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國際期刊新英格欄 ( NEJM ) 發表一篇COVID19 疫苗的文章,其開宗名義的第一段寫著:“When Will We Have a Vaccine?” — Understanding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Covid-19 Vaccination
“一個安全,有效和可用的COVID19 疫苗,是由【科學研究數據】証明的,而不是由【月曆上的日期】去決定的”
文中提到,一般民眾或媒體,會陷入時間競賽,是研發疫苗的成功主要原因,這是大錯特錯的。専家的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我們要求的「安全,有效」,才是研發的主軸。
用藥不良應該通報
任何人體試驗,有任何疑用藥不良反應,得有其通報機制。即使在臺灣也是如此的。
依據台灣行政院衛生署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人體實驗如有嚴重不良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試驗委 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醫療機構首長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對受試驗者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一、凡受試驗者使用研究用藥期間所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應通報行政院衛生署及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 員會。
若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應七天內通報衛生署。
二、醫院為保障受試驗者之個人權益,有關不良事件應經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評估及備查。
三、所有臨床試驗若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計畫主持人應向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提出報告。
這是科學研究精神
而這次的阿斯利康制藥(AstraZeneca)也表示,公司的"人體實驗標准審核程序"導致了臨床試驗必需暫停,以便檢視與安全性相關的數據。
這個完全是全球各界的一貫政策,為了「病人的安全第一」,我們如"在臨床試驗中,一旦出現潛在的、尚未能解釋的疾病征狀,就會啟動這樣的常規做法
這就是「安全」把關,而不是一味追求快速的疫苗生產,這個就是醫療倫理道德中的【不允傷害】“Do not Harm”的原則。
只要【傷害】“ Harm”的情况得到控制,阿斯利康制藥(AstraZeneca)很快的又會啓動臨床試驗,這是科學研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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