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參謀總長、一級上將羅本立前年12月以92歲高齡過世,卻爆出子女爭產鬧上法庭,羅本立生前自書遺囑,指定將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由2個兒子繼承,長女羅曉娟被排除在外,她與兒子羅守志去年3月自行遷戶口、換門鎖強行入住,胞弟羅法正報警。台北地院依毀損、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判母子各拘役25日、20日,可易科罰金,皆緩刑2年,可上訴。
雖然新聞中所提到的是女兒的刑事犯罪部分,但我們今天要談的是「自書遺囑」的法律常識,遺產傳子不傳女,可以嗎?
一、什麼是自書遺囑?
所謂自書遺囑係指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但最常發生的爭議都是在於遺囑人已經臥病在床一段時間,身體狀況及意識已經不如常人清楚,若自書遺囑,難免會產生爭議。所以若要避免爭議,在採取自書遺囑的方式交代後事時,切記趁自己身體還是健康硬朗的狀態書立遺囑。
依
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此一方式立遺囑人須親自書寫,不得假手他人, 若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二二九三號判例)。
二、預立遺囑要注意什麼?
除了上面說明「不得假手他人」整份遺囑都要親自書寫、簽名外,在遺囑內容的部分,亦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三、傳子不傳女,違反特留分規定
所謂「特留分」,凡是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像在新聞案件中,由於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而只有在遺囑中寫出兒子有繼承權,而讓女兒無法繼承。在民法第1223條規定了繼承人以應繼分的一定比例作為特留分: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四、女兒有無被喪失繼承權的情事
首先,先解釋何謂「表示失權」,當被繼承人表示其某一繼承人不得繼承時,使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即為表示失權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本款的構成要件有二: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
- 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未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仍不喪失繼承權。
在新聞中,有提到『遺囑中並交代原因指出,妻子2013年1月中風完全失去意識,女兒卻於同年4月底「乘余外出,離家出走,將其母全部銀行存款、黃金、鑽戒、珠寶、首飾、股票等,全部侵佔帶走,其不孝、不義、不親、而違背人性之舉,實出余意料,令人痛心,此乃我羅家不幸」。』
或許女兒有不孝的情事,但並非對於被繼承人即羅本立,且女兒之行為亦難撐得上有重大侮辱或虐待,所以表示失權難以成立,女兒應該仍有繼承權而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