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並茂,易讀好看,但哪來的圖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有點圖比較好看吧
大家在作PPT簡報或寫論文/企劃書甚麼的,應該很常聽到長官或審查者的意見像:"字太多了啦,放些圖或照片阿"或是"這個可以組合一下,用圖表並列吧",在自媒體的時代,大家各自的動態或其他呈現中,也喜歡置入一些圖片或圖案等等,總之,就是不要看一堆字啦!!
圖你生給我啊,我會好好的合理使用的!!
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有創意)的圖案或照片,即屬著作權法第5條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當然不能恣意使用(如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等),故要使用他人的圖案.照片等,原則上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最好(著作權法第37條)。
但,我就只是要作個簡報而已,網路上很多用一下沒差吧?!
  • 對,網路有很多標榜免費使用的PPT模板或圖案照片等等,但就像以前會看到免費下載的MP3一樣,誰知道著作權人是不是真的同意免費給你用啊。
  • 謹慎一點,要看這些免費下載的網站的來源及真實性,像不懂外文的,就找我們台灣的網站;對大陸不熟的,也不要隨便從大陸網站下載。
  • 不過,就算不幸使用到非免費授權使用的圖檔,對於著作權是否侵害,仍可能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而未必違法,就第65條的帝王條款來操作的話,像是課堂上用簡報來報告,又或是製作求婚影片等,原則上不會有商業目的,也不會因此影響市場狀況(而且應該也不會被發現啦),或能主張合理使用;但如果是要去投標政府採購案或是公司為商業而向客戶所為簡報等等,還是你是網紅要把求婚影片上傳衝流量等等,這些就未必均能主張合理使用。
  • 附帶一提,就算有商業使用的可能,還是只要把握使用的質量比例等等,也可能得主張合理使用,像美國曾有電玩遊戲將NBA球員的刺青也擬真在遊戲裡面,結果被刺青的著作權人告,但法院認為刺青的圖那麼小一個,打電動也看不清楚;而且人家是NBA球員耶,那些刺青早就已經公開使用;況且才不會因此影響刺青的市場等等,駁回原告之侵害著作權之請求。
  • 都沒有放圖就不會有事了對吧!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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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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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為著作權法明文保障之著作類型(§5),自公開發表後存續50年(§34),若侵害他人之攝影著作權,權利人可請求排除或防止該侵害(§84),並得請求損害賠償(§88),以及為刑事提告(§91以下)。
為行銷及區別自己提供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業者多會設計一商標為使用,經確實依商標法申請及註冊商標後,對於他人違法侵害自己商標者,該他人需負一定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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