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斌洲
自從我們的影片《今日香港,明日台灣!?《送中條例》帶給香港人的恐懼》之後,有網友給我們留言,提出幾個蠻普遍被質疑的問題。在此稍微解釋一下。
(摘自路透社)
1.一般人可能會質疑,《逃犯條例》的刑事罪刑,並不包括政治犯,並且條件必須設定在重刑犯(也就是七年以上的才引渡到中國大陸)。
A: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表面上看確實是繞過「政治犯」不說,然而,正如同我們節目裡所選取的幾種可能被使用來以刑事犯罪來掩飾政治犯罪名。這些罪名的使用,是中國大陸司法單位可以裁量的空間,被濫用的例子多到不勝枚舉。
香港銅鑼灣書店(註1)的老闆林榮基把抓的罪名是什麼呢?「非法經營罪」,其實明明就是其出版的書籍(跟批判習近平相關的書)不符合當局的限制。實質上是政治上的理由,但刑事上,卻要找一個別的罪名來處理,就是一個典型當局使用裁量權,找一個罪名來抓人的例子。
李明哲(註2)在澳門被抓,也是因為他在台灣散播一些自由民主相關的言論,這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且不是在中國大陸為之,但是過境澳門卻被抓。罪名是什麼,就是中國刑法當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也是另一個鐵一般的例子。
(李明哲/摘自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片段截圖)
此外,習近平現在在中國內部大打貪腐,香港是許多中國高官洗錢的可能所在地,中國當局要抓自己的貪官,當然沒問題,但另一個疑慮是,對於經濟罪犯的引渡,同時會適用於港商和外商。如果中國想要以經濟犯罪的相關罪名,抓捕外商做為美中貿易戰下的談判籌碼,這在現在這個敏感時刻,可能性是極高的。
2.《逃犯條例》修訂後,不就可以比較容易將罪犯引渡到其他地方了嗎?這樣是打擊犯罪啊,為何要抗議?
A: 香港人擔憂的是,中國大陸的司法體系濫用這項條例。
(摘自上報)
香港人最大疑慮的關鍵在於,修改的條文中,已經把原條文當中的排除「中國大陸」的文字,整個刪除掉了,當然,台灣和澳門也排除掉了,所以,在港府給出的官方說法裡面,一位在台灣犯罪的香港人,沒有辦法被引渡到台灣成了修法的主要藉口,他們基於中國將台灣視為地方政府,所以把這個法條限制拿掉,似乎是非常正當的理由,讓台灣成為可引渡的地方。
然而,以前法律當中保留這段,是因為在香港回歸中國大陸之前,中英雙方因為知道中國大陸法治程度不健全,必須將中國大陸排除在刑事犯罪的引渡地方之外,以免香港司法體系獨立性消失。
現在在中國大陸法治程度仍然極度落後香港的情況下,將此限制拿掉,正好就是香港人最疑慮之處。
香港人認為,此舉將香港的刑事法律體系整合到中國大陸體系之內,名副其實的司法體系「一國一制」,所以香港的法律界人士也都站出來抗議了。
3.即使《逃犯條例》通過,未來就算中國大陸的司法單位要向香港方面提出引渡,仍然需要提出表面證據,讓香港司法機關來判斷。這樣有什麼好疑慮的呢?
A:正因為此,才要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性被破壞。
(摘自端傳媒/攝盧翊銘)
在《逃犯條例》中,提出引渡要求的聲請方,只需要提出罪名和表面證據。然而,問題就出在屬於被聲請方的香港司法界,只負責針對罪犯進行名義審查而非實質審查,也就是「構成要件」的審查,審查被要求引渡對象,有沒有達到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如果提出方是歐洲和美國等國,香港人自然沒有疑慮,因為這些引渡合作國,法治系統非常健全。然而,如果提出引渡的聲請方,是中國大陸司法體系的話,他們根本只要提出被引渡對象,有哪些罪名的條件,並不需要提出證據。香港司法體系,也不能就證據去進行審查,因為那就已經是審判了,但被引渡聲請方,是不能審判的。
如果我們知道中國公司華為的財務長孟晚舟在加拿大被引渡到美國的例子的話,就可以知道,由於加拿大和美國有簽訂引渡協議,所以,處於被聲請方的加拿大,只能審查構成要件,達到了就將其引渡到美國,此外孟晚舟只有被美國司法部「起訴」,並沒有被「定罪」。
這整件事情,代表西方司法機關是獨立的。(進行「起訴」的美國司法部由於是政治任命的單位,是司法行政部門,因此,「起訴」當然有政治動機。不要用這點來反駁我,因為我說了,在法治國家,「起訴」不代表「定罪」。)
但如果將同一事件看到中國去,在孟晚舟被引渡之後,中國也抓捕了幾位加拿大人,冠以罪名。香港人擔心的,就是在司法體系沒有獨立的中國,隨時可能將在香港的港人、外國人或台灣人等,當成政治鬥爭的工具。我想,大家在新聞上,看到在中國「被認罪」的例子,應該非常多吧!李明哲不就是一個例子。這就是香港人疑慮之所在。
註1
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
失蹤五人是該店母公司巨流傳媒有限公司的股東桂民海與呂波、業務經理張志平、銅鑼灣書店經營者李波以及店長林榮基。
失蹤半個月到三個月後,全部人員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
特別是李波失蹤案,因為除了他其他四人是在泰國與中國大陸失蹤的,但由於李波是在香港境內失蹤,因此格外受到香港與澳門社會的廣泛關注,質疑他是否被人強行由香港境內擄至中國大陸,及有否牽涉中國大陸官方人員跨境綁架。
事件令香港人擔憂「一國兩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人身自由受到破壞。事件轟動國際,美國、加拿大、歐盟及日本等紛紛發表聲明表示關注,並要求中國解釋及釋放失蹤人士。
註2
李明哲是台灣公民,是文山社區大學的課程經理,同時也是多個人權團體的志工。
他因為在自己臉書、微信、QQ上的網路言論,在2017年3月19日從澳門入境中國時,被中國政府抓捕失蹤。
2017年11月28日,中國法院依據這些網路言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在中國湖南的赤山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