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第48話|社會法益|妨害風化罪章

前言

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妨害風化罪章」,關於妨害風化,是為了保護社會上的良善的社會風俗,而妨害風化罪並沒有被害人,所侵害的是社會風氣。也由於妨害風化並沒有具體的犯罪被害人,故在解釋上應採嚴格的解釋,來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讓一般人不會因過度抽象的法律概念而被處罰。在妨害風化罪章中的各罪中,都有重要的實務見解幫助更具體地闡述出法條的規定內容,讀者請記得細讀,尤其是準備考試的考生們,必記呀!

壹、妨害風化罪章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31條之1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33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導讀
妨害風化罪章之犯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善良風俗」之法益。對於釋字第407、617號解釋之內容與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之間之關係,讀者亦應多加留意。

二、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刑法第230條)
民法上對於直系血親之定義,讀者應該知之甚詳;宜加注意者,血親性交罪就與旁系血親之性交,只處罰與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性交之行為。至於何謂血親、如何計算,請自行參照民法第967條(血親之定義)與第968條(親等之計算)。
至於如果性交之雙方已經「結婚」,其性交行為是否該當本罪?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051號判例:「按刑法(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宗親相和姦罪,係指婚姻以外和姦之情形而言,若雙方已正式結婚,即與該條規定不合。」換言之,既已結婚,則其性交不會成立本罪。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樣的婚姻按民法第983、988條規定,自始、當然無效,不是合法的婚姻,其性交仍有可能成罪;不過後來實務上曾討論過這樣的法律問題,結論上仍認為(形式上)已結婚者之合意性交不成立血親性交罪。

三、容留與引誘(刑法第231條)
借用本則實務判例來說明刑法第231條「容留」、「引誘」要件之典型行為態樣,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53號判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姦淫者之場所而言,上訴人令其收買之良家女子賣淫,應成立意圖營利引誘與人姦淫罪,雖仍觸犯同一法條,而罪名究有區別。」

四、利用權勢使人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刑法第232條)
首先來看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082號判例:「李某乃被害人李女唯一因親屬關係有監督權之人,竟將該未滿十六歲之被害人賣與陳婦為娼,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罪名,因係法規競合,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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