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論公共電視董監事選舉制度

    背景

    11月9日,公共電視舉行第七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議,此屆審查已歷時超過一年以上。行政院去年9月所提名的21位董事與5位監事候選人,僅有7位董事與1位監事通過,人數未達法定門檻,造成新的董事會及監事會無法開會,第六屆董監事任期因此被迫延長。
    會議當日,因國民黨推薦的五位審查委員皆請假,會中有委員提案並經投票通過決議,將人事同意案的四分之三門檻認定為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即可通過,引發喧然大波。究竟,公視的董監事選舉是如何運作的?應如何讓公視能順利進行換屆,以避免政治僵局呢?

    公視沿革

    公共電視是一間由全民合資,為全民服務的電視台。公共電視法第1條也提到,公視要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因此,公共電視台特別重視意見的多元性與公共性。
    不過,欲確保公視的獨立性與公共性,不能僅靠文字的宣示。真正影響組織獨立運作的關鍵,往往是人事的構成方式,這不僅是政黨最在意的核心,也是政治僵局的主要爭點。

    爭議

    按照公共電視法第13條及21條的規定,公視董事會需介於17至21人之間,監事會需介於3至5人之間。董監事人選的產生皆是由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推舉之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而其中上述的審查委員會人數應介於11至15人之間,由各政黨提名,並按照國會政黨席次的比例分配提名人數,以符合民意的代表性。不過,事情並非規範面設想的單純,自運作以來,公視就曾因藍綠之間的政治鬥爭,使得公視董監事也跟著一起難產,如自2010年到2013年間,即有發生長達934天未有新董監事產生,使公視處於權力空轉的狀態。因此,現存制度確實有檢討空間,為全民服務的公共電視台不應空轉。
    而這次會議決議所衍生的爭議,乃是因為上述條文僅提及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同意,而未規範究竟是全體委員還是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造成實際運作上的困擾。本文認為,事關重大的人事選舉制度未寫清楚,是立法上的疏失,但更荒謬的是,此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公共電視法以來,途中歷經四次修法皆未被修正,顯示立法委員嚴重怠忽失職。試想,若我國的修憲程序僅規定需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而未寫明是以出席立委或全體立委做計算,豈不天下大亂,修憲遙遙無期?
    另外,若是僅以出席委員做計算,其門檻相對以全體委員計算乃降低許多。不過,我國作為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國,由人民出資的公共電視台,可以由不具民意基礎的審查委員決定門檻是否調降嗎?

    建議

    一個每年耗近20億納稅人所得的電視台,無論是立委與審查委員皆慣於便宜行事,造成公視貽笑國際,與民相悖,最終的受害者依然是所有閱聽人。因此,本文提出下列建議,希望能改善以上情況。
    1. 明確規範審查門檻,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無論是採出席委員或全體委員計算,都是可行的選項,重點在於法律明確性與法律位階的要求,公視選舉規定必須寫明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才能體現代議民主。
    2. 設定最終僵局裁判機制
    若行政院所提的董監事名單,經過一定次數或期間提出新人選,但仍未獲審查委員會通過,使通過人數不足無法成立董監事會,其尚缺之名額得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表決之,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通過。
    3. 他黨得提供名單供行政院參考
    在野黨得提供其所推薦的人選,由行政院參考此名單內是否有可接受人選,若已通過人數距離成立門檻只差臨門一腳,適度的讓步也不見得是壞事。

    參考資料

    責任編輯:楊宗曄 核稿編輯:陳玫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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