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的深思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問題:嬰兒在尚未產生「自我意識」情況下,我們是否能將他看作為「人」
去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如果可以,那為什麼擁有相同性質的動物不能擁有
權利?如果不行,那我們是否也能利用嬰兒去做實驗? ?(就是只是一個假設,
如果人類嬰兒不該受到這樣對待,為何動物(和嬰兒有同樣認知程度)就該
受到這樣的對待 ?
  在台灣的民法第6條就有寫道說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這句話就表示說,連表達能力都沒有的嬰兒也有它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所
保障的,所以我們不行對於嬰孩做人體實驗,那 假設,如果人類嬰兒不該受
到這樣對待,為何動物(和嬰兒有同樣認知程度)就該受到這樣的對待 ?是
人與動物有本質上的不同嗎 ?為何動物權普遍不被認可呢 ?
  那麼,人的權力來自於哪裡呢 ?律法保障人們權力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我
認為律法的保障也可以說是一種限制,假設人們有絕對自由 (法國哲學家薩
特 ),就是所有犯罪行為、侵害現在人權的行為都是無法可管的狀況之下,人
們會開始失控,變成互不相信、互相殘殺的社會。而法律限制了我們侵害他
人的權力,例如殺人 (剝奪他人生命權 )、搶劫 (剝奪財產權 )之類的事情,讓我
們能夠免於這樣的威脅,賦予我們「不被侵害」的權力。而嬰孩一出生就認
定為人類,是因為同一物種不會刻意自相殘殺,所以也需要權力來保障,而
戰爭是因為人類將不同種族的人劃分成不同類,對其他種族的人產生仇恨而
爆發,不在「同一物種」的前提之下才會發生人類自相殘殺的亂象,在這種
狀況之下,不同種族的人類也變成了我們有威脅的敵 人,增加了法律保障我
們權力的正當性。
  那動物呢 ?為何沒有一個特定的法律來保障所有的動物免於受侵害 ?為
何我們要對動物做會讓他們痛苦的實驗呢 ?我覺得這很像食物鏈的弱肉強食
的概念,因為我們人類沒有辦法確定一個實驗藥物對於人體的影響,而找「非
人類」來做實驗,因為我們有能力掌控他們,所以他們就當作我們的獵物,
不斷的宰殺。另一個觀點或許是我們扮演了他們上帝的角色,我們刻意的繁
殖他們,讓他們比在自然界中正常的數目還要多,而這些多出來的數目就可
以讓我們進行實驗,這樣也不會違反到自然生態,他們的命是多出來的,我
們自然就能合 理的來做使用,就像亞里斯多德所說的 :「自然界所有的事物都
是為了人的目的而存在。」其實,在人類歷史上也有對於人類的實驗,像是
猶太人毒氣室的實驗,只是當時的執政黨沒把猶太人當作正常的「人」來看
罷了。
  總結來說,我認為嬰孩的權力來自於我們人保護後代的天性,為了繁衍後
代而必須立下的規矩,以保障人類不會從這世界上消失。為何能夠對動物做
實驗也是為了保障人類的生存,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以生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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