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7/15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0715保險筆記,介紹微型保險,擴大社會掌心,承接一般商業保險的漏網之魚。

    微型保險,許是弱勢民眾的一盞明燈
    昨天我們介紹了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依照立法意旨,小額終老商品的制度設計,目的是用較低的保費和保額,去擴大民眾參與商業保險的比例,而擴大基礎的保險保障。
    但依據媒體資料指出,金管會對於小額終老保險的傳統終身壽險主約試算,相同保額之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傳統終身壽險商品,其實約莫也只有15%保費上的差異。
    保險做為一項風險轉嫁於第三人的工具,不具有危險後處理的性質,只能處理原先納入保險範圍內的條件,然而又因為保費這項具有門檻的屏障,其實讓很多經濟弱勢者,被這項工具排除在外,真實需要風險管理的人,已經處於弱勢位階,還沒辦法銜接上商業保險,無疑對保險的社會穩定性上的發展,產生了漏失的效果。
    而這個商業保險的門檻,導致社會安全網空白的空間,說白了就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沒辦法進入到政府的社會補助,但又沒有餘裕去參與商業保險的功能,擔心風險實現,這個現象成為了社政上的隱憂。
    而保險工具很重要的特性,主要來自於危險分攤,和精算下能夠獲得的經濟槓桿,
    對於弱勢者而言,保險更重要的是集合了大家,讓經濟上的危險不再是單一個體的事情,而能夠成一個集合團體,讓危險被大家集合,也被大家分攤。
    同時對社政壓力而言,也能夠善用損失率和精算制度,用更少的成本達到期待效果,如果沒有微型保險,要擴大保障範圍,就只能靠社政資源的投入,但資源有限,應該投放到更弱勢的群體,針對原本空白的群體,利用保險商品的精算特性更能夠讓微型保險,成為弱勢者的明燈。
    每個人繳少少的錢,但用到的人可以拿到大大的錢,這是槓桿。
    同時也請記得,越弱勢的人,經濟上的槓桿效果就越大
    微型保險的經濟性可能是弱勢者的支柱
    最早的微型保險概念起於諾貝爾獎得主尤努斯在孟加拉的鄉村銀行,尤努斯看到了被大型金融機構排除在外的貧窮婦女,必須為了小額高利貸而永遠脫離不了貧窮的處境,而開始了窮人銀行的運作,提供小額信貸和融資。解決利率循環無法脫身的問題,同時也讓窮人形成危險團體,改善生活的同時,也保護了這個機制的運作。
    之後美國AIG集團在90年代開始在烏干達開始了商業微型保險的運營,隨著各國大型保險公司的加入,在各國家的社福環境上,也都填補了原本空白的一部。
    我國微型保險的政策發展和保險內容
    在民國98年7月,由保險業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告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作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微型保險的操作手冊,開啟了我國的微型保險發展。
    依照上述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同法)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微型保險商品提供對象係弱勢者或特定對象,規範如下。
    (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或其家庭成員。 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幣七十 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 員。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 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 對象之家庭成員。 (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 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 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五)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六)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七)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八)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 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九)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 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 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十)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 員。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除第二項各款條件外,各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 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布及核保作業等因 素增訂之,惟應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 亦同。
    整理上述大致可分成,純粹經濟弱勢者(1.2),特定身分職業者(3~12),第11項授權認定者(包含授權主管機關認定,及保險業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同法第三條規定,商品設計以簡單和承保單一事故為限。 亦規定保險商品 (一)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 (三)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這三種為限。
    保額規定 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保額雖低,但保費低的特性,對於弱勢者而言,可以填補商業保險的缺憾。 對於弱勢身障者,也能提供一個較公平的保險環境。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每個商品都可以要保人單獨投保,不少產險公司的微型傷害保險,都只接受集體投保。 這些在投保前都要多加注意,關於這點可能也是制度設計上沒有想到的,雖然微型保險追求簡單,但各家的投保規則其實大不相同。
    微型保險融入社政,可以詢問社會局有無集體投保的專案
    我們花了相當篇幅敘明,微型保險是在擴大社會的掌心,填補了社政工作的一部,因此一些縣市政府社會局,通常都有對於微型保險有集體投保的專案,會由社會局招標或尋找配合的保險公司,由社會局代個體弱勢者集體專案投保,並且我們看到的例子,社會局亦有代付或補助保險費。
    人生境遇畢竟不公平,但大家身為社會的共同一體,終是同島一命,我們會繼續書寫微型保險的運用實例,和投保的方法資訊,讓資訊落差消弭,更多需要的人可以看到。 也希望各位可以互助,如果身邊有認識符合微型保險承保對象的朋友,盡可能通知有資訊,可以填補身處保險市場弱勢空白位階的工具。
    攜手同心,不一定能夠其力斷金,但可以伸出手來,擴大社會的掌心,承接住更多一般商業保險的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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