則。
  2. 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檢察官隱匿不利證據可能使案件未被完整呈現,最終導致犯罪者被無罪釋放。若未來有新證據浮現,重新啟動調查和訴訟將浪費大量司法資源,也使受害人無法獲得即時的正義。
  3. 損害司法公信力
    當社會得知檢察官刻意隱匿證據而導致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將對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產生重大衝擊,甚至削弱民眾對法治的信任。

解決方案與制度設計建議

  1. 證據存查機制
    設立存查機構,要求檢察官提交所有調查過的證據副本,確保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所有證據均被完整保存。
  2. 引入外部監督
    加強檢察系統的外部監督機制,例如由監察院或獨立機構審查檢察官的調查行為,確保其依法辦案。
  3. 強化懲處措施
    將隱匿證據的檢察官納入司法責任追究範圍,並提高相關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以形成震懾效果。
  4. 公開透明化
    引入透明化系統,讓所有案件的證據處理流程(在不影響偵查秘密的範圍內)可被當事人檢視,確保檢察官無法隱匿證據。

檢察官隱匿任何對案件事實不利的證據,不僅損害公平審判的核心價值,更危害司法正義的實現。這些制度缺陷需要透過強有力的改革與機制設計來修補,讓司法體系真正成為保障公正的最後防線。

觀點:

檢察官的權力廣泛且重大,無論是對普通民眾還是高層官員,都擁有極高的影響力。然而,權力越大,責任也越重。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檢察官的權力可能成為不公正的來源。因此,完善檢察官制度,增強透明與問責,對保障司法公正與國家法律秩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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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人們開發自己的思考,追尋引領自己的道路,這世上擁有荊棘或是美好,一切都是自己吸引而來,如何有智慧地活著,為自己解答一切的困惑,是追求解脫的第一步,為什麼要追尋解脫?是因為世間有諸多的苦惱,因為有諸多的苦惱所以需要解脫之道,而解脫之道不在外人的教化,而在自我內心醒悟與追求,人心就如有一指南針,會指引你必須行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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