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於美國的阿爾伯特・愛因斯坦醫學院的解剖與結構生物學系教授 Terence P. Ma,他在一篇論文中指出(註1),以「避免痛苦」作為如何考慮動物權益的倫理學沒有考慮到人類與非人類動物爾者之間的根本範疇,即生命的「本性」(nature)和「素質」(quality of life),也就是即便人和動物在遭受有害事件時都會反應出類似的特徵,但在意義上卻是天差地遠;他認為我們不能混淆了感到疼痛(pain)和感到痛苦(suffering)二者在含義之間的差別,前者被看成是後者的來源,疼痛是感覺、解釋和調節疼痛反應的過程,後者則是一種特定的不幸狀態,痛苦是由一個人的完整性、內在統一性或者總體性的喪失所導致的,而人類與動物對於疼痛或痛苦的理解肯定是截然不同的。
以及,倘若我們透過「動物會透過學習來逃避傷害」此一自然天性作為替動物辯護的理由,那麼明顯地沒有考量到動物的天性也會有所謂的「適應性偏好」(adaptive preferences);換句話說,動物們會因為自身的痛苦遭遇而預見未來生活會變得更差,可能會逐漸順服以適應充滿困境的生活水平。美國的動物心理學家 Martin E. Seligman 進行了一個電擊狗兒的實驗,內容概述為測試150隻狗兒被電擊時是否會有反抗的意志、以及牠們能否透過經驗歸納而習得躲避電擊的能力,最後約有三分之二的狗兒確實在最後放棄了掙扎並任由實驗人員及受電流所宰割。(註2)
美國的環境倫理學家 羅斯頓(Holmes Rolston III, 1932–)認為,效益主義式的倫理學認為所有個體在價值上沒有任何一個多於另一個的觀點,尤其體現在對於動物的一視同仁方面,似乎是將人類的價值「化約」(reduction)至一般動物的層級;這種「不多於」(no more)的效益主義觀點,經常可見於科學主義視域下以「不過是」(nothing)作為起手式的道德主張,例如人類「不過是」所有動物的其中一種或宇宙中的一粒砂礫,而此觀點被他認為無疑乃倫理學上的謬誤。(註3)因此,當陳玉敏透過古生物學和各種生物科學來直接證成人類應該對於動物有道德關懷時,這種做法無疑是將人類化約進了科學主義底下的「自然劃一原則」(principle of uniformity of nature)。
1、John Tuohey and Terence P. Ma,Fifteen Years After ‘Animal Liberation’ : Has Animal Rights Movement Achieved Philosophical Legitimacy?, The Journal of Medical Humanities, (Vol.13, NO.2, 1992), pp.82–83.
2、Martha C.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2006, P.343–344.
3、Holmes Rolston III, Environmental Ethics :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