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新聞報載,某政治人物臉書Po文引用某歌手的創作歌詞(未表示出處),該歌手知悉後則表示不同意遭使用,最後雖已刪文,但由此可知使用他人創作(著作)仍須謹慎!!
我想是這樣啦(學柯)!!著作權案件層出不窮,但多數都是引用人或使用人覺得"沒甚麼啦",所以覺得不用特別徵求創作人(未必均符合著作權法之著作,故不以著作人稱呼)同意,但"尊重"是和平的前提,要避免爭議,當然要確保不侵害他人權益,至少也先告知,或讓大家知道是引用別人的創作或著作,後續要答辯或要爭執,都好講,而不是都要等到事發後才道歉或賠償,務必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