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deaux 波爾多是法國西南部城市,因葡萄盛產酒而聞名,所謂的五大酒莊:Lafite Rothschild、Latour、Margaux、Haut-Brion、Mouton Rothschild,正是波爾多左岸產區的招牌,甚至有台灣建商直接將建案名取為「波爾多」,無疑反應葡萄酒在民眾的心目中是一種高大上的代名詞,葡萄酒產區更是富有盛名。
然而Bordeaux或波爾多一詞,能否註冊為商標而進一步排除他人使用?同樣的問題也會發生在威士忌上,像是蘇格蘭威士忌著名產區Islay艾雷島區(泥煤味著名),Speyside斯貝賽區(風味帶有濃厚的花果香),能否註冊Islay、Speyside等詞?這個問題,涉及到葡萄酒與蒸餾酒地理標示的保護,主要規範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之一,針對智慧財產權議題的TRIPS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則約束所有成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關於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就是由TRIPS第23條內容加以國內法化而來,明確規定,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是不允許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之商標(即第33類),例如不得申請Saint-Émilion(波爾多右岸產區)作為葡萄酒之商標、不得申請Highland高地區作為威士忌之商標,這是大方向與原則,保護著名產區數百年來的文化歷史,以免造成著名產區名稱遭到濫用或取得排他性的權利,反而不利產區發展。
不過,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產區這麼多,智慧財產局審查人員未必能夠完整知悉所有產區名稱,不免有掛一漏萬之情形而准許商標登記,此時難道就沒有補救方法嗎,而讓申請人取得商標權?那也未必。依照筆者經驗,會有利害關係人跳出來聲明異議,例如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SWA,舉個筆者實際遇到的例子來看看。
Aviemore,一個英國蘇格蘭高地行政區的城鎮
註冊審定號商標01844772(已遭撤銷註冊),商標名稱:Aviemore(另申請中文商標艾維摩,同樣遭撤銷註冊),並指定第33類威士忌酒等商品使用,實際上Aviemore一詞,源自於蘇格蘭蓋爾語,是位於英國蘇格蘭高地行政區的城鎮,並在蘇格蘭地區擁有最多的蘇格蘭麥芽威士忌釀酒廠Speyside斯貝賽區,且Aviemore更是位在境內最大的凱恩戈姆山國家公園中,為著名的旅遊及滑雪勝地,具有強烈的蘇格蘭意涵及特色,並與蘇格蘭地區具有歷史及地域淵源。智慧財產局原先准許Aviemore商標申請,但後來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SWA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而後認定該商標申請人並非蘇格蘭專業製酒業者,卻以Aviemore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於威士忌酒等商品,寓有強烈的蘇格蘭意涵及特色,有使相關公眾聯想該等酒類商品係產製於蘇格蘭地區,而對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故撤銷該商標註冊。
總結來說,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特別規範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提供國內外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的具體使用限制,如果酒商想要只用此特殊地理標示作為商標,需要三思,並尋求對於商標實務運作了解律師或商標事務所的專業意見。至於其他農產品的特別產地呢?以台灣為例:池上米、日月潭紅茶、古坑咖啡、玉井愛文芒果,都是台灣著名的產地,這部分涉及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問題,在申請商標註冊上有其限制,我們就留待下次再來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