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5/14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遇到了渣男可以告嗎?

    你在談戀愛的過程中有遇過渣男,渣女嗎?其實在我看到的世界裡,渣沒有分男女。而且趁著年輕的時候多換幾個交往對象,甚至在結婚前嘗試著開車,在現在的社會也是很常見的事情。
    法律不是道德,如果只因為對方很渣,就告上法院,那法律也太嚴格了,不是嗎?所以真正會在法院上面出現的,多半都是比較極端的狀況。
    比方強姦啦,迷姦啦,通姦啊,侵犯幼女,公然猥褻,或利用權勢的性交。這些都是在刑法上面的罪名,也是社會新聞常聽到的詞,比較容易理解。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渣男,最常見的都是隱瞞已婚,在外面到處招惹,尋找刺激。說「渣男」並不公平,因為會做這種事情的,其實男生女生都有。 但是會鬧上法庭的多半都是女生的被害人被搞大肚子,才發現真相,於是生氣的想要告。所以大部分會在法院出現的,還真的都是「渣男」。 如果你是個法律人,可以先想一下,請問這種狀況,你覺得當事人上法院要告什麼呢?從刑法第221條想到第241條,可能都沒有適合的罪名吧?
    那只好找找別的章節了,感情的騙子,可能最容易被想到的是「詐欺」。很可惜,刑法上面的詐欺,跟我們日常生活的用語還是有一些不同。
    簡單講,刑法上的「詐欺罪」是一項財產犯罪。除非當事人認為,上床這個事情是一項工作,可以用來賺錢。不然想要告詐欺罪,還真的是很難成立。
    那怎麼辦呢?在法律上有另外一條路可以走,叫做「貞操」權。不要懷疑,就是我們教女生要保守貞操的那個貞操。這兩個字寫的一模一樣。 這個詞在法律上的解讀,跟日常用語有一些不同。在法律上,現在對於貞操的解讀,是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 所以就算你的性生活已經不再是一張白紙了,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去主張貞操權。
    想不到吧?
    在2016年就有一個新聞,有一個醫生隱瞞他的已婚身份與空姐交往。從2002年到2012年,空姐花了10年的青春在這個醫生的身上。最後東窗事發,那空姐當然非常的傷心。畢竟女生這10年的青春可以用來生兒育女,卻被這個醫生活活的給耽擱了。所以空姐就請律師用貞操權打官司,告這個醫生求償320萬元。最後還真的讓他拿到了150萬元新臺幣。
    不知道你覺得這個數字有沒有合理呢?
    當然也不是每個女生都可以用10年的青春換來150萬元,男生有所謂的歐巴和魯蛇,其實在婚姻市場上面,女生的市場比男生更殘忍。男人可以渣到老,女人的青春就有限。就算社會觀念在改變,女人的生育年齡是很難改變的。 (所以浪費男人的青春,就不值錢了) 我們今天來分享的是另一種在法庭上越來越常見的案例,就是單純的女生被渣男搞大肚子。當事人個人資料的部分我會做改編。如果你好奇,可以自己看完故事去查判決(關鍵字「貞操權&電話交友」),或私訊問我要。
    故事是這樣的: 在臺灣有一段時間流行電話交友,事情發生在8年前,民國100年。那個時候交友軟體還沒有很發達,而電話交友,他是一份可以兼差的工作。 通常電話開頭的號碼是0204。
    性質有一點像現在的直播,打電話的人付高額電話費,可能一分鐘100-200元,然後講電話的小姐可以抽成。
    所以有一個女孩子就在夜間兼職電話交友,而且真的認識了一個男生。 男生是一個汽車材料行的技術員工,月薪大概4萬多吧。有老婆也有小孩了。
    但是在這個電話交友上遇到了女生之後,就展開熱烈追求,當然他隱瞞自己已婚的身份。等兩人見面之後才發現女生已經38歲了,男生才26歲。而且女生是結過婚又已經離婚了,而且還生過兩個小孩。
    簡單說,不管從什麼角度來看,我們都不太能夠說這個女生『涉世未深』。
    但是愛情通常是讓人鬼遮眼的,理科太太有一句名言,戀愛中的女人不是瞎了狗眼,是眼睛比狗還瞎。所以這一對男女仍然就發生關係,而且女生又懷孕了。
    再然後就是一些本土劇的劇情啊,渣男承認自己已婚,然後找一個中間人,大家開始談價錢。女生顯然很生氣,她開口要120萬元。價錢談不攏,就告上了法院。
    結果花了很多時間找了律師,打官司判決下來傻眼,居然只有10萬元。順帶一提,在我遇過的類似案子,律師費的行情大概是6萬元吧。 也就是說,扣掉律師費,然後還要再扣掉一些付給法院的裁判費,女生拿到的賠償,可能還不到她一個月的薪水。
    打了半年官司,看到這個數字,我想是個人大概都沒有辦法接受。 所以女生堅持要提出二審上訴,我覺得故事裡面最有趣的是,這個女生居然決定把小孩生下來了,而他本來就已經有了兩個兒子。 所以第二審的時候,女生連律師都沒有請,而且把工作也辭掉了,等於是全職的帶小孩。 這裡岔個題,分享一些背景知識,很多人在看了一些法律新聞,一些記者編的故事,就會相信了法官是恐龍。 如果你真的有跟法律工作接觸過,就會發現法庭上面其實是有兩造的當事人,兩邊可能都有請律師。 如果在民事案件,比方這種貞操權求償的案件,通常法官只能就雙方的說法做一個判斷。
    如果雙方的說法聽起來都很瞎,法官也只能選一個比較不瞎的。畢竟在民事的法庭不是原告贏就是被告贏,不然就是雙方各贏一部分。 所以很多時候法官寫出來的判決書看起來不太合理,律師的工作也占了很大的成分。法官心裡面也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寶寶不能說。
    回到故事,在第二審的法官他們看了這一次的狀況,做出了一個很不一樣的判決。他們覺得女生現在已經完全辭去了工作,全職在帶小孩了,而這個男生也確實是個渣男,他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善良風俗。
    所以最後的判決,賠償金額從1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大概是這個男生一年的薪水吧。聽起來算是一個比較好的結局。
    但是我們回去想想這個女生本來的工作是什麼,在電話交友公司兼職。那不就是一個「打電話談感情」賺錢的工作嗎? 所以,我一直覺得這個故事,有很多社會的面相可以觀察。
    其實不管是電話交友或是約炮軟體,說起來都不是一個太符合善良風俗的娛樂活動。
    我後來因為有接觸過類似的案件,還特別去查了一下,現在如果說去找職業的性工作者,比方茶莊,的行情大概是多少。 我只能說50萬元,其實可以喝到非常不錯的茶了。
    而這個渣男,他欺騙了女孩的感情,最後把自己的名字大辣辣的寫在了判決書上面。可能也算是對這個渣男做的懲罰吧。
    我是王大明,希望你會喜歡今天的故事,如果有任何的想法,歡迎留言跟我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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