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本話所要介紹的「脫逃罪章」中,其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中,被告到場或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的進行及刑罰的實現,是行政權或司法權為攻擊對象的犯罪類型之一。一般而言,只要發生「犯人逃跑」的狀況,就算沒有跑成功,也都是本罪章所規範要處罰的範圍。
脫逃罪章
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