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系列:台北市交通局歧視機車族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看完以有趣故事講解歷史的cheap大大轟炸台北市交通局歧視機車族的影片(台北市交通局找Cheap拍宣導機車交通安全的影片),覺得人的本位主義真的好強大(不單指哪一方,而是all)。
PS:也看完了志祺七七的說明+企鵝的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放在最前面的結論:談論誰對誰錯,是一種相對簡單討論方式,但往往也忽略了很多面向和資訊(本位主義下的不得不為),也始終是吸引眼球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比較粗糙的說法就是:「雙方說的話,某種角度上都是對的」。
一、Cheap:「我覺得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在歧視機車族」
(一) Cheap再說:「(文案內容)……我業配這樣寫沒問題吧?完全依照他給的四個要求(「注意車前狀況、勿分心、勿滑手機」、「過彎減速」、「切換車道打方向燈」及「勿與大型車併行、遠離大型車」),然後呢,重頭戲就要上場了,我們來看看交通局給什麼回饋。……(略)……並宣導:『注意車前狀況、不超速、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看清楚嚕,最後一句話是『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另外針對藍字部分,也就是業配內容,客戶覺得之前提供的宣導重點沒有放入……(略)……你要宣導機車安全,然後通篇在檢討機車,哪招啊?」:
(二)可以想到的討論有什麼:
讓Cheap這支影片炎上及台灣機車族群起圍攻的關鍵句是:「(機車族)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
1.文字上的細膩度:關於「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這點
(1)「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
的確法規沒有這樣說,而這句話究竟是交通局還是公關公司所構築出來的話,也應該無從確定了:志祺影片有提到,交通局有澄清沒有這樣說,但在大家都覺得你錯的時候,你再說什麼都只是辯解和逃避而已;而公關公司那邊,就算那句話真的是他們的員工所寫出的,相信也永遠找不到證據的,因為會砸自己招牌。
PS:關於「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的想法,交通局和公關公司之間,八成都是透過口述轉述而來,那到底是交通局承辦人員或其上級的口誤,還是公關公司打給Cheap的LINE文字打錯(或說沒有心思細膩到這個程度,畢竟公關公司專業又不是法規),就是需要再深入的問題了。
而交通局就算是打文字給公關公司,也可能打錯,誰知道業務量會不會炸鍋到沒那個心思和體力想那麼多,畢竟就像Cheap說的,「我也不是只有你一個案子」。
(2)依規定「禮讓」大小客車:
先不管是不是口誤或筆誤,在下面2.提到的台北市交通局的宣導目的(提醒騎機車小車的人注意自己的行車安全)的前提之下,交通局這個用字,就牽涉到「說話的藝術」了。
基於「提醒機車小車駕駛注意自己的行車安全」,或許將「禮讓」改成「閃避」比較恰當。
又之所以「禮讓」二字會被放大檢視,不也是因為「機車就是被塑造成是一個弱勢的腳色」,先不管目前台灣道路設計及路權,對機車族有多少影響、有多少空間,在「機車族就是弱勢」之假設下,「禮讓」就是奇怪的動作。
但如果今天是在狹小道路,機動性高的機車可以快速、方便地通過的場景,這時候機車遇到一輛戒慎惶恐、深怕跌入溝渠的大車,「讓其先過」,「禮讓」二字用起來又貌似沒什麼問題。(結果一樣的小結論:端視用什麼角度看待事情)
2.政府在宣導的VS機車族想要的(「你要的,不是我要的」)
台北市交通局宣導的重點,跟以往聽到的大同小異,主要就是「機車的防禦駕駛」概念,如Cheap影片提到的業配內容(注意車前狀況、轉彎減速、變換車道打方向燈、遠離大型車)
這些點,中性地來說,一點問題都沒有:問題可能是出在「你要的,不是我要的」:
這次台北市交通局的宣導重點「本來」就是「機車族的自我防禦駕駛」,而不是「政府就改善道路設計和法規,以保障機車族路權的執行狀況」。
所以才會丟數據說明台北市交通意外之中,某一年機車族死亡多少、受傷多少;本來就是一種中性地數字表達,只是希望藉由具體傷亡數字,讓機車族可以更注意「自己行駛的方式和態度」。
PS:Cheap和眾多機車族回說:機車族受傷和死亡比率之所以高,又不一定是機車族的肇責問題,而是出了意外,機車族這種肉包鐵本來就比較容易受傷和死亡:講的也沒錯,但雙方強調的點根本就沒有交集(後面也是一樣的結論)。
政府在說A,機車族在說B:
政府想說「很多騎乘習慣不好的人,導致了意外的發生」(這點有說錯嗎,前提是聚焦在騎乘習慣不好的人);而此事件之中,生氣的機車族則是想說「我騎機車會發生意外,是因為你政府道路設計不良和法規有問題」。
又是個奇怪的社會現象。就這個台北市交通局宣導事件來說,雙方腦袋裡,想著的東西,一開始就不一樣了。
3.靠政府還是靠自己?
機車族爭取道路設計改善和修法保障更多權利,以及改善自己的騎乘習慣,這兩條路本來就不互斥。
就時效性來說,當然改變自己最快,有些人或許會覺得自己騎乘習慣超讚的,但還是不免發生意外或被意外衝康,但就個人經驗來說,臺灣道路上發生意外的原因,道路設計不良是其一,但跟個人騎乘習慣,關係也還是很大(主觀)。
光是「騎乘保持安全距離」及「不要騎太快」,就一堆人做不到的:
真的照教科書等級的車距和車速,要撞到還真的很難,看看每隔一陣子就會冒出來的追尾事故,細究原因,在既有時速下,跟前車保持對應的安全距離了嗎?
都照大家都覺得很慢的時速限制去騎(有些路段限制在時速30公里以下是真的太誇張),在發生突發事故時,就算無法完全煞停,也不至於讓意外損失擴大;比較極端一點的例子,省道上還有人可以飆速到時速170公里,這種車真的撞過來,反應再好的年輕人也不一定閃得過。
另外「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這一點,真正的涵義應該是「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並給左右後方車子足夠反應時間和距離,才切換車道」,這點有騎開車的人都印象深刻XD
PS:但講這麼多,上述的騎乘習慣「要求」,除了機車族,大車族也同樣包括在內。只是或許機車族相對汽車族,數量真的多太多,加上「肉包鐵」,造成了「事故傷亡具體數字」比較多,所以才讓台北市(或其他地方)交通局,特別針對機車族來做一個宣導。
4.靠自己還是不夠:
承3.,對於只是通勤或偶爾上路的人來說,的確良好的騎乘習慣和節奏可以避免到九成以上的事故發生,但尷尬的是,更多在道路上行駛的人,是不得不趕路的一群人(像統計數字說的外送員)
他們發生意外的經驗和機率,就算行車再注意,都還是比一般人高太多了(跑車時間長太多了)
而這時候,如果政府還是能努力改善不少人發現的「道路交通設計和法規問題」,那對於這些以行車賴以維生的工作者來說,當然是更好的消息。
PS:但「(機車)外送員」出交通意外事故的事,也不全然是是哪一方哪一方要改善的問題,社會上太多問題都是「系統性問題」,也就是問題的發生原因,不是單一元素而是多因子:
除了政府和機車外送員本身,和外送員之間成立承攬的那些坐在辦公室的業主(公司),也要負很大的責任。(白話說,讓外送員拚死拚活趕單,是在趕什麼,真的沒有能力設計出系統,估計出合理的運送時間嗎?)
(坐辦公室的那些業主,發生意外的機率低多了,偶爾看到一些報酬水準,是薪資所得一百多萬,猜測應該也只是小主管薪水,而第一線幫忙送得要死要活的外送員,一單才那一毛毛錢,報稅的時候,所得還歸類在其他所得,不像薪資所得者還有扣除額可以扣,以減少一點稅負。真的是,要平衡一下勞權。)
二、Cheap:「他完全不尊重創作者,就是一個慣老闆,覺得花錢就是老大」
(一)Cheap再說:
1.「不知道是公關公司還是交通局在急什麼,我禮拜二給他提案,…提案確定後,接著公關說,『能不能這禮拜交完整文案?』我說下禮拜,那公關又說,『納下禮拜一或二可以嗎(搭配一個裝可愛貼圖)』,這裡其實我就很不爽了,你當我很閒,我就你一個案子嗎…(下略)」
2.「我還先跟公關說,前面的文案是不能修改的,交通局只能改他後面業配的部分,就是我歷史故事怎麼講,你無從置喙。」
3.「(略)……然後呢,重頭戲就要上場了,我們來看看交通局給什麼回饋。第一點,交通局希望能多加一點台北市的角色進去(增加台北市機車特性、機車事故統計的內容)……(略)……(台北市交通局說)前面的機車歷史太多,可以酌減或替換成台北市的機車肇事原因,如交通事務受傷人數最高的是機車,以台北為例,分析台北近三年的交通事件,機車的件數、受傷人數最高,集中在18歲~25歲的年輕人和外送員,並宣導」
(二)可以想到的討論有什麼:
結果後來客戶(也就是台北市交通局)(催文案可能是公關公司,也可能是交通局),說前面「歷史文案」要減少,然後Cheap就炸鍋了。
但因此要歸類交通局不尊重和傲慢,其實能商榷的地方還是很多,畢竟中間還隔一個「公關」在說話。
人和人之間,當面溝通都會有語意和態度上的誤會了,更何況是透過文字、中間還卡一個公關(公關在溝通是專業,但要能100%面面俱到還是太難了)
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從學校到社會,遇到越來越多人,應該不少人都會發現,實際上說什麼或做什麼,都會有問題發生的:
都會有人有意見的,每個人基於自己的立場(也就是一開始說的本位主義),有自己的情緒,如果都要處理到,就是永無止盡。
Cheap不爽的點就是「我有我有創作者堅持」,交通局「或許」沒有透過公關公司明確認知到這一點,「或著」交通局有確實了解這件事,但因為「自己體制內的要求」,而不得不嘗試再提出需求要求,這種感覺就像一般消費者買東西,「當然就是要買最符合需求的東西嘛,然後能不能獲得滿足,就是和賣家之間的角力和協調了」。
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催文案,還是修文案),要說Cheap說錯,交通局沒錯,也都怪怪的;所以才說討論事情,只有對與錯,真的是太簡略的方式了;所以才說直接斷定交通局一定不尊重人,也還是太簡略了:
就是雙方都在為自己的利益在嘗試、在行動而以。
PS:社會上有個東西叫做「契約」,白紙黑字寫清楚,多少可以減少一點上述類似的問題產生。但也只是「多少」而已。
契約上就算有寫明的文字,但文字上的解釋,千變萬化,所以保護消費者的消保法才如是說:「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解釋」。
BUT,現在是「大家都支持的創作者VS大家大概都沒有什麼感覺(甚至討厭)的政府」,然後,在「消費者是政府」之前提,就算有契約,「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解釋」,大概也會被廣大民眾嘴爆吧。
PS:台北市交通局會想多強調一點「台北市」的元素,大概也猜得出來為什麼,因為公家機關,特別是長官要求之下,與其說是「『讓自己做的事情』露出比較多」,倒不說是「要讓『自己的名稱』露出比較多」。(「或許」會影響到未來的績效和升遷,而真相需要實際了解才知道,畢竟每個單位應該不盡相同)
因為(機車)交通宣導,全台灣各縣市交通局都有在做,但真正要「凸顯」「自己有做事」,當然就要顯示自己的名稱比較多。
而交通局承辦或其上級,有要求Cheap修改是事實,但是是用什麼態度和方式去要求,就不是局外人可以了解的了,影片和文字看起來,也只看得到交通局嘗試改變內容,而Cheap基於自己的創作堅持而生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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