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休金可以這樣請求喔!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 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請問下列何者相關條文,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適用關係:
(A)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
(B)勞動基準法與民法
(C)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
(D)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
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 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白話解釋》
勞工符合自願退休要件,普通傷病死亡,來不及意思表示終止契約,仍然可以請求雇主要給付退休金。
與災保法相關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四、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職業災害勞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6 條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但勞工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前條,或其雇主依第八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以不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發給離職金,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但已依其他法令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與者,不在此限。
感謝葛百鈴律師三年來,在我們舉辦的講座上,沒有保留的提供專業知識分享。
特此致上無比的感謝,有您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