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補充: 肝膽排石風波未止!民眾檢舉愛莉莎莎違法踩紅線 食藥署要查了 正式回覆愛莉莎莎 [肝膽排石法],請大家理性留言。
她訂閱數破百萬 今天如果沒有蒼藍鴿跳出來發片打臉讓更多人照做呢? 出事了她需要負責嗎? (資料來源:RE:【心得】愛莉莎莎事件,我覺得錯的重點根本不是愛莉莎莎也不是蒼蘭鴿)
食品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依照食安法規定,食品不得宣稱療效,但前提是要有特定廠商、特定產品才能開罰,吳蕚洋雖推廣蜂蜜檸檬,但卻沒有為特定廠商或產品,因此「沒辦法罰」。 (資料來源:大肆宣傳「蜂蜜檸檬」療效 食藥署:違法但不能罰)
自創「癌症雞尾酒療法」的許達夫,把正統療法的風險與副作用誇大、販售電解水及健康食品,也招致醫界抨擊。 但許達夫是有照的正牌醫師,行政法只能罰鍰,在刑事上若要認定「詐欺」更加困難,醫懲會又不予懲戒,讓另類療法在台灣,幾乎成了無需實證、沒有準則、缺乏規範的醫療三不管地帶。 (資料來源:【許達夫案追蹤2-2】另類療法成為醫療三不管地帶)
據報導,連鎖藥粧店藥師不在,並由店員賣藥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粧店藥師未親自執業,並由不具藥師身分之店員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分別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及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6月新聞)
有一名鄉民回文表示,阿嬤真的是地下電台的忠實客戶,並指出電台有時候還會打電話介紹新品,但不會強迫推銷,甚至還會叮嚀阿嬤注意身體、問候寒暄。 他表示,阿嬤有時不手軟的幾千幾千買,也透露吃了數十年,身體沒啥大變化,也沒特別的病痛,晚年沒有失智,91歲的時候因為胰臟癌離開。 他指出,無法去評論這些從電台買來的健康食品對阿嬤身體的影響,但他認為阿嬤的收音機如同現在的手機網路,買賣是人類行為,時代進步只是增加買賣方式。 這名鄉民的回文也感動不少人,還有人忍不住留言表示「我好想我爺爺」 (資料來源:長輩愛聽地下電台買藥?他揭心酸真相 網喊:想爺爺奶奶了)
有一位彭先生,是「彭氏正脊」負責人,他有物理治療師資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彭先生於2017年5年間起,在部落格網站發表整脊過程招攬客人,並於嘉義市對患者進行「正脊」及「整脊」等醫療行為。 2017年11月1日上午,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同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在「彭氏正脊」查獲並當場查扣整脊槍、超音波槍、軀幹護具及項圈等醫療器具。認為彭先生涉嫌觸犯醫師法的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這件案子打了兩審,檢察官無法說明彭先生如何對病患施以「整脊」的醫療行為,所以法官都判決無罪。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醫上訴字第921號)
診斷行為,涉及醫療的核心,當屬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行為無誤。 然而,診斷雖然列入核心醫療的範圍,但隨著醫藥知識、健保制度的普及,病患可以輕易找尋任何專業的醫療協助, 若行為人只是單純進行診斷,或經過診斷之後,並沒有採取其他具有危險性的處置,是否仍然會構成醫師法第28條之罪,則有詳為討論之餘地。 易言之,若病患根據自己無瑕疵的意願,選擇正常醫療體系以外的民間療法,他也知道行為人並無合法醫師資格,卻聽從行為人的診斷,且依指示進行後續的處置,該行為人並無任何欺瞞,這裡是否也會成立醫師法第28條之罪,則生疑問。 因為,病患對於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具有高度之處分權限(自殺、自傷行為並不成罪),基於這個處分權限,病患對於是否接受醫療、如何進行醫療,具有高度的自主決定權限,如果他選擇「另類療法」,國家應該沒有處罰行為人加以保護病患之必要。 例如被害人罹患癌症,在接受正規醫療後,被害人自認正規醫療的療效有限,因而尋求另類醫療,行為人在經過詢問病情、看過檢驗報告後,也診斷被害人罹患癌症,因而給予對身體無害的食物療法與心靈淨化課程, 「食物療法」、「心靈淨化」都不涉及侵害身體的侵入性治療,對於癌症的診斷而言,被害人知悉行為人沒有合法醫師資格,被害人在資訊完全透明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治療,這裡,不應該處罰行為人,因為,這是出於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健康之選擇。 但如果行為人除了進行診斷外,另又涉及開刀、化學治療等具有身體侵害性的處置,因開刀、化學治療涉及高度的危險性,具有獨占性,為了確保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安全,即便被害人明知行為人為密醫,也自己接受了這樣的處置,行為人依然成立醫師法第28條之罪, 主要的理由在於,合法醫療制度的維持,因為密醫沒有受到任何監督,而且價格通常較一般醫療機構低廉,為了避免經濟弱勢的病患,選擇不受監督、具高度風險性醫療,所以有透過刑罰管制的必要… (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