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前言
很多人以為,用AI生成的圖片,反正是機器畫出來的,所以一定沒有著作權。不對!這個說法真得太簡單、太粗糙。
真正的問題,從來就不是「是不是AI生成」,而是「人類在這個生成的過程中,到底有沒有投入他具體的選擇、安排、創作與判斷」。
由於AI的興起時間不久,引發的侵權或其他爭議的司法案例,在各國的司法界並不多見,但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國大陸北京互聯網法院有一件很有代表性的判決,案號是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民事判決書。這件案子常被稱為中國大陸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第一案,爭點正好是:「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圖片,到底能不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該判決書記載,原告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發布到小紅書後,被告把圖片拿去百家號文章當配圖,還裁掉原告在小紅書平台上的署名水印。最後,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涉案圖片構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權,被告侵害原告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被告道歉並賠償人民幣500元。
這件案子值得拿出來討論的地方,並不是因為賠償金額有多高。人民幣500元,金額其實不大。它真正的重點,是法院正面回答了一個在AI時代很務實的問題:用AI生成的圖片,到底能不能算人類的作品?
一、案例事實
以下的案例是來自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民事判決書。本案原告使用開源軟體Stable Diffusion,透過輸入提示詞、設定參數等方式,生成一張圖片,後來將這張圖片命名為「春風送來了溫柔」,並發布在小紅書平台上。
後來,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百家號帳號「我是云开日出」,在一篇名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中,使用了這張圖片作為背景配圖或插圖。
問題在於,被告不只是沒有取得原告的同意,竟然還進一步把原告在小紅書平台上的署名水印給截除掉。原告認為,這樣會讓讀者誤以為被告才是圖片的原創作者,因此侵害了自己的署名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於是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分析
這件案子的核心爭點有三個:
第一,AI生成圖片到底是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第二,使用AI生成圖片的人,能不能被認定為原創作者?
第三,別人未經同意拿去使用,還裁掉水印,會不會構成侵權?
我們就一步一步來探討以上三個爭點。
(一)AI生成圖片是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我們先看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
(4)美術、建築作品;
……
(9)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這條法律規定的重點在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不是單純的「成果」,而是「具有獨創性」並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所以,AI圖片能不能受保護,不能只看它是不是漂亮,也不能只看它是不是AI生成,而是要看它背後有沒有人類的智力投入。
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本案中認為,涉案圖片並不是完全由機器隨機產生後,原告什麼都沒做就拿來使用。相反地,原告在生成過程中,有投入:選擇模型、輸入提示詞、設定參數、調整構圖、修改提示詞與參數等等動作,最後再從生成結果中挑選出自己要的圖片。該判決書也提到,從原告構思圖片到最終選定圖片,整個過程中都有設計人物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順序、設定參數、選定符合預期圖片等智力的投入。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整理本案時,也指出法院重視原告是否有取捨、選擇、安排與設計。
我換成大白話來說,法院並不是說「只要是AI畫的圖,都有著作權」。法院真正的意思是:如果使用者只是隨便打幾個字,讓AI自己亂生一張圖,那未必能主張著作權;但如果使用者在提示詞、參數、構圖、風格、反覆調整與最終選擇上,有具體投入,那麼這張AI生成圖片就可能具有獨創性,進而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這個判斷非常重要。因為它沒有把AI創作全部打死,也沒有把AI生成圖片全部放進著作權保護傘下。法院採取的是個案判斷,看人的創作參與程度夠不夠。也由此可推知,如果在中國大陸的原創者若要主張他的AI生成圖具有原創性且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他就應該未雨綢繆事前做好充足的證據保全動作,比如自己寫過的提示詞、生成過程中其他失敗圖片或影片的存檔、反覆調整的記錄、檔案時間、拍照存證與整體製作過程的軌跡等等。
(二)使用AI生成圖片的人,能不能成為作者?
接著要看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本案中,法院沒有把Stable Diffusion當成作者。這點其實也很合理。因為AI工具本身沒有法律上的人格,也沒有創作的意想。真正決定要生成什麼圖、要用什麼提示詞、要調什麼參數、最後要選哪一張圖的人,仍是使用AI工具的人。
該案法院認為,原告是直接根據自己的需求,對AI模型進行設定,並最終選定「春風送來了溫柔」這張圖片的人。因此,原告可以被認定為這張圖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再講得更白話一點:AI在這件案子裡,比較像是一支很複雜、很高級的畫筆。但畫筆再高級,也不是作者。真正的作者,仍是那個決定畫面方向、反覆調整、最後選定作品的人。
(三)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圖片,又裁掉水印,為什麼構成侵權?
本案還涉及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10條所規定的署名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本案中,被告把原告發布在小紅書上的AI圖片,拿去自己的百家號文章中使用。這種行為讓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地點看到該圖片,因此,法院認為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更麻煩的是,被告還把原告原本的署名水印截掉。這就不只是單純「拿圖」而已,還會影響外界判斷這張圖到底是誰創作的,因此涉及署名權。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國互聯網法院最後認定,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並裁去原告署名水印,侵害原告的署名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被告應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元。
三、台灣有沒有類似的判決?
截至目前為止在公開的資料中,還沒有查到台灣法院有類似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這樣的判決書正面承認「AI生成圖片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決案號。
台灣目前比較明確的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行政見解,根據智慧財產局在電子郵件1141017b中表示,著作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才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AI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應看創作過程中有沒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如果只是把AI當作輔助工具使用,例如繪圖軟體,且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但如果完全由AI演算功能獨立完成,沒有人的實際創意投入,生成內容就無法享有著作權。智慧財產局也明確表示,如果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這裡要先看台灣的《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把這三個法條規定放在一起看,台灣的著作權法的基本邏輯很清楚: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而且這個創作必須是由「人」來完成。所以,AI生成圖片或影片在台灣能不能受著作權保護,關鍵也並不在於有沒有使用AI,而在於最後成果能不能被認定為人的創作。
如果只是輸入一句簡單提示詞,其他全部交給AI自行生成,使用者沒有具體選擇、安排、修改或後製,這種成果在台灣目前的見解下,實在很難主張著作權。
但如果AI只是工具,人類在過程中有實際參與創作,比如設定主題、設計畫面、反覆修改提示詞、調整構圖與風格、挑選素材、後製修圖、剪輯影片、安排旁白、配樂與字幕,那就比較有可能被認為是「人類利用AI工具完成的創作」,而不是AI獨立生成的結果。這一點,跟中國互聯網法院的觀點很相近。
四、日本有沒有類似案例?
日本目前也還沒有出現由法院判決認定「AI生成圖片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成立著作權」的完整代表性判決。不過,日本已經出現了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司法實務動向。
依據日本媒體報導,一名神奈川縣大和市27歲男子,未經同意複製他人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圖片,並用在自己販售的電子書封面。千葉縣警於2025年11月20日,以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將該男子移送檢方偵辦。至於檢察官後續是否起訴,目前的公開資料尚未查到明確的資訊,因此本文僅將其定位為「偵查實務動向」。
由於該案並不是法院的判決,也不是日本法院已經承認AI圖片有著作權,它的代表性僅在於日本偵查實務已經開始把AI生成圖片當成可能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來處理。換句話說,日本警方並沒有直接把AI圖視為無主物,而是進一步檢視創作者在生成過程中是否有足夠的控制、選擇與修正。
五、台灣的AI創作者最該注意什麼?
前文提到的案件,如果放到台灣來看,最關鍵的問題並不是「有沒有用AI」。真正的問題是:我們能不能證明,這個作品不是AI自己隨機亂生出來的東西,而是人有參與實際的創作。
以AI圖片來說,最好保留提示詞、反向提示詞、參數、生成記錄、修改記錄、挑選過程,以及後製修圖記錄等等軌跡,也就是事先做好證據保全的動作。
以AI影片來說,更應該保留分鏡腳本、角色設定、場景設定、每一段影片提示詞、生成素材、剪輯工程檔、配樂選擇、旁白稿、字幕稿與後製記錄。
由於台灣目前還沒有法院替AI生成圖片或影片是有有著作權一事劃出明確的界線,因此,倘若真的有一天發生法律侵權爭議時,而創作者又只能拿出一張圖說「這是我的AI作品」,那麼證據力與說服力就真的實在太弱了。但如果能拿出整個創作過程與軌跡等相關的證據,有力證明自己從來就不是按一下鍵就生成一切,然後就輕易結束,而是從初始的構思概念、風格、構圖、選圖、修改、剪輯到成品….都有實際的介入,那麼整個情況就完全大不相同。
六、結論
AI無罪,使用AI從來就不是問題。因為,AI的誕生本來就是提供使用者更有效率、更方便的環境,讓使用者本身的創意、專業能力、思想藉由槓桿無限放大,它的意義是正面的,而差別是在於我們到底只是按一下按鍵鈕,還是真的有實際參與創作。如果只是讓AI隨便生成,那作品能不能受保護,本來就會很有問題。
但如果創作者能提出完整的生成過程記錄與軌跡,證明自己在圖片或影片形成過程中有具體選擇、安排、修改與後製,那AI生成作品,在未來的各國司法界就比較有機會被認定為是人類的創作成果。
AI時代應該被關注的重點從來就不是「AI有沒有著作權」,而是人類到底有沒有實際投入參與創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