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0|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差辦公嗎?

民間集會團隊發起人劉頴匡在週日(19/1)遮打花園集會時被捕,本來被指「煽動群眾情緒」和「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後來警方改控劉「阻差辦公」,案情似乎指他不合理地質疑警員身份,並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
委任證在近月來的抗爭屢次成為焦點。以「阻差辦公」控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的市民恐怕亦非首次。相信不少人都有一個疑問:究竟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差辦公嗎?
經典案例:R v. Lau Yin Kum HCMP 15/1997
若說相關的經典案例,必然是大約廿三年前的裁判法院上訴 R v. Lau Yin Kum HCMP 15/1997。案情不算複雜:案發當日,一名軍裝警員在旺角地鐵站看見被告,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該警員截停被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詢問為何要看她的身份證,又要求該警員出示他的委任證。警員拿出他的委任證,但卻不容許被告閱讀證上的內容。當被告問警員他的警員編號時,警員就指了指他肩膊上的號碼。被告於是拿出她的身份證,但旋即要求警員將身份證歸還,因為她趕時間。警員拒絕,說他懷疑那是假的身份證,所以他需要核實其真偽。兩人其後發生衝突,最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原審裁判官裁定警員當時正在執行職務,而被告的行為構成阻差辦公,因為判被告罪名成立。在裁決時,裁判官並沒有清楚指明被告的什麼行為構成「阻差辦公」。
高等法院裁定被告上訴得直。高等法院首先指出,裁判官似乎認為被告沒有在警員要求下立即出示她的身份證,並要求一名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此行為構成「阻差辦公」。高等法院清楚指出,這並非妥當的定罪基礎,因為「一名市名有權要求一名執行職務中的警員,不論他是軍裝與否,出示他的委任證以資識別」(第七段,筆者中譯)。換言之,要求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不能算是阻差辦公。
順帶一提,此案為高等法院的案例(裁判法院上訴),因此對所有在裁判法院的「阻差辦公」檢控均有約束力。
駁斥關於委任證的謬論
在過去數月,我們經常聽到以下關於委任證的謬論:
身穿軍裝的警員明顯就是警察,怎麼還需要出示委任證? 要求(便衣)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頭阻勢」,阻差辦公 倘若你認識該名警察,即使他當時身穿便衣,要求他出示委任證是故意找麻煩,是「行為卑劣之極」
上述 Lau Yin Kum 一案清楚說明這些都不是正確的法律觀點。正確的法律觀點是:首先,市民有權要求一名執行職務的警員 - 即使他已經身穿軍裝 - 證明其身份,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出示委任證。其次,在警員出示委任證前,市民並無義務出示自己的身份證。因此,在這情況下拒絕出示身份證,並不算是「阻差辦公」。
當然,邏輯上,上述原則也適用於任何自稱為警察的人作出的要求(例如搜身和問話):沒有委任證,沒有必要服從。
結語:在法治社會,警察必須出示委任證。在香港則不然
在今日禮崩樂壞的香港,討論普通法的案例無疑顯得有點離地。因為我們很清楚,現在的社會基本上受一種森林法則操控:在這個「無規無矩」的森林,不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甚至終審法院的大法官)怎麼說,警察還是會拒絕出示委任證;同樣,不論案例怎麼說,警察還是會以「阻差辦公」的罪名來拘捕那些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的市民 - 即使這些市民只是在行使他們公民權利。
但這不是我們拒絕說出真相的原因。我們必須義正辭嚴地指出:這些拒絕出示委任證的警察,他們沒有依據他們聲稱在執行的法律行事。根據香港法律,在警員出示委任證前,市民沒有義務和這個自稱是警察的人合作。不合作並不是阻差辦公。
特區政府和警隊經常指責香港人「守法意識薄弱」,或街上的抗爭「削弱法治」,是「暴徒統治」,但對法律和案例最大的蔑視,卻往往來自他們。香港的法律明言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請問今時今日三萬名警察中,有那一位遵守這麼簡單和合理的法律要求?若然沒有,這些其身不正卻手執公權力甚至致命武器的掌權者,有什麼資格批評抗爭者?
在法治社會,警察必須出示委任證。在香港則不然。因為香港的法治,早給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削弱至體無完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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