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說明,人人有權享有自由,且其權力來自天賦;而主張民權的孫中山先生卻曾說過,學生軍人等不享有自由。難道學生在學校內就是沒有自由嗎?為甚麼這種狀況會出現呢?本篇將以存在於校園中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主軸一一闡明。
首先我們先來談談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權力關係從字面來解釋,就是相對於一般權力關係。憲法原則上保障每位國民平等享有一切權利,但行政法學者並不這麼認為。傳統行政法學上認為有這幾種狀況應該適用特別權力關係而非一般權力關係,這些情況分別是政府之於公務員、國家之於軍隊、監獄之於受刑人、公立學校之於學生等。若讓這些十分講求紀律及服從的職業與身分完整享有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容易造成管理上的不便。也就是說,以上所列舉的幾種身分若對於國家不滿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不能透過行政爭訟的方式權利救濟,只能循內部申訴管道。特別權力關係的這個概念,其實就是在民主法治之下容許威權存在特定領域的漏洞,因此在歷史的發展中,大法官正逐漸打破這個體制。
「學生在學校就乖乖聽話好好唸書就好了啊,不要有那麼多意見,會學壞。」
過往認為,學生與學校並非單純契約關係,而是特別權力關係,換句話說,只要學校是依校規,不論對於學生做出何種不利行為,甚至是記過退學等,學生都無法透過行政爭訟等方式抗議。
在民國84年所公布的釋字第382號中首先打破學校與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解釋理由中提到若學校對學生做出如退學或類似退學的處分,只要影響學生在學校受教育之基本權利,學生即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權利;反之,若學校僅作出以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為目的的處分如記過等,未剝奪學生之身分也未受教育的權利,那就只能透過校內申訴的管道抗議,不被允許以校外行政爭訟的方式救濟。十六年後,也就是民國100年時,公布了釋字第684號。這同樣也是逐步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的里程碑,雖然對象是「大學」之於「大學生」,卻更加確立了在大學內學術自由的保障。內容提到,為了保障學術自由不受過度干預,即便不是退學等改變學生身分影響受教權也能夠提起行政爭訟。
民國103年時在新竹有位國中學生於段考時因病缺考,學校准假後於指定時間補考,考後學校依校內成績評量辦法於其補考科目超出六十分之部分七折計算,學生認為此舉侵害他的受教權,向學校申訴、提起訴願皆未果,後至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遭依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見解駁回後,現已聲請大法官釋憲,目前正在大法官的待審清單中。未來到底是否會讓特別權力關係於學校中消失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責任編輯:廖羿杰 核稿編輯:鄒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