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第 一 章 總則

I. 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II.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
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I.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II.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I.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II. 前項代表中之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第 二 章 禁止年齡歧視

I.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II.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I.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II.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I.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II.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三 章 穩定就業措施

I.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I.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I.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III.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前四條所定補助、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I.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II.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III.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I.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II.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I.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II.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
II.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

第 七 章 開發就業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I.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II.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I.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II.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章 罰則

I.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II.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斜槓原來不容易,不是想就可以,還要有機緣、機會。 最重要的事, 我發現是面對事情的態度與心態。 一起想一想,你有沒有創造職涯更多可能的機會… … 。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I.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III.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第 3 條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II.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第 3 條 第 4 條 II.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I.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III.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第 3 條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II.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第 3 條 第 4 條 II.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有關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已於今(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 勞動部表示,勞工年滿65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因年金之年資採計無上限,並設有展延年金給付機制,可增進高齡勞工之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逾五成七退休勞工月領不到2
Thumbnail
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原本滿65歲勞工可以強制退休,修正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 簡單說: 1. 只有雇主強制退休勞工要協商,其他都沒改變。 2. 怎麼協商?不是規定在勞基法而是中高齡專法。而且會重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1 條
Thumbnail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Thumbnail
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允許僱主和僱員協商延後勞工的強制退休年齡至65歲。修法並規定,僱主不得因勞工超過65歲而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 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 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
Thumbnail
本文章將探討高齡社會的相關議題,包括高齡化社會的定義、臺灣與中國在高齡社會中的進程、社會危機、人權議題等。另外,將分析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與臺灣的健保制度之間的差異,以及對老人的照護與生活品質權利的保障。
憲法保障生存權,而保障工作權是達成生存權手段 個人工作權的保障,體現在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退休)、就業服務法(就業)、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大量解僱保護法、兩性平等工作法(兩性)、職業訓練法、職業災害保護法、勞工保險法、性騷擾防治法 而從日本憲法28條觀念衍生,還有一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Thumbnail
這個題目如果待在比較年輕的企業,還真的不太有機會遇到,剛好前陣子辦理人員退休,外加去聽了堂市政府主辦關於新舊制退休金的說明會,就當個摘要分享與紀錄。 #公司強制退休要件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如果工作屬於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調整年
每次台灣在選舉的時候,所有的政黨都在呼喚年輕人,好像五十歲以後的人,再也不重要了,是該被社會嫌棄的一群! 現在五十歲以上的人,弄出了台灣全民直選的體制,繳出了台灣的健保。我不覺得他們的意見是該被忽略的群體。 在我的年代裡,廿八歲、卅歲就當上百大公司經理的,比比皆是!算不算年輕?重點是有能力的人才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有關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已於今(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 勞動部表示,勞工年滿65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因年金之年資採計無上限,並設有展延年金給付機制,可增進高齡勞工之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逾五成七退休勞工月領不到2
Thumbnail
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原本滿65歲勞工可以強制退休,修正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 簡單說: 1. 只有雇主強制退休勞工要協商,其他都沒改變。 2. 怎麼協商?不是規定在勞基法而是中高齡專法。而且會重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1 條
Thumbnail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Thumbnail
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允許僱主和僱員協商延後勞工的強制退休年齡至65歲。修法並規定,僱主不得因勞工超過65歲而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 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 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
Thumbnail
本文章將探討高齡社會的相關議題,包括高齡化社會的定義、臺灣與中國在高齡社會中的進程、社會危機、人權議題等。另外,將分析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與臺灣的健保制度之間的差異,以及對老人的照護與生活品質權利的保障。
憲法保障生存權,而保障工作權是達成生存權手段 個人工作權的保障,體現在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退休)、就業服務法(就業)、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大量解僱保護法、兩性平等工作法(兩性)、職業訓練法、職業災害保護法、勞工保險法、性騷擾防治法 而從日本憲法28條觀念衍生,還有一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Thumbnail
這個題目如果待在比較年輕的企業,還真的不太有機會遇到,剛好前陣子辦理人員退休,外加去聽了堂市政府主辦關於新舊制退休金的說明會,就當個摘要分享與紀錄。 #公司強制退休要件 1.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如果工作屬於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調整年
每次台灣在選舉的時候,所有的政黨都在呼喚年輕人,好像五十歲以後的人,再也不重要了,是該被社會嫌棄的一群! 現在五十歲以上的人,弄出了台灣全民直選的體制,繳出了台灣的健保。我不覺得他們的意見是該被忽略的群體。 在我的年代裡,廿八歲、卅歲就當上百大公司經理的,比比皆是!算不算年輕?重點是有能力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