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於2020.9.17
活到七老八老,既未被吿,也從未告過人,難得今天有機會,品嚐上法庭的滋味。不過上的是民事庭,沒有緋聞案或重大刑案般的熱鬧,不過有總聊勝於無。
原因是購買的房子不少瑕疵,賣方對瑕疵的修繕態度不佳,只好訴諸法律的裁決----我早就該多興訟的啦----很後悔當初沒有狀告文建會的評審制度。
我對法律事務完全陌生,記得年青時買過一本「六法全書」,但只翻看幾頁憲法的「總綱」後就索然無味,總覺得法律條文看多會得感冒,這「六法全書」早就不知流落何方。現在網路很方便,要什麼法條一查就有。
我有個毛病,就是有事喜歡自己動手。於是上網開始看「民法」、「民事訴訟法」,以及看些專家對房子瑕疵求償的「教戰手冊」。然後自己按「民事起訴狀」的格式寫狀紙、然後接到法院繳「審判費」的通知(由原告先繳,官司敗的人承受),接著接到今天開「辯論庭」的通知。
台灣人一向不喜興訟,聽說美國人不一樣,稍為「權益受損」就會去法院提告,台灣人一向認為上法庭不是什麼光榮事。這當然與過去台灣社會流傳「衙門八字開,....」的傳統觀念有關。我太太也勸我不要提告,認為吃點虧沒有什麼關係----吾豈好訟哉,一口氣吞不下耳。我告訴太座說,我會是「委託代理人」,一切我來。
前天一個律師校友,看我的起訴狀和對被吿的答辯狀,說我大概會輸掉官司。
被吿對我的起訴書寫「答辯書」,我看了直覺好笑,我的「起訴狀」羅列了很多事實與證據,他卻不著邊際的東拉西扯,然後結論說,可見「原告應負舉證的責任」。然後一樣南說北論的結論說,「應該駁回原告的起訴狀」,接著....。本來不想理這種無理頭的答辯,但接著想,這可能是陷阱,我如果不回辮,被吿可能會說原告無答辯表示已默認他的辯詞,要求法官裁定依他的所請「退回」原告起訴狀。結果我做了答辯,題目叫「『對被吿答辯』的答辯」,律師校友對我的怪題目笑話:我的回辯題目應該叫「.....」(我忘了)。
被吿請兩個律師,一個叫「複代理人」,一個叫「代理律師」(我外行,職務名稱可能記不正確),在我看來,對方無論被吿或「複代理人」,都是「生毛發角」的大人物,我自己擔任「律師」的角色,倒像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當然希望自己是「大衛對哥利亞」。我問律師校友「我官司輸了會怎樣?」,他說「裁判費被沒收,還得付些文書費用」,我說那沒有關係-----還不至於傾家蕩產。不論輸贏,難得生平有上法庭的經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