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被通知到案,不代表一定有罪
近年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警方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加。許多當事人在接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喚時,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被告跟騷法怎麼辦?我只是傳訊息、碰巧遇到對方,怎麼會變成刑事案件?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看起來像跟蹤騷擾」與「法律上構成跟騷罪」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只要跟騷罪的構成要件無法成立,被告仍可能爭取到不起訴或無罪。在進入法律分析之前,有一件事比任何辯護策略都更重要:你現在處於哪個階段,決定了你還有多少選擇空間。
一、你現在在哪個階段?越早介入,選擇越多
很多人等到收到起訴書才開始找律師。但那時候,許多能影響結果的機會已經悄悄關閉了。
階段一|剛收到警局電話通知、製作筆錄
此時風險相對較低,策略空間最大。此時律師可以協助預先整理對話紀錄、評估行為是否真的落入跟騷法範圍,擬定後續訴訟策略。
階段二|警局或地檢署應訊
這是最多人「說錯話」的階段。應訊時說出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起訴或定罪的依據。很多被告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因為急著解釋清楚,反而提供了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律師陪同應訊,是這個階段最重要的保護。
階段三|已收到起訴書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但這不代表終局。如後述案例所示,許多案件起訴後仍成功爭取無罪判決。此時律師的工作是重新檢視所有證據,找出檢察官舉證的漏洞,建構完整辯護策略。
二、先了解風險:跟騷罪刑責多重?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刑責之外,對被告而言,還包含其他更深遠的影響,例如:刑事前科可能波及特定職業的執照資格,以及未來求職的背景調查。這也是為什麼在案件初期取得專業協助,是最值得投資的一步。
清楚了風險之後,接下來才是真正的核心問題:你的行為,真的構成跟騷罪嗎?
三、跟騷法的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要成立跟蹤騷擾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要件:
- 以各種方式:尾隨、監視、通訊騷擾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 針對特定人:行為對象明確
- 反覆或持續:非偶然一次,有時間與次數上的積累
- 違反他人意願:行為人明知對方不願意
- 與性或性別有關:出於迷戀、追求、性別歧視等動機
- 使人心生畏怖: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
-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限
這些要件看似簡單,但在實務上往往存在高度爭議。只要其中任一要件存在合理懷疑,案件就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
四、被起訴後,就一定有罪嗎?三個真實無罪案例
案例一:誤會對方有交往意願,不成立跟騷
- 案情摘要:被告於圖書館搭訕女子,雙方交換LINE聯絡方式。被告後續傳送訊息邀請見面,但對方回覆「不太方便」。幾天後,被告前往圖書館,想再次與對方打招呼並認識,並在自修室附近徘迴觀察約10分鐘。女子察覺後感到不安,報警指控跟騷。
-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曾主動提供LINE,被告僅傳送少量訊息,又被告從自習室窺視女子的舉動行為發生僅一次,被告可能誤會對方有意願進一步認識,因此難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違反對方意願仍持續騷擾。法院最後以被告主觀上不知悉其行為已經違反女子的意願,且其行為不符合反覆或持續之要件為理由,判決被告無罪。
- 這個案例的啟示是:即使行為客觀上確實讓對方感到不適,只要被告的主觀認知存在合理誤會的空間,案件就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但這個空間,需要有人幫你在正確時間點、用正確方式呈現出來。
案例二: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不成立跟騷
- 案情摘要:被告與告訴人為社區鄰居,雙方因「遛狗問題」長期發生爭執。被告曾:拍攝告訴人在社區遛狗、在自家門前整理花草、出現在社區中庭,告訴人認為被告長期監視與騷擾,因此提告違反跟騷法。
- 法院審理後認為:跟騷法的立法目的,是處理與性或性別相關的騷擾行為。然而本案中:兩戶人家均有種植花草,並共同使用社區中庭花園,被告於自家門前或社區中庭整理花草,縱使碰巧可以觀察到告訴人的動態,但這是地理環境上難以避免的情況,難以推論被告主觀上有跟蹤或監視告訴人之意圖,並進而認定其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因此法院認為:即使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也不足以認定構成跟蹤騷擾。最終判決無罪。
-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不是所有讓人不舒服的行為都構成跟騷。鄰里糾紛、商業衝突、訴訟對立。這些情境下產生的衝突,未必落入跟騷法的規範範圍。「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個要件,是許多案件被忽略、卻最值得深入檢視的辯護切入點。
案例三:行為偶然重疊,不足以認定跟騷
- 案情摘要:被告多次出現在電信門市附近,並曾觸碰機車、使用手機操作,且行車軌跡與告訴人路線部分重疊。檢察官認為被告尾隨與監視告訴人。
-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並不認識,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意圖與與性或性別有關,加上被害人當時並不知道被尾隨,事後經他人告知被跟蹤後才報警,則在被告行為時,被害人並不知悉遭被告跟騷,難認在此之前,被害人有感到恐懼害怕。加上被告行為後被害人並未曾主動對其表示不滿,難認被告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綜合以上原因後,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以上三個案例,涵蓋了跟騷法最常見的三種辯護切入點。但每個案件的事實細節不同,同樣的行為在不同脈絡下,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
如果經過評估,現有證據對辯護明顯不利、無罪風險較高,與其在審判中承擔不確定的結果,有時候在適當時機尋求和解,反而是更能保護自己的選擇——它可以讓你在可控的條件下終結爭議,而不是把結果完全交給法院決定。
無罪固然是最理想的結果,但什麼策略對你最有利,取決於你的案件,必須個案評估。
五、和解:是一個需要謹慎處理的程序
收到告誡書或進入偵查程序後,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已經存在高度緊張關係。此時任何直接接觸,無論出發點多麼善意,都可能被解讀為「持續騷擾」,反而讓案件雪上加霜。你主動聯繫對方的那一刻,本身就可能構成新的騷擾行為。
透過律師居中溝通,一方面可以在不觸碰法律紅線的前提下傳遞和解意願,另一方面也能在和解協議的內容上把關,確保完整保障你的權益,全面性地解決刑事和民事責任。
六、常見FAQ
Q1:收到警局通知,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在偵查階段找到有力的切入點,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即使已起訴,審判中仍有充分抗辯空間。
Q2:跟騷法可以和解嗎? 可以。跟騷法第18條原則為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仍有機會爭取緩起訴、緩刑或較輕刑責,具有高度實務價值。
Q3:只傳訊息沒有跟蹤,會構成跟騷罪嗎? 視頻率與內容而定。若訊息次數少、時間集中,可主張未達「反覆持續」;若訊息內容與追求感情或性別動機無關,也可主張不符「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
Q4:我認為自己沒有惡意,法院會採信嗎? 「沒有犯意」是合法辯護方向,但需以符合客觀事實的詮釋支撐,單純口頭聲稱不夠。需要律師協助從證據角度建構完整的抗辯論述。
七、律師能幫你做什麼?
被告跟騷法,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時間取得專業協助,避免在警詢或偵查中說出不利自己的陳述。
律師可以協助你:
- 評估行為是否確實該當跟騷罪各項要件。
- 找出最有力的辯護切入點(犯意、反覆性、違反意願、性別關聯性等)。
- 整理對你有利的證據與時間軸。
- 陪同警詢或偵訊,保障你的權益。
- 評估是否和解及可行方案,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居中處理和解事宜,確保協議內容完整保障你的權益。
如果你正面臨跟騷法指控,歡迎透過官方 LINE 預約諮詢,由專業律師為你分析個案、研擬最適合的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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