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以來,經常被問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有存證信函的範本嗎?寄存證信函的流程?如果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怎麼辦?存證信函無人招領、被退回,還有效嗎?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一定要回應嗎?
因此,決定寫篇文章幫大家解答以上各種疑惑。
首先,先來了解存證信函是什麼?有什麼效力?什麼時候應該要寄存證信函?
寄存證信函時,需要準備一式三份,採用雙掛號寄出,其中一份寄件人自己留存、一份會留在郵局、最後一份寄給收件人,日後要是發生訴訟,寄件人就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上的寄信日和內容,作為其已將特定內容告知收件人的證據。因此,所謂存證信函,就是將雙方間的溝通過程作為證據保存的文書。 法律上沒有規定存證信函具有特別的效力。只是寄件人選擇用存證信函正式告知,通常已經預見將來可能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準備拿存證信函當作證據,所以存證信函經常帶有警告的意味。要是收到存證信函,千萬不要直接忽略,建議依存證信函的內容進行必要的回應。
存證信函怎麼寫?
一.格式方面:
可以到郵局臨櫃購買存證信函的紙張,直接手寫;
也可以在
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檔案,以電腦打字完成。
二.內容方面,主要注意以下原則:
- 明確特定存證信函所涉及的事項(例如:究竟是針對哪一筆借款、哪一個專案)
- 清楚、完整地表達己方訴求(例如:希望對方在何時、完成什麼事)
- 內容精簡、注意用字遣詞,切勿寫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因為自己寄出的存證信函,也可以被對方拿來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得要特別注意內容,針對必要事項加以說明即可,避免長篇大論,以免將來拿存證信函作為反駁自己或攻擊自己的證據,反倒成為訴訟上的弱點。
三.存證信函有範本嗎?照抄範本好嗎? 網路上雖然有很多存證信函的範本,但除非案例事實完全相同,否則不建議直接照抄範本內容。畢竟雙方走到要寄發存證信函/收到存證信函的地步,後續很可能產生訴訟,那麼最好事前推演後續可能的發展情形、評估雙方的訴訟資源,通盤擬定訴訟策略,再決定實際撰寫的方向、內容和寄出的時點。
另外,存證信函將來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論是作為己方或被對方作為證據),所以不但需要謹慎選擇用詞,保護好自己,也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誘導對方回應、設法取得更多資訊或證據,進一步調整後續的訴訟策略。因此,建議和律師充分討論後,再委由律師援引相關的法條、證據,撰寫完善的存證信函會比較好。
四. 存證信函怎麼寄?
- 份數:
依照收件人數,再加上寄件人留存的1份、郵局存證1份。
舉例:若收件人3人(正本收件人1人、副本收件2人),則總共準備5份。
- 蓋章:
寄件人要在存證信函首頁右上角蓋章(法人要蓋大小章)。若存證信還有兩頁以上,每一頁之間蓋上騎縫章。
- 寄交:
郵寄前可以先準備好信封(一般信封即可、每一個收件人一個信封)。向郵局窗口表示要寄存證信函,等窗口核對數份存證信函的內容都相同、登記好存證號碼後,就可以裝進信封裡,稍後郵局會以「掛號附回執」的方式寄出。
- 收件地址:
最好同時寄送收件人的戶籍地址和通訊地址。
- 費用:
(1)存證信函本身的費用:
存證信函的費用第一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則是每張30元。
(2)郵資:
根據信件重量和地區不同(註:存證信函也可以寄送到國外)。
(1)+(2)就是寄存證信函的費用了。
五. 保存好回執卡: 等郵局把存證信函寄給收件人,郵局會將回執寄回寄件人。寄件人要把掛號回執收好,將來可以作為對方已經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六. 郵局會保留存證信函多久?
郵件處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後銷燬之。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留存在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
郵務營業規章第117條)。
存證信函被退回怎麼辦?
完整保留遭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郵局會在退回信件的信封上蓋印並註記退件的理由(例如: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查無此址拒、收等)。
- 【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查無此址】:
若無法查到收件人的正確收受地址,則可以把被退回的存證信函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 【收件人拒收存證信函】: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信件既然處於對方可以支配的範圍、對方隨時可以接受,則應該認為信件內容已經送達而發生效力,不會因為收件人故意不收而有所影響(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28號裁定)。
不僅如此,通常在訴訟上會把拒收存證信函的行為,作為收件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影響法官的心證。
- 【因逾期招領而退回】:
最高法院延續前述「信件已經進入收件人的支配範圍,收件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的理論,認為:
原則上,當招領通知單貼在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地址時,可以合理期待收件人會前往郵局領取信件,處於收件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所以應該讓寄件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即便收寄人沒有實際領回信件、甚至信件因為逾期招領而遭退回),以免收件人刻意逾期前往郵局領取信件,刻意讓信件無法送達。
例外在收件人可以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時,才會不發生送達的效果。 結論:收到招領通知時,別以為不去領就沒事了。當招領通知貼上的那一刻,法院原則上就當作收件人已經收到信了,所以要記得時常收信、收到招領通知,要趕緊到郵局領回信件呀!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新聞稿:
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係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一定要回應嗎?有回覆期限嗎?可以不理會存證信函嗎?
雖說存證信函只是寄件人的主張,收件人並沒有回應的義務,即便置之不理,不會違法,也不會有罰則。但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不予理會、未予以反駁/澄清,將來訴訟時,便可能會被對方指控是惡意逃避或默認存證信函的內容,影響法官的心證,所以如果收到存證信函,建議及時回應比較妥當。
至於回應的格式不拘,要使用一般書信、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都可以,但考量雙方既然有可能發生訴訟,將來可能得上法院釐清事實、解決紛爭,建議同樣以存證信函回覆、留存證據會比較合適。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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