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歌詞,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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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新聞報載,某政治人物臉書Po文引用某歌手的創作歌詞(未表示出處),該歌手知悉後則表示不同意遭使用,最後雖已刪文,但由此可知使用他人創作(著作)仍須謹慎!!
  • 基本上,引用他人歌詞在自己的臉書動態中,似可認定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之重製,則可能涉有著作權法第88條之民事責任及第91條之刑事責任,不過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尚有得據以抗辯之相關條文。
  • 例如就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則歌手的創作如已公開發表,且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或能據以主張;然而,著作權法第64亦有明示出處之規定,如違反則有同法第96條之刑事責任(罰金)相繩,本件臉書PO文未明載出處,即似涉違反上開規定。
  • 此外,本件亦可考慮適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查所引用的歌詞僅2句,原則上在比例或對於市場影響似未重,且應未有商業目的,是可能得適用上開規定為抗辯
我想是這樣啦(學柯)!!著作權案件層出不窮,但多數都是引用人或使用人覺得"沒甚麼啦",所以覺得不用特別徵求創作人(未必均符合著作權法之著作,故不以著作人稱呼)同意,但"尊重"是和平的前提,要避免爭議,當然要確保不侵害他人權益,至少也先告知,或讓大家知道是引用別人的創作或著作,後續要答辯或要爭執,都好講,而不是都要等到事發後才道歉或賠償,務必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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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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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為著作權法明文保障之著作類型(§5),自公開發表後存續50年(§34),若侵害他人之攝影著作權,權利人可請求排除或防止該侵害(§84),並得請求損害賠償(§88),以及為刑事提告(§91以下)。
為行銷及區別自己提供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業者多會設計一商標為使用,經確實依商標法申請及註冊商標後,對於他人違法侵害自己商標者,該他人需負一定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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