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5/27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傑克與魔豆」是犯罪故事?

    古老的童話故事,常有很多個版本。 我們先用一分鐘的時間,分享一下我看到的傑克與魔豆的故事。
    《傑克與魔豆》的童話分析: 從兒童偷竊、母親情結及其療癒象徵進行探究 @ 溫尼烤焦和胖胖皇后 :: 痞客邦 ::
    每個母親在養育、教養子女的過程中,都能夠適度發揮其母性功能,母性功能包括:生育、支持、連結、接納與包容(孟祥森譯, 1969/1956 ;趙仲明譯, 2015/1977 )。當母親的母性功能過度匱乏時,可能會導致子女感覺自己所需要的關愛與照顧不足而感到身心匱乏、空虛、死寂、與人失去連結。相反的,當母性功能過度發展、過度旺盛時,可能會讓一個孩子感受到自己即將(或已經)被母親吞噬而感到恐懼、缺乏獨立性,甚至無法發展出完整的自我。簡單地說,當一個人的母親過度發揮,或是過度缺乏母性功能,導致該個體的心靈發展產生停滯、受到阻礙,這就是母親情結。情結是一種精神創傷,它多半存在於潛意識當中,並且蘊含許多情緒能量(李燦如譯, 2012/2006 )。情結並不受個人的意識所掌管,它有時甚至會自發地、意外地闖入個人的意識層面,擾亂人的生活功能、情緒、行為或想法等(朱侃如譯, 1999/1998 ;李燦如譯, 2012/2006 )。   Winnicott 認為偷竊與自慰息息相關( 譯, 2007/1984 )。在此,自慰即指自體性慾/自戀,也就是一個人將自己的情感能量投注在自己,而非客體身上,並且藉由自己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楊添圍、周仁宇譯, 2013/1990 )。然而,何以偷竊與自慰兩者之間互有關連呢?這需要回到 Winnicott 的理論作進一步的思考。   偷竊除了與自慰有關之外,也與剝奪有關( Menaker, 1939; Tiebout & Kirkpatrick, 1932; Winnicott, 1956, 1963 )。剝奪指的是:孩子失去過去的好經驗,且好經驗的遺失時間高於孩子可記憶與忍受的長度( Winnicott, 1956 )。在本故事中,傑克過往可以從母牛身上獲得牛奶的餵養,如今,母牛卻再也無法分泌乳汁,這對傑克而言,或許就是種剝奪。被剝奪的經驗可能促使傑克藉由偷竊的方式重新拿回失去的、遺失的好經驗( Menaker, 1939; Tiebout & Kirkpatrick, 1932; Winnicott, 1956, 1963 )。當傑克偷竊時,他所想要的並非僅是物品本身,而是在尋找母親(朱恩伶譯, 2009/1957 ; Winnicott, 1946, 1956 )。被剝奪的經驗也可能讓傑克感受到:當他想要依賴母親,但是母親卻無法再提供母性的滋養時,這也可能使得傑克的心理發展停留會退行至自體性慾/自戀的狀態中,隔絕自己對他人的依賴需求,只重視自己的需要。因此,當看到自己想要的物品時,就隨意拿取。這種動力若轉化為行為,就容易被視為偷竊。   金幣象徵物質與實際行動(向日葵,2004),也就是說:當孩子仍年幼時,愛的給予不能僅憑靠著抽象的形式,而必須立基於某些物質與身體性。當孩子飢餓時,母親給予食物;當孩子受寒時,母親給予毛毯或保暖的衣物;當孩子受驚嚇,母親會輕拍或擁抱孩子來給予安撫。因此,若要修復母親情結,傑克首先必須獲得的是實質上的母愛關懷。   在分析《傑克與魔豆》時, Bettelheim 從伊底帕斯情結(父子關係)作為分析的角度(舒偉等譯, 2015/1975 ), Cashdan 則認為此故事是在處理孩童的貪慾( )。本文則從母親情結的角度來進行理解。然而,何以相同的故事在分析過後,會有如此大的落差?何者的論述才較符合人類心靈的內涵呢?

    這個故事教了什麼犯罪?

    有一個貧窮的寡婦,他只有一個兒子叫做傑克,那貧窮的寡婦說這個我們家沒有錢了,所以請把家裡的牛拿去賣掉。
    這個傑克好像很不會做生意,他只把他的牛換了5顆豆子,而對方說這個叫做魔豆,不是一般的豆子。
    媽媽很生氣,就把4顆豆子丟到了火盆裡,最後一顆豆子放到嘴裡咬了一下,然後丟到窗戶外面了。
    隔天早上有一顆豆子就長出了豆莖,一直往上長,長到了天上面。 傑克看到了,就順著豆莖爬到天上了。
    傑克豆莖爬到天上之後,發現有一個寬廣的路通往一棟大房子,在階梯上站著一個巨大的婦女。 婦女將傑克帶進房子裡面給他食物麵包,這個時候他的丈夫巨人回來了。 婦女就把傑克藏在爐子裡面,然後巨人就走了進來。 巨人數著錢幣數著數著睡著了,傑克就將這些錢幣偷走回到家裡面。
    這是「普通竊盜罪」 (傑克是在房子裡,才起心動念行竊的)
    後來寡婦跟傑克將錢幣都用完了,那怎麼辦呢?就只好再爬上去這個巨人的房子,又一次的又被婦女藏進了爐子裡面。 這一次巨人在玩弄他生金蛋的母雞,然後玩著玩著又睡著了。 傑克就把這隻會下金蛋的母雞,也帶回家了。
    這是「加重竊盜罪」 (傑克一開始就想行竊,侵入住宅隱匿其內)
    但是傑克還是沒有滿足,他第3次的又爬上了巨人的家。 然後呢,聽到巨人說他要把他的金色豎琴拿來,金色的豎琴不用人家來彈, 自己就會唱歌,唱著唱著巨人又在打呼了。
    故事裡的豎琴有一個防盜機制,在被傑克拿起來的時候,它就大叫「主人,主人」,巨人被喚醒了。
    巨人他看到傑克爬下豆莖,就跟著傑克爬下來。
    但是巨人太重了,所以傑克下來的時候,請媽媽拿斧頭把豌豆給砍倒。 巨人就砰的摔死了。
    這裡應該是「準強盜罪」(竊盜轉強盜)。 白話講,傑克之前兩次只是小偷,現在變成強盜了。
    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於是,傑克跟媽媽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這是我看到的故事。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普通竊盜,怎麼變成「加重竊盜」?

    這裡可以分享一個竊盜罪的實務爭議問題,什麼情況下,竊盜罪會變成「加重竊盜罪」?
    如果用白話講,
    1. 「普通竊盜罪」就是偷東西。
    2. 「加重竊盜罪」就是花了一些手段來偷東西。 比方說:
    • 侵入住宅行竊,
    • 破壞安全設備,
    • 攜帶兇器,
    • 一群人一起分工合作。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傑克與魔豆的故事來講, 如果傑克當時有帶一把螺絲起子再爬上去巨人家,整個刑度就大不相同了。
    甚至會變成「要不要被抓去關」這樣的差別。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15日,故事發生在屏東。
    在屏東有一個葉先生,他有一天騎摩托車經過別人的養蝦場。四下無人之際,以石頭將銅製水管開關砸破後,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1500元之銅製水管開關,得手後騎機車逃離現場。
    這個行為叫做竊盜,很好懂。
    那請問他判了多重呢?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也就是說這位葉先生,可以在付給國家55000塊之後,不會被抓去關。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2月27日,故事發生在屏東。
    有一位龔先生,拿了一個鉗子進入了後面的公寮,竊取了公寮裡面的馬達,得手之後呢,大概用1300元的價錢賣給了其他人,並將這1300元很快的就花掉了。
    那他判的多重呢?我們剛剛說竊盜罪 有所謂的「加重事由」(刑法第321條)。
    龔先生帶著兇器,算是一個加重事由, 把門弄壞了,算是另外一個加重事由。
    每一個加重事由就是要6個月起跳,所以這位龔先生他被判的就是7個月加7個月,加起來就有14個月。
    所以,在目前法院的穩定見解:
    同樣是偷東西,用石頭把水管砸破,那個石頭並不是兇器。 但是用螺絲起子甚至你不需要拿出來做任何的使用,只要帶在身上,螺絲起子就是兇器了。 前者可能只需要判拘役一二十天, 後者至少就是有期徒刑6個月起跳。
    (延伸閱讀:錢建榮法官,比車子還貴的車牌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好奇,所以法官真的會針對於每一種小偷攜帶的隨身物品, 來判斷他是不是「攜帶兇器」嗎?
    答案是:真的會。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7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二審判決)
    桃園的石先生,他用路邊的磚塊去砸碎了小貨車的車窗,爬進副駕駛座,偷了兩片CD唱片。
    這兩張唱片一張是鄭中基的,一張是伍佰的,加起來大概新臺幣400元。 反而是被砸碎的車窗,價值新臺幣2000元。

    一審認為
    石先生攜帶兇器竊盜,成立了「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
    按攜帶兇器竊盜,祇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本案被告既於行竊之際攜之磚頭,在客觀上已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42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審認為
    石先生砸的是一塊磚頭,它跟石頭一樣 是自然界的物質(明明磚頭就不是自然界物質,不然哪來的磚窯),所以是普通的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參照)。
    從一審到二審, 有期徒刑從8個月改成4個月,而且可以易科罰金,1000元可以折算一天。 也就是說這一位石頭先生,他只要給國家120000元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這時候你有沒有覺得, 如果隔壁的老王只是用鐮刀偷割了一把高麗菜,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而拿磚頭砸車窗行竊的石先生,居然可以易科罰金, 很不公平呢?
    (延伸閱讀:竊盜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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