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9|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大宗散裝貨物船於海上常見之意外與法律究責(二)

    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出具的關於紅土鎳礦運輸承運人為保障船貨安全採取合理措施而導致貨物延遲到港,承運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對於鼓勵船東保障船舶和人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導作用。該案是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中關於紅土鎳礦運輸安全性問題的第一案,在紅土鎳礦運輸事故頻發的背景下,其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認定,毋寧為中外航運界推動紅土鎳礦安全運輸的發展注入了強心劑,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成為航運安全系推動航運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和重要課題。該一審判決認定船長有權基於其專業判斷採取措施確保海上人命安全,這一認定強化了航運安全的重要性,對推動安全航運及航運業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影響和重要的指導意義。該判決樹立了司法審判實踐中關於紅土鎳礦運輸安全性評價的新標竿,為之後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和指導,應與我政府在紅土鎳礦安全運輸問題的價值取向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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