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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話|刑事訴訟的原則(國家追訴原則、控訴原則、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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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之前我們有介紹過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保障人權」及「維持法和平」,而我們為了達到這些目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的規定,確保在程序進行的過程能理想的達到所有目的,但達成目的仍有原則需要遵守,以免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造成法治更大的傷害,更有可能違反最上位憲法的誡命。以下就開始介紹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國家追訴原則」、「控訴原則」及「法定原則」囉!

壹、國家追訴原則

一、意義

因追訴犯罪有其公共利益,當社會上發生犯罪行為,由國家扮演追訴犯罪者的角色,對之實行刑罰權。故在國家追訴原則下,刑罰權是在於國家對犯罪者之間,而非被害人與犯罪者之間。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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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跟各位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換句話說,就是「哪些情況下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一般我們在討論法律適用之範圍時,可以分為「人、事、時、地」等要素來分析之。在「人」的部分,就是有誰可以不受訴究的問題;「事」的部分,就是有哪些特殊事件被劃歸出來適用專法的規定;「時」的部分,即當程序進
隨著「犯罪事實」的發生,從被發現的那刻起,不論是因為自首、報警、告發、告訴,即開始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為了要發現真實及追訴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在程序的過程中各個重要角色在每個階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協力讓程序可以順利推展,讓犯罪者繩之以法或者還以清白。以下我們會按著程序過程介紹每個角色的推展,讓讀者
承續先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包括保障人權,使得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經過相當嚴謹的程序之後才能發動。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我們不會把核彈按鈕弄得跟公車下車鈴一樣容易按到,而是可能會需要像電影裡面演的一樣,必須要有密碼、生物識別之類的嚴謹程序,以確保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國家高權不會被
在刑法中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犯罪行為,例如竊盜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但不會因為行為符合了刑法的內容就立即被處罰,需要經過一連串的刑事程序才會確定犯法與否。也就是說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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