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上常見「自首」、「投案」這兩個名詞,但兩者其實差異很大,不能傻傻分不清楚。
一、自首跟投案,不是同一件事情?
在新聞中不時會看到「自首」與「投案」的用語,腦海中會不自覺的冒出「犯嫌走入警局」的畫面,但這個畫面究竟在法律上不見得會成立「自首」,有可能只是單純的「投案」而已,這兩者的差異對於犯嫌的權益來說,影響重大。
二、警方不知道有犯罪、或不知道犯嫌是誰 → 自首
(一)什麼情況下會成立自首?
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2條的定義寫的很簡單:「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照實務上的意見,自首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 須犯罪尚未被發覺:包括「犯罪根本未被發覺」或者「犯罪雖被發覺,但不知道犯嫌是誰」。
2. 必須要表示願受裁判:如果馬上逃逸無蹤,沒有要接受司法制裁的意思,那就不算自首。
3. 必須要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首:例如警察局或地檢署,相對的,如果是跑到毫不相關的戶政事務所,那就不會產生自首的效力。
(二)其他注意事項:
1. 自首的方式不拘,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提出書面陳述亦可。
2. 可自行前往或委託人代理陳述。
3. 可以請非偵查機關代為轉送自首的意思,但以轉送到偵查機關時,才會發生自首的效力;而如果在此之前,偵查機關搶先一步發覺犯罪,那很可惜,不會成立自首。
三、自首的效果→ 得減刑:
刑法第62條規定的很明確,自首是「得」減刑,注意不是「必」減刑,因此就算犯嫌真的成立自首,法官也不一定會決定要減刑,關鍵在於犯嫌的自首動機是什麼?是出於真誠悔悟、還是單純想賭個減刑的機會?當然只有真誠悔悟而出來自首的情況才可以減刑!
四、投案?沒有減刑的效果
如果是犯罪已經被警方發覺、也鎖定了犯嫌,這時後犯嫌出面就不會成立自首,而是很單純的「投案」,法律上對於投案沒有任何規定,因此也不會有減刑的效果。
但投案在個案中,犯嫌可以主張自己沒有逃亡的可能,降低被法院裁定羈押的的可能性;另外依照配合檢警辦案的積極配合,未來法院也可能認為犯後態度良好而給予較輕的刑罰。
結論
「自首」與「投案」在法律上的效果差異很大,很多案件甚至必須要仔細研究檢警的辦案過程、尋找卷證中的各種蛛絲馬跡,才能認定成立自首,有時甚至會成為個案攻防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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