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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地理標示註冊處(IPOS Registry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自2019年4月1日開始受理地理標示(GI)申請,並將保護範圍放寬至農產品及食品。本案為新加坡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首度針對《地理標示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ct 2014, GIA)表示意見,旨在解決品種名稱同時作為GI可能產生之衝突。
本案[1]上訴人Consorzio di Tutela della 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 Prosecco係負責於義大利推廣及監督「Prosecco」名稱使用之產業協會(後稱Consorzio),並於新加坡註冊其為葡萄酒之GI獲准(後稱系爭GI)。被上訴人Australian Grape and Wine Incorporated係澳洲葡萄種植業者與釀酒商之代表機構(後稱AGWI),就該項註冊提出異議,主張違反GIA第41(1)(f)條及第41(1)(a)條。後經GI首席助理註冊官(Principal Assistant Registrar, PAR)駁回異議,AGWI遂向高等法院普通分庭(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後稱原審)起訴,惟僅就GIA第41(1)(f)條之主張獲得勝訴,第41(1)(a)條部分仍遭駁回。繼而由Consorzio就改判勝訴之GIA第41(1)(f)條上訴,AGWI並未繼續爭執駁回部分。
依據原審見解,系爭GI在客觀上確實包含植物品種名稱,亦即Prosecco葡萄品種;倘若系爭GI指定地區(指義大利東北區域)以外亦有大量栽種或釀製Prosecco葡萄品種及Prosecco葡萄酒,例如澳洲,則系爭GI有誤導新加坡消費者之虞,故AGWI依GIA第41(1)(f)條所為之異議實屬合理。惟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最終未維持原審判決,改判Consorzio勝訴,其理由大致如下。
GIA第41(1)(f)條之立法旨意
依據GIA第41(1)(f)條,GI若符合後兩者情形即不得註冊:(1)內含動植物品種名稱;且(2)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產品之真正來源(true origin)。該如何正確解讀此項規定?上訴法院認為須追溯至歐盟 — 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EUSFTA)相關規定,因為GIA正是為履行EUSFTA義務所制定。而EUSFTA第10.22(8)條規定,簽署方有權保留動植物品種名稱賦予GI保護;其附帶協議(side letters)內容亦體現為GIA第15(b)條,承認內含植物品種名稱之GI得准予註冊,惟不得因此妨礙該名稱在商業上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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